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装饰装修施工合同汇编(精选34篇)
4.住宅房屋装修中需要对房屋结构、墙体、使用荷载进行拆改、变动的,甲方应当在装修施工前向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备案。
5.甲方应在开工前 天,向乙方进行现场交底;腾空房屋,清除影响施工的障碍物;对只能部分腾空的房屋中所滞留的家具、陈设等采取保护措施。应向乙方提供施工需要的水、电等必备设施,并说明使用注意事项。
6.做好施工中临时性使用公用部位操作以及产生影响邻里关系等行为的协调工作。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还需提供业主同意装饰装修的书面证明。
7.指派 为甲方代表,负责合同履行,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管、验收、办理变更、工程款支付等手续和其他事项。
8.根据《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杭州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由甲方在装修时办理白蚁防治手续并实施防治处理。
9.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工程款。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向甲方进行施工图纸、施工说明的现场交底,拟定方案和进度计划,交甲方审定。
2.指派 为乙方代表,负责合同履行。按双方认可的设计方案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解决办理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
3.未经甲方同意和房屋所在地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备案批准,不得随便改变房屋结构和使用性质。
4.因进行装饰装修施工造成相邻住房的管道堵塞、渗漏、停水、停电等,由乙方承担修理和赔偿责任。
5.严格执行有关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不得扰民及污染环境。
6.乙方不得将工程转包。
7.遵守施工所在地物业服务的相关规定。
四、材料与设备
1.甲方提供的材料:详见附件2-1《甲方提供的材料、商品清单》
本工程甲方负责采购的材料、商品,应为符合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有质量环保检验合格证明和有中文标识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厂名、厂址等,不得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和商品。并应按时供应到现场。若因甲方原因不能及时提供,造成损失、延误工期由甲方承担;
材料到场时甲、乙双方应办理验收交接手续,并由乙方承担成品及材料保管责任。如甲方供应的材料、商品发生质量问题或规格差异或无法提供有关证明的,乙方应及时向甲方书面提出,甲方坚持使用经书面认可的,由此工程造成的损失或环保不达标,责任由甲方承担。
甲供材料的价款不列入合同价内,但由乙方负责施工、安装的,甲方应支付乙方相应的人工费及管理费等。
2.乙方提供的材料:详见附件3《乙方提供的材料清单》(或在预算书上注
明)。
甲、乙双方签字认可的工程预算书中所核定的材料按合同规定由乙方采购的,其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有质量环保检验合格证明和有中文标识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质量等级、生产厂厂名、厂址等,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和商品。所提供的材料、设备应在使用前 天通知甲方验收。未经甲方验收及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禁止使用。如已使用,对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甲方不及时验收,应视作验收,但不免除乙方不按合同约定选购及使用材料所引起的责任。
3.无论是甲方供料或乙方包工包料都应提供材料清单,内容包括材料名称、品牌、规格、型号、等级、数量、单价、合价;属于甲方提供材料的,还需在附件中写明送达时间和送达地点。
五、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施工图纸、施工说明及施工现场应符合防火、防事故的要求,主要包括电气、通讯线路、煤气管道、自来水和其它管道畅通、合格。乙方在施工中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保障作业人员及相邻居民的安全,防止相邻居民住房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毁坏等事故的发生。如遇上述情况发生,属甲方责任的,甲方负责修复或赔偿;属于乙方责任的,乙方负责修复或赔偿。在装修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固体、可燃液体等废物,应当按规定的位置、方式和时间堆放和清运。若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消防条例,导致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乙方应承担由此引发的经济损失。
六、变更
1.乙方严格按施工图纸和施工说明施工。
2.在施工过程中,甲方提出设计变更及增减工程项目时须提前与乙方联系,双方在签订《工程项目变更单》后(详见附件4),乙方才能进行该项目施工。因甲方变更导致的经济支出和乙方损失,由甲方承担,工期相应顺延。凡甲方私自与除乙方代表外的人员商定更改施工内容,所引起的一切后果,甲方自负,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予赔偿。因乙方擅自变更导致的经济支出和甲方损失,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七、工期
1.乙方应按合同约定的工期按时完成施工任务。
2.因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的,由甲方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增加的费用。
(1)甲方原因导致工程量变化或设计变更;
(2)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3)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条件;
(4)由甲方原因引起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3.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完工的,工期不顺延,乙方按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八、工程质量及验收
1.本工程质量以施工图纸、施工说明、设计变更、国家和浙江省现行有关标准为质量评定验收标准;室内环境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2.双方在施工过程中分以下阶段进行验收:
(1)隐蔽工程验收(电、气、网络管线,给排水管道等);
(2)分项工程验收(地面、墙体、天棚、卫生间等);
(3)竣工验收。
3.隐蔽工程及分项工程验收
隐蔽工程和分项工程完工后,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进行验收(见附件5《工程质量验收单》),待双方验收合格并签字确认后,乙方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甲方未及时参加验收的,乙方有权暂停施工,延误工期及增加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验收超过三日的,由乙方对工程进行现场验收,甲方对此验收结果予以认可。如乙方未通知甲方进行隐蔽工程或分项工程验收而擅自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暂停施工进行验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4.竣工验收
(1)工程内容全部施工完毕后,乙方应当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组织竣工验收。甲方自接到验收通知后七日内须组织验收,若甲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组织验收,视为验收合格。工程未经竣工验收,甲方不得擅自使用。如甲方擅自使用视同验收合格。竣工验收合格后,双方应当签署《工程质量验收单》(附件5),办理工程移交手续,并签署《工程保修单》(附件6)。
(2)乙方应提供其施工部分的水、电隐蔽工程工程图,质量合格证明(含试水记录)和第三方专业机构室内环境质量检测合格证书。甲方对室内空气质量有异议时,可请有国家相关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单位予以认证并自负费用;若检测不达标则检测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还需负责治理工作及承担治理费。(由于甲供材料、配饰等原因引起的由甲方承担所有费用)。
(3)如甲、乙双方有质量争议,由法定质检机构进行检验,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九、违约责任
1.本合同签订生效后,甲乙双方应履行合同所规定的各项条款(包括经双方确认的合同附件、预算及图纸等)。合同签订后施工前,任何一方若无理由终止合同,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经相对方同意后,办理终止合同手续,并由责任方按合同总价款 %支付违约金,合同终止。施工过程中任何一方无理由提出终止合同,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经相对方同意后办理清算手续,并由责任方按合同总价款 %赔偿,合同终止。
2.由于甲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每延长一天,甲方补偿乙方 元。
3.由于乙方原因逾期竣工的,每逾期一天,乙方支付甲方 元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按工程合同价款10%支付违约金。
4.甲方未按合同的约定付款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未付款的 %支付滞纳金;逾期超过30天,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按工程合同价款10 %支付违约金。
5.因乙方原因致使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经过修理或者返工后,造成逾期交付的,乙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6.若乙方提供材料有欺诈行为的,除负责修复、更换外,应按提供材料款的双倍赔偿给甲方。
十、工程保修
1.保修期限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埋设在墙体、地面内的电气网络管线和给排水管道等隐蔽工程的保修期限为八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其他装修部位的保修期限为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