专业承包合同(通用27篇)
4.
1.4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付款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2
4.2 承包人违约 2
4.
2.1 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视为承包人违约。 2
4.
2.2 承包人违约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改正。承包 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责任。 2
4.
2.3 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发出的整改通知后 21 天内,承包人没有采取可行的措施纠正违 约,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 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 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 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
5. 索赔 2
5.1 发包人索赔 2
5.
1.1 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索赔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应在知 道或应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14 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 的,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应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 14 天内向承包人提交最终索赔通知书。 2
5.
1.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按合同约定商定或确定追加的索赔金额 和(或)延长的缺陷责任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 14 天内, 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发包人。发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应从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 索赔款项,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发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 28 条约定 执行。 2
5.2 承包人索赔 2
5.
2.1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在知道或应 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14 天内通过监理人向发包人递交索赔通知书。 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 承包人应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 14 天内通过监理人向发包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承包人未在 前述 14 天内递交赔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
5.
2.2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按合同约定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 (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 14 天内将索赔处 理结果答复承包人。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与当期进度款同期支付。承包人不接 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 28 条约定执行。 2
5.3 关于索赔的其他约定见专用合同条款。 2
6. 保险 2
6.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 2
6.2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发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 监理人也投保此类保险。 2
6.3 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见专用合同条款。 2
7. 不可抗力 2
7.1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 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 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2
7.2 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对方,书面说 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2
7.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 期延误等后果,由双方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
第三 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发包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 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
(5)不能按期完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 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
7.4 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 应按合同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 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 方承担。 2
8. 争议 如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协商或邀请
第三方调解此类争议。任何一 方不愿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争议或通过协商或调解仍不能解决争议的,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 列一种方式解决:
(1)
第一种:向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
第二种:向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5.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的组成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6.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及期限:关于图纸的其他约定:
6.2 由承包人提供文件的范围、数量及期限: 监理人批复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 关于承包人提供文件的其他约定:
7. 发包人
7.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其义务包括:
7.
1.4 现场的准备和移交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施工场地,以及与工程施工相关的现场资料的期 限:
(3)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的现场应具备以下条件:
7.
1.9 发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7.2 发包人代表姓名: 发包人代表职务: 发包人代表联系方式: 授权范围: 其他事项:
8. 监理人
8.1 监理人:须经发包人批准行使的职权:
9. 承包人
9.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其义务包括:
9.
1.7 承包人负责的现场内的管理、协调、配合、服务工作内容:
9.
1.10 承包人应履行其他义务:
9.2 项目经理姓名: 授权范围:
10. 工期
10.1 进度计划
10.
1.1 承包人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的内容: 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的期限: 监理人批复或对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10.
1.2 承包人报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申请报告和相关资料的期限: 监理人批复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 监理人批复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期限:
10.5 工期延误
10.
5.1
(4)其他由发包人承担工期延误的情况:
10.
5.2
(1)承包人未能在工期内或按合同约定延长的期限内完成本工程,应按下列原则 承担违约责任: 逾期竣工违约金的标准: 逾期竣工违约金最高限额:
10.6 竣工日期及提前竣工
10.
6.2 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提前竣工并给予奖励的,奖励金额为: 1
1. 工程质量 1
1.3 工程隐蔽部位检查 1
1.
3.1 监理人检查工程隐蔽部位的期限: 1
3. 安全绿色施工 1
3.2 安全绿色施工其他约定: 1
4. 材料和设备供应 1
4.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约定: 1
5. 变更 1
5.2 变更估价的约定: 1
6. 合同价格及调整 1
6.2 本合同价格采用 1
6.
2.1 采用单价合同的,合同价格包括的风险范围: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调整方法和程序: 1
6.
2.2 采用总价合同的,合同价格包括的风险范围: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调整方法和程序: 1
6.
2.3 采用其他价格形式的: 1
7. 计量 1
7.1 承包人提交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承包人提交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的内容: 计量周期: 1
7.4 关于计量的其他约定: 1
8. 合同价款支付 1
8.1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支付时间和额度: 工程预付款抵扣起始时间和抵扣方式: 1
8.2 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的付款周期、程序、支付比例或金额: 1
9. 竣工验收 1
9.1 竣工验收条件: 1
9.2 竣工验收期限: 20. 移交 20.1 移交工程的日期:20.4 竣工清场: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