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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行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范本(第一部分)(通用31篇)

2024-09-08 21:18:54合同范本打印
制造行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范本(第一部分)(通用31篇) 第一章合营公司的组成第二章生产经营范围和规模第三章投资总额,投资比例及资本转让第四章利润分配和亏损负担第五章合营期限及终止合同第六章合营各方的责任第七章董事会第八章经营管理机构第九章财务会计制度第十章劳动管理第十一章设备....

  第二十六条 董事从委派之日起任期四年,经提名方再次委派,可以连队。董事会中因故出现空缺时,应由原提名方及时指派人员继任。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更换其委派的董事(包括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当更换人选时,有关一方应于十四天前书面通在董事会和另一方。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是合营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公司一切重大事宜。下列事

  宜,董事会应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定;

  1.合营公司的章程和章程修改;

  2.合营公司的中止与解散;

  3.合营公司与另一经济组织的合并、兼并与联合;

  4.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与转让;

  5.设立合营公司的分支机构;

  6.批准合营公司的中长期发展规划;

  7.决定合营公司年工经营方针和计划;

  8.批准年度财务预算,财务报告和会计报表;

  9.决定合营公司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10.总经理、副总经理的任免;

  11.涉及任何一方和合营公司利益冲突的事项。

  对以下事项,须经出席董事会的至少——名董事通过:

  1.合营公司年度流动资金贷款的最高额及有关合营公司资产的购置、租凭、出买或抵押

  等事宜;

  2.合营公司的劳动合同和重要的规章制度;

  3.审查并批准总经理提出的年度经营报告;

  4.任免由总经理提名报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决定上述人员的工资和生活福利待

  遇;

  5.按照中国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合营公司职式的福利和工资制度。

  6.确定和调整合营公司的组织机构;

  7.决定合营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的比例;

  8.决定合营公司的保险种类和投保范围;

  9.关于董事会对总经理经营权限的授予;

  10.决定合营公司职工的住房及各项福利事宜;

  11.其它应由董事会决定的事宜。

  第二十八条 董事长是合营公司的法定代表,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可临时授权副董事长或其它董事(在副董事长不在时)代表合营公司。董事会与董事不得干预总经理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会议。经×名以上(含——名)董事提议,董事长可发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会议原则上在合公营公司所在地举行,也可以通过传或传真交换书面表决的形式举行。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为全体董理会的四分之三。不够四分之三的人数时,其通过的决议无效。董事不能出席时,可出具委托书委手他人代表其出席和表决。如届时未出席也未委托他人出席,则作为弃权。会议记录应归档保存,会议记录用中英文文字书写,并且每个出席会议的董事均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第十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三十条 合营公司设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合营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名。首任总经理由乙(或甲)方委派,副总经理由甲、乙各委派×名。总经理、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任期——年,经董事会决定,任期可相应延长。

  第三十一条 合营公司实行董事分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直接对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会议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合营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

  内,总经理代表合营公司行使董事会授予的职权。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经董事会委派可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助理。

  第三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由甲、乙双方推荐并经董事会聘任,分别担任合营公司设置的各管理部门的部门经理。他们对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负责。

  第三十四条 经营管理机构有权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决定下列问题:

  1.季度、年度生产计划和预算、销售以及合营公司其他经营工作;

  2.签订、修改或取消任何长期(一年以上)购销或分销售合同;

  3.签订关于合营公司资金贷款或对合营公司提供信贷的合同;

  4.签订任何借款合同;

  5.高级管理人员的聘用与辞退;

  6.组织分支机构的建立;

  7.组织制定与提议修改管理员工的标准或规定;

  8.有关职工养老金、退休、奖励、保险或其他福利计划的事务;

  9.除第九、第十章明确规定应由董事会处理以外的与合营公司的经营有关的其他所有事务;

  第三十五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有营私舞弊、严重失职、不胜任工作的,经查理会会议决议可随时撤换。

  第十一章 筹备和组建

  第三十六条 合营公司在筹备期间,可设立筹备处,筹备处由×人组成,其中:甲方——人,乙方——人。筹备外主任一人,由甲(或乙)方推荐,副主任一人,由乙(或甲)方推荐。

  第三十七条 筹备处负责有关合营公司筹备和建设的具体事宜。

  第三十八条 筹备处在保营公司组建完成并办理守毕移交手续后,经董理会批准撤销。

  第十二章 劳动管理

  第三十九条 合营公司员工的招收、招聘、辞退、工资、劳动保险、生活福利和奖惩及关员工的其它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及其实施办法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由总经理制定,经董事会决定后发布执行。

  第四十条 合营公司享有聘用及辞退员工的劳动管理自主权。

  第四十一条 合营公司与员工个人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上报北京市劳动局备案。

  第四十二条 乙方在任何时候推荐不超过×名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

  第四十三条 工资待遇、福利补贴标准为:

  乙方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为每人每年美元,各项福利补贴为每人每年美元。(见附件四)。该工资及福利祉贴由合营公司支付给乙方。

  全体甲方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总额为每年美元等额的人民币(见附件五)。支付办

  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四条 合营公司中方职工的工资待遇,按照北京市劳动局的规定,根据合营公司具体情况,由董事会确定。随着生产的发展,职式业务能力的技术水平的提高,合营公司将相应提高职工工资。合营公司方退休人员的工资按北京市劳动局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五条 合营公司总经理有权对违犯合营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职工给予警告、记过、降薪的处分,情节严重,解除合同。对被解除合同的职工,报当地劳动部门备案。

  第四十六条 合营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北京市关于职工劳动保护的有关规定,确保职工在正常生产条件下工作。

  第四十七条 总经理遵照董事会通过的合营公司奖励制度对职工进行奖励。

  第十三章 税务、财务、审计

  第四十八条 合营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和法规规定缴纳各项税金;合营公司中外职工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税法缴纳个人所行税。

  第四十九条 合营公司应按照中国法律、法规以及其他规定向当地的税务局司、合营双主及其工作人员享受税收方面的优惠待遇。

  第五十条 合营公司的财务会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投资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办理。并遵守中国的法律、法璺和条例。

  第五十一条 合营公司会计年度采用日历年制,从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一切记帐凭证、单据、报表、帐簿、报告应用中文书写。

  第五十二条 合营公司应采用人民币为记帐的本位货币。此外,对于外汇帐目,以外汇现金、盛行存款、债权、债务、收益、支出等表示的外汇实际收支或预期收支均应有详细记录和必要的报告及报表。

  第五十三条 合营公司经营管理机构应每月准备有关的财务报表,并在每会计年度的年

  末准备所有需的其他报表的报告。年终财务报表(用中、英文书写)应报董事会批准并报法地税务机关和合营公司甲、乙方各自的主管部门。

  第五十四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有关税法的规定,由董事会决这合营公司因定资产的折旧年限。

  第五十五条 合营公司应对财务工作进行内部审计。合营公司的外部财务审查由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进行审计。并将报告提交董事会和总经理。如乙方认为需要聘请其他国家的审计师对年度财务进行审查,甲方应予以同意。其所需要同切费用由乙方负担。

  第五十六条 合营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和职工福利奖励基金,每年提取的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合营公司经营情况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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