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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工程调研报告(精选8篇)

2024-10-12 17:53:07报告范文打印
2024年工程调研报告(精选8篇) 一、社会调查概况1、调查对象:天津市青年京剧团业务办公楼、演员招待所工程2、调查时间:20xx年3月1日~3月28日3、调查地点:天津市河西区隆昌路与平江道交口处4、调查内容:主体施工期间的钢筋、模板、混凝土分部工程5、调查方式:(1)内....

  4、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故意在编制资格预审或招标文件时,对特定的投标人予以“量身定做”,同时,设置一些不合理的要求,将绝大多数潜在投标人排斥在外,以达到串通围标、操纵招标结果的目的。

  5、投标人与招标人相互串通,操纵招标结果。特别是在邀请招标中,招标人通过派代表参与评标,一致为特定投标人打高分,或在评标中进行诱导性发言等方式,以促成特定的投标人中标。

  三、围标、串标的认定依据

  (一)下列行为均属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

  1、投标人之间内定中标人后再参加投标的。

  2、开标前已有反映,开标后发现各投标人的报价等与反映情况相吻合的。

  3、不同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市场报价部分呈规律性变化的。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来源于同一投标人或同一账户的。

  5、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机构或同一人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的。

  6、不同投标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的错漏之处不合理一致的。

  7、不同投标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班子或其他成员存在相同人员的。

  8、不同投标人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基本雷同的。

  9、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列出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及利润的价格构成部分或全部雷同的。

  10、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出现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应当雷同的(如:文字编排、文字内容、文字及数字错误等)。

  11、有知情人举报,投标人采取暴力、威胁、利诱等手段阻止其他投标人参与投标,经查证属实的。

  12、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二)下列行为均属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1、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所属人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相关负责人的近亲属操纵投标或代表投标人参与投标的。

  2、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资格预审评审或开标之前开启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并将资格预审或投标情形告知其他投标人或协助投标人撤换、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的。

  3、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向特定投标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投标的其它情况,或者泄露标底的。

  4、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专门为某个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做”的。

  5、参与评标的招标人代表在评标中一致为某一特定投标人打高分或进行诱导性提示的。

  6、招标人与投标人约定投标报价的。

  7、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的。

  8、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四、围标、串标的防治对策

  (一)改革招标程序。全面推行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标准文本;建议取消投标报名,采取不记名方式购买标书、图纸;建议取消集中招标答疑和现场踏勘,在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载明工程概况、工程地点、施工现场状况及周边环境、招标条件、投标条件,并明确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和现场状况提出质疑的时限,以及招标人公布答疑的媒介和时间等。

  (二)严格资质审查。如果实行投标报名,投标企业报名登记时,必须提供法人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等;法人委托报名时,除提供上述证件外,还要有法人的书面委托证明及受托人身份证明、技术资格证明等。评标时评标委员会还应严格核对投标人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开户行证明、投标文件印章以及项目经理证书、项目经理安全证书的单位名称都必须完全一致。

  (三)改变“三金”结转方式。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应通过投标人或中标人的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进行缴纳或退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接受现金交付;招标人的建设资金只能拨付给中标人在项目实施地银行开设、留有投标文件的项目经理印鉴的企业法人账户。这样做可以增加串标企业的资金风险。

  (四)推行低价中标。在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中不设标底;对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招标人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政府投资项目,一律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即,招标人在招标前公布拦标价、或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估算价或评审价,作为投标限价,投标人在满足招标人提出的合同条件及商务条件的前提下,直接以最低报价中标。

  (五)实行资格后审。政府投资项目招标应尽可能采用资格后审;实行资格预审的,一律采用《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合格制法,所有符合预审条件的潜在投标人都应允许参加投标,通过增加潜在投标人数量,加大串通投标的成本。

  (六)严守保密制度。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要对投标企业报名情况严格保密,不能向任何相关人员泄露报名信息,包括法人姓名、单位地址、资质高低、联系电话以及报名企业总数等。这样做是为了给不法串标者设置有效的障碍,使他们不能轻易掌握串标范围,确定串标对象。

  (七)强化专家管理。要不断深化对评标专家和评标活动的管理,建立对评标专家的培训教育、定期考核和准入清出制度,加强对评标专家的职业道德教育和纪律约束,有组织、有计划地组织评标专家,围绕如何在评标中发现和界定围标串标行为进行培训和交流研讨,不断提高评标专家的综合素质和评标技能。对不能胜任评标工作或有不良行为记录的评标专家,应当暂停或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

  (八)推行电子招标。从国内招投标发展趋势看,实行电子招标是当务之急。电子招标的优势在于招标人与投标人相互不见面,围标、串标的机会就会大大减少;投标人相互不知情,不知道竞争对手是谁,只能依托自身的实力投标,可以充分实现公平竞争的原则;还可以大大降低招投标成本,有效减轻招投标各方的费用负担,增加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

  (九)加强标后监管。对中标项目施工现场应实行动态跟踪监管,主要检查工程承包合同执行情况,中标单位现场到位人员与投标的人员是否一致,检查工程款的支付和流向。尤其是对中标价明显偏低的项目要进行重点跟踪监督,严格控制设计变更,防止恶意低价竞标、标后高价结算。对发现存在挂 靠及围标串标行为的,应及时依法处理,以儆效尤。

  (十)严格责任追究。对于利用个人相关资质参与围标串标及其它违规违法活动的直接责任人,招投标监管部门应及时调查核实,并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对于参与串通投标的单位和个人主动检举揭发的,可以据情实行免责制。同时,招投标监管部门还应主动联合纪检监察、工商行政和司法等部门,形成多部门联动预防和责任追究机制,建立防治围标串标行为的管理平台,将围标串标行为纳入信用管理体系,实行公告制度,以强化震慑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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