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装饰装修施工合同汇编(精选34篇)
6、工程全部竣工后,如甲方对室内空气质量提出异议,乙方应在十日内组织双方都认可的,具有室内空气质量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测量。如果检测结果合格,检测费用由甲方承担如果检测结果不合格,由乙方进行返修,返修费用和检测费用由乙方承担,同时甲方保留对乙方因违约造成甲方损失的索赔权。
7、凡阶段性项目结束和工程全部竣工,甲、乙双方都需进行阶段性验收和工程竣工总验收,并在验收单上签字确认。
8、局部室内装饰翻新工程,甲、乙双方应根据施工项目的实际情况对相关部分实行保修。
第五条安全生产和消防
1、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或施工说明及施工场地应符合安全生产和消防的要求,保证电气线路、燃气管道、给排水和其他管道畅通、合格。乙方在施工中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保障作业人员及相邻居民的安全,防止相邻住宅或公共空间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毁坏等事故发生。如遇上述情况发生,属甲方责任的,甲方负责修复或赔偿属乙方责任的,乙方负责修复或赔偿。
2、甲、乙双方共同遵守室内装饰和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施工中不得擅自改变房屋承重结构,拆改共用管道和设施。
3、禁止损坏承重结构及共用管线、设施。
第六条工程价款及结算
1、双方约定按下列第种方式支付工程款:
工程款付款按下表支付:
工程款付款时间表
付款款项付款节点付款比例金额
首期款对预算、设计方案认可并
签订合同当日30%
二期款水、电、管线等隐蔽工程
施工完成并通过验收当日30%
三期款墙面、地面、木工等基础
工程完成并通过验收当日30%
尾期款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当日10%
备注:施工过程中如出现临时增加工程项目,需签订工程项目变更单,并支付增加工程总款70%。
工程款付款双方协商约定:
2、甲方分期付款乙方可先开具收据,甲方予以保存,后凭收据按约定统一更换税务发票。
3、工程结算:见附件七《工程结算单》。
第七条施工配合
1、甲方工作
施工前,向施工所在地的物业管理部门申报登记。
应在开工前日全部或者部分腾空房屋,清除影响施工的障碍物。对只能部分腾空的房屋中所滞留的家具、陈设等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向乙方提供施工所需的水、电等必备条件,并说明使用注意事项。
做好施工中因临时占用公用部位操作而影响邻里关系等协调工作。
施工所在地的物业管理企业如有收取押金的项目,甲方应予以先行支付。如在整个施工过程中,由于乙方原因造成所支付的押金被物业没收,乙方对此承担责任。
2、乙方工作
在开工前检查水、电、燃气、管道、楼面、墙面,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甲方,由甲方负责解决和协调。
应文明施工,遵守施工所在地的物业管理企业对施工时间的要求,在禁止施工的时间里不得进行有噪声的施工作业。
组织有甲方参加的施工图纸或施工说明的现场交底。
负责清运施工中产生的垃圾,并按照物业管理企业指定的地点堆放。
指派,身份证号为乙方进驻工地项目经理,全权代表乙方负责合同履行,按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如中间更换人员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
本合同签订后,工程不得转包、分包。
第八条违约责任
1、因乙方原因致使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合理期限内修理或者返工。经过修理或者返工后,造成逾期交付的,乙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逾期交付的,每逾期一天,乙方应按合同标的额的1‰赔偿给甲方。
3、乙方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或共用管线和设施,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4、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是假冒伪劣产品或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5、由于甲方原因造成延期开工或中途停工,乙方可以顺延工程竣工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每停工、窝工一天,甲方应赔偿给乙方合同标的额的1‰。
6、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付款的,每逾期一天,甲方应赔偿给乙方合同标的金额的1‰,并将工期顺延。
7、工程未办理验收、结算手续,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入住,由此造成无法验收和损失的,由甲方负责。
8、乙方擅自将工程转包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未付款项不再支付,乙方需向甲方支付合同标的额的30%违约金。
第九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合同签订后,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如合同签订后施工前,甲方提出解除合同,应及时通知乙方。甲方所交定金不予退还,双方解除合同。如乙方提出解除合同,需向甲方双倍返还定金,书面解除合同。
2、施工过程中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合同,须向另一方以书面形式提出,双方需办理结算手续,并由责任方按合同总价款30%支付违约金。
3、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解除合同:
乙方超过约定工期日未完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对已完工工程办理结算手续,并依照合同约定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损失。
甲方超过约定日期日未付款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对已完工工程办理结算手续,并依照合同约定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损失。
4、在施工过程中,甲方提出变更修改设计、增减工程项目或变更材料设备,须提前与乙方协商,双方签订《工程项目变更单》后进行施工,但工程竣工期限相应顺延,竣工期限双方另行约定。
第十条其它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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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纠纷处理方式
1、本合同在履行中或在保修期内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以向有关部门或消费者组织申请调解。
2、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选择以下第项方式解决:
提请洛阳仲裁委员会仲裁。
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附则
1、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合同附件
附件一: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复印件
附件二:工程报价单
附件三:进场材料、设备验收单
附件四:工程项目变更单
附件五:工程质量验收单
附件六:工程保修单
附件七:工程结算单。
合同附件上均应有甲乙双方的签名及具体签署日期。如企业另有合同附件的,其内容应当包括上列合同示范文本附件内容。
甲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
住宅装饰装修施工合同汇编 篇26
发包人:____________
承包人:____________
说明
1.此合同文本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示范文本,供双方当事人约定采用,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此版合同文本适用期至新版合同文本发布时止。
2.工程承包方:应具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并具有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资质或行业协会的相应资格。签订合同前,承包方应向发包方提供上述承包资格证明。
3.发包、承包双方当事人直接签订此合同,应当一式两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凡在当地各装饰装修市场内签订此合同的,应一式三份(发包、承包双方及市场有关管理部门备案各执一份)。
4.本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并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承包方应当恪守诚实信用,负有对合同条款正确说明的义务。
5.住宅装饰装修每个隐蔽工程(指隐蔽在装饰表面内的电气回路、上下水、煤气、地热等管线工程)结束时需进行验收,并须在验收单上签字确认。竣工总验收,甲乙双方均须在验收单上签字后方能使用。如某项工程不能达标,乙方应予整改,直到达标为止。
6.本合同施行之日起,吉林省行政区域内各专业市场自制的家装合同同时废止。
7.本合同文本条款由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住宅装饰装修施工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