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助设备委托巡查合同书(精选3篇)
(十四)乙方应接受甲方的服务考核,考核依据《巡查服务操作规程》或另行约定的考核办法执行。
(十五)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向第三人转让本合同项下权利或义务。
(十六)乙方对巡查服务中获知的甲方商业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人任何形式的披露,按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披露除外。乙方的保密义务不因本合同的终止而解除。
(十七)乙方为其巡查的自助设备办理的财产保险险种及金额 ,将甲方列为受益人,并将保单原件交甲方存留。
(十八)乙方至少为指派的保安人员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
第八条 损失认定及赔偿
(一)由于乙方未按约定巡查服务或提供的服务不符合约定,出现本合同第二条所列情形造成客户资金损失或甲方资金、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二)具体的损失金额,按公安机关认定结论或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或仲裁裁定等有权机关做出的认定结论确定,没有有权机关做出认定结论的,双方可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按照甲方提供的会计记录、凭证或现金调出、调入记录来确定。
(三)保险公司理赔的,保险赔付金应优先向甲方赔付。
(四)因乙方违反本合同相关条款致使发生案件或事故,甲方处理案件或事故的费用、甲方为防止损失扩大支付的费用等纳入损失范围,有乙方承担。
(五)为确保合同履行,乙方供应提供人民币 元(大写) 元)作为履约保证金,存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出现乙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时,甲方可直接扣划,乙方负责及时补足。合同服务期届满且乙方在合同期内无任何违约行为时,甲方应将履约保证金额退还乙方。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或《巡查服务操作规程》要求履行巡查义务的,或巡查自助设备不到位、应发现安全问题的,需求每次、每网点人民币 200 元(大写贰佰元整)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二)发现自助设备的安全问题时,乙方巡查人员没有进行有效处置,按每次、每网点人民币 200 元(大写贰佰元整)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三)如乙方未及时将违约金支付甲方,甲方有权在下一期的服务费用支付前作相应的抵扣。
(四)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第五条服务费用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服务费用的,每日按照当期应支付费用的 0.5‰支付违约金,直至当期费用全部支付完毕。但双方就赔偿事宜存在争议、乙方提供服务考核不合格或存在其他法定或约定付款不能的原因的除外。
(五)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责任的,当日按照应赔未赔付数额的 0.5‰支付违约金,直至全部金额支付完毕。
(六)乙方出现其他违约行为的,给甲方及其客户造成重大财产或声誉损失的,除赔偿违约行为导致的损失外,还应按照本合同项下年度巡查服务费总额的 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条 服务考核
(一)考核周期。甲方对乙方的考核与服务费用支付的周期相同,即当期对上期的巡查服务履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后再行支付服务费用。
(二)考核内容:考核评价内容见附件一《巡检服务项目供应商考核评价打分表》。
(三)考核办法
甲方自助设备的管理单位每日对乙方巡查服务情况进行监测,对乙方违约情况进行详细记录,作为考核付费依据。甲方各级行长、分管行长、银行卡、保卫部门等相关人员不定期对乙方服务情况进行各种形式的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进行记录,作为考核付费依据。
第十一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一)合同履行期间,出现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一致鉴定补充合同;出现未明确事宜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无相关规定的,参照甲方及相关总分支机构的规章制度执行。
(二)合同履行期间,如法律法规或甲方上级行管理政策变化影响本合同继续履行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提前1个月通知乙方。
(三)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一方如需修改本合同,应提前30日通知对方,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签署补充合同。
(四)乙方如因法律法规变化需要解除本合同的,应提前3个月通知甲方。
(五)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因解除向乙方承担违约或赔偿责任:
1、乙方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取消执业资格、责令停业、责令关闭或者出现其他解散事由。
2、乙方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
3、乙方出现违规情况,且未按甲方意见补救或更正的。
(六)提前解除合同的,巡查服务费按服务费标准和实际服务天数计收。
(七)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乙方不得擅自解除本合同。擅自解除的,应按照本合同项下年度巡查服务费用总额的 10 %支付违约金。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按一下第 种方式解决:
1、诉讼。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仲裁。提交(仲裁机构全称)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
(一)双方建立定期会商机制。为保证本合同的履行,甲乙双方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协调会议或双方认为有必要时可临时召开协调会议,就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沟通。协调会决定的内容应记录在案并由双方确认。
(二)专人联系制度。为确保双方工作联系畅通,甲乙双方应设立专门联系电话,由各自相应部门指派专人负责巡查服务事宜的联系,并将业务联系事宜登记在案。
甲方联系部门: 联系人: 联系电话:乙方联系部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三)其他约定
此项目由甲方上级行统一采购,其谈判文件和乙方响应谈判文件作为本合同的一部分,本合同未涉及事宜以谈判文件和响应谈判文件响应内容为准。组成合同的多个文件有限顺序如下:
(1)本合同及附件;
(2)成交通知书;
(3)乙方响应谈判文件及附件;
(4)甲方谈判文件及附件。
第十四条 合同效力
(一)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二)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日期: 日期:
自助设备委托巡查合同书 篇2
甲方(全称):
乙方(全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
公平的原则,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为甲方提供自助设备巡查服务达成如
下协议:
第一条 定义条款
除非上下文另作解释或双方另有约定,有关词语按如下含义理解:
1、自助设备:自动取款机、 自动存款机、存取款一体机、自助服务终端或
自助银行内有设备。
2、乙方巡查人员:指乙方为甲方自助设备提供巡查服务的乙方工作人员。
3、网点:指自助设备安装地。双方应制作《服务内容清单》(内容包括但不
限于:网点名称、地址、自助设备数量、联系人、联系方式等),经双方确认,
作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4、法律法规: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规章及
他试用于银行经营和巡查服务的规范性文件。
5、行业标准:指本合同服务期限内试用于安全巡查的金融行业标准、保安
行业标准。
第二条 服务内容
乙方为《服务内容清单》所列甲方自助设备提供如下事项的安全巡查服务:
(一)是否有张贴非法广告,堵塞自助设备出、入钞口、插卡口的情况;
(二)是否有偷装盗码器、窃码器、监视器等情况;
(三)是否有撬砸、破坏自助设备的情况;
(四)其他有碍自助设备和自助银行安全运营的异常情况。
(五)
第三条 服务方式
(一)双方应根据服务内容,就乙方工作人员的巡查时间、巡查频次、巡查
结果的确认、巡查记录(登记)、巡查操作方法、突发事件处置预案等环节或事
项制定《巡查服务操作规程》。
(二)甲方网点的营业时间和每日巡查时点由双方在《巡查服务操作规程》或《服务内容清单》中约定。甲方网点的营业时间调整时,乙方的巡查时间相应
调整。
(三)《巡查服务操作规程》作为本合同项下双方操作的执行依据,与本合
同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