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教育促进法个人心得体会(通用30篇)
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现在有不少的“问题孩子”出现,成了一个影响家庭和社会的大问题,所以又有了一部法律相应而生。今天,我来谈谈我学后的一些心得体会。
20__年10月23日,我国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这部法律是为了发扬中华民族重视家庭教育的优良传统,引导全社会注重家庭、家教和家风,增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而制定的法律。我读完这部法律,禁不住热泪盈眶。
泪水里既有对党和国家心系人民的感激之情,又有对党和国家把人民的事情做的如此之细的赞叹,更有了宣扬这部法大力的决心,我想通过大力的宣扬,引导全社会都来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建设,从而让更多的家庭更加幸福,让社会更加的和谐。
在《大学》里有这样一句话:君子不出家,而成教于国。意思就是说君子不出家门,也能把好的德风教化推广到全国。乃言君子教人以孝、悌、慈,亦可成敦厚之风,而成教于国矣。也正是因为如此,中华民族自古以来就有重视家庭教育的优良传统,我国特别非常注重家风家训的传承,像我们耳熟能详的《钱氏家训》、《朱子家训》、《曾国藩家训》……打开百度,我们可以看到历朝历代长盛不衰的家族都有自己的优秀的家训家风,也正是这些优秀的家训家风才成就这些家族长盛不衰。究其根源,这些家族都是非常注重家庭、家风、家训的家族,也正是因为他们注重家庭、家风和家训,所以他们才有了百年兴盛。由此可见,家庭的教育,家风的培养,家训的传承是如此的重要!
北大中文系钱理群教授曾经说过这样一段话:“我们的一些大学,包括北京大学,正在培养一些‘精致的利己主义者’,他们高智商,世俗,老道,善于表演,懂得配合,更善于利用体制达到自己的目的。这种人一旦掌握权力,比一般的贪官污吏危害更大。”钱理群教授一席话道出了他对国家建设人才的担心,我看到的还有这些人不仅仅是会对社会带来负面影响,‘这些精致的利己主义者’,他们对家庭的幸福所起的作用也不会很大。钱理群教授的这句话还令我反思到:是谁造成了这一结果?这一结果的产生,既是社会教育的结果,也是学校教育的结果,更是家庭教育的结果,因为,家庭教育是一切教育的根源。
我国现在从小学生到大学生为何有那么多‘精致的利己主义者’,扪心自问,这种现象的产生难道不是忽略家风的培养,家训的传承的结果吗?难道不是家庭教育缺失的结果吗?试问今天的家庭,我们在用物资喂养孩子的同时,又有多少家庭在培养孩子的家国情怀、良好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意识方面,在吃苦耐劳的优秀品格和热爱劳动的良好习惯的方面进行了引导和关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十四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这个规定不仅明确了父母的职责,也说明父母在孩子成长上确实担负着决定性的作用。所以,每一个做父母的都应该认识到职责,担负起自己的责任!
不仅仅在孩子的价值观的养成上我们有一些家长缺乏一些必要的引导,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爸爸的缺位也是一个普遍现象。现在社会上存在着“守寡式育儿”,“丧偶式育儿”的现象,这种现象的存在也是当今家庭教育出现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这一现象也引起了党和国家的重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中有这样的两个内容:“
(一)亲自养育,加强亲子陪伴;
(二)共同参与,发挥父母双方的作用”。
这两个内容的规定,充分显示出我们的党和国家有真知灼见,看到了问题的存在。在此,我衷心希望每一个缺位的爸爸能够在读到这个法律条文的时候能够引以为戒,在家庭教育上回归自己的本位,因为,任何事业的成功都无法弥补育子的失败,即便是没有国家的这种硬性的规定,爸爸们也应该担负起自己应该担负的这个责任,试想一下,我们做父母的在外面打拼的再艰难困苦,如果没有培养出接续发展的孩子,我们的家族如何可持续发展!我们的国家如何可持续发展!
在家庭教育的落实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中规定,上至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下至群团组织、社会组织都有各自不同的明确的分工,这让每个孩子在成长的过程中,无论是家庭、社会,还是国家都在家庭教育的发展中起到了全方位的促进作用。我作为社会中的一员,我有责任担负起这一历史使命,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的落地,为增进更多家庭的幸福与社会的和谐而贡献我的力量。党培养了我,我就应该发扬“老黄牛精神”,在甘做人民的孺子牛中实现我的价值。
在此,我也呼吁更多的父母停下奔跑的脚步来思考一下:
在家庭中,我们除了要注重事业的打拼,物资与名誉的追求外,对于和谐幸福的家庭的建设,对于家族和国家的可持续发展,我们是否也应该沉下心来做些什么了吧!
家庭教育促进法个人心得体会 篇6
《家庭教育促进法》,这个新规的意义主要在于通过法律规定,完善教育制度,落实教育方针,注重家庭教育以及家风建设,从而推动民风以及社风建设。新规准确定位了家庭教育的责任主体,实施责任主体为未成年人的监户人,一般是父母,支持责任主体包括人民政府儿童工作机构、教育行政部门、精神文明建设部门、公安、司法机关、居民委员会、中小学校、幼儿园等等。新规在过过去的保护体系基础上,应指引了家庭教育方向,进一步完善的制度、细化了各方面的责任,从而为未成年人获得良好家庭的教育环境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此法的颁布,标志着中国父母进入了“依法带娃”的时代,这也意味着家庭教育的重要性将大大的提高,孩子的成长不能仅靠学校教育,家长不应是孩子成长教育的旁观者。是通过法律为大众树立家庭是第一课堂,家长的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以此实现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相互配合,也是通过法律为家长提供了有效的指导性意见。
作为一位四年级学生的家长,就我个人而言自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后,自我反省其思想和方法应该纠正。正确树立家长和监护人形象及影响,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
一是父母是孩子最好的老师。
所以在孩子学习的同时,家长更应该加强自我学习,优秀的父母才能培养出更出色的孩子。结合社会发展培养和影响自己的孩子,发扬家庭教育的优良传统,注重家教,家风教育,增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培养全面发展,增强兴趣爱好,引导审美追求,增进科学探索,促进身心健康和安全教育,自我保护能力。良好的品行品德才是做人的根本。
二是监护人的责任。
负责养育被监护人。教育被监护人;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维护被监护人的权益;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未成年人教育权利;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帮助被监护人。
以前,我认为孩子送到了学校有老师教导就可以了,因为孩子最听老师的话,但是现在我明白了,家长要积极投入到对孩子的家庭教育中,孩子成长的路上,与老师肩并肩一起走,信任每一位老师只有和老师一条心,多沟通交流。才能使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越来越好,让孩子先成人再成才。
三是强化社会协同。
要求通过各村、政府、学校、公益机构等渠道大力宣传,培训未成年人家庭教育。作为家长我们应该积极努力学习和配合,争做一个合格负责的未成年人监护人。
四是家庭教育的职责。
做父母的应当教训小孩子的顾虑别人的安宁;做父母的须禁止小孩子作伪;教小孩子服从;教小孩子爱人。
五是强化家庭教育的学习和研发。
家庭教育管理部门不明确;家长对家庭教育的认知缺失;家长对家庭教育的能力不足;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存在脱节现象。
今天通过《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学习,让我受益匪浅,在今后的教育中,如何能真正做到“依法带娃”却任重而道远!作为家长我们必须积极配合学校的教育,与学校共同努力,使孩子身心健康快乐的成长!
家庭教育促进法个人心得体会 篇7
通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法》,我感受颇多,受益匪浅,深深的体会到学校对学生的重视、关心和爱护,同样也深刻的体会到家庭教育在孩子成长、学习过程中起着重中之重的作用。家庭教育要有利于孩子今天的发展,更要有利于孩子明天和后天的发展。以下是我的一些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