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前期工作计划(通用5篇)
项目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尚未依法成立的,可由项目主管部门履行建设单位职责;也可由代建机构作为建设单位,代表政府行使建设单位职能,统一建设,竣工验收后移交相关单位。在项目建议书阶段就明确代理机构的,以项目代建机构作为项目法人。如果以项目建设单位为项目法人的,在代建合同履行期间,项目代理机构履行建设期法人职责,对工程投资、进度、质量、竣工验收负总责。代建机构的工作职责是:主要负责项目建设的组织实施和管理;依法对项目代理阶段的工程建设组织招标投标,并对中标单位进行监督;负责项目资金的核拨审查,按批准概算严格控制工程总投资;负责对项目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确保项目符合设计要求;负责对项目建设进度进行监督,确保项目按期交付使用;负责项目的单项交工验收和项目的初步验收,并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程序组织接受正式验收;按规定向有关监管部门备案,并接受有关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不断完善我区政府投资项目BT投融资管理
实行BT模式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区政府通过委托或授权确定项目业主。由项目业主通过公开招标确定投融资人(以下简称投资人),由投资人组建BT模式项目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对项目进行建设。投资人必须以自有资金和中长期融资能力作为项目建设保障,不得搞项目反担保。项目建成后由项目业主按合同约定支付回购价款,回购项目。
(一)适用项目范围:采用BT模式的项目必须符合全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属于政府应该承担的公益性、基础性项目和区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采取BT模式的项目总投资原则上在5000万元以上。
(二)实行BT模式的项目必须按照《贵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的要求做好BT融资论证,完善决策机制和决策程序。并成立南明区BT融资模式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发展和改革局。
(三)拟实行BT模式的项目,项目业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要专章编制BT融资建设方案一并报批或单独编制BT融资建设方案报批。BT融资建设方案由项目业主编制,报区BT融资模式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区相关部门审查同意,并严格按审批的BT融资建设方案组织实施,不得随意变更。待项目业主确定投资人后,重大项目的BT合同应送南明区BT融资模式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区相关部门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未经批准的项目不得采用BT模式。
(四)项目业主和投资人权利、责任、义务
1、项目业主要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完成初步设计前的报批、监督投资人资金到位和使用及建设管理情况、审查建设总进度计划、组织回购等工作。
2、投资人应组建与项目建设管理相适应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项目公司,具体实施项目建设。项目公司的成立不改变投资人对项目业主承担的义务。
3、投资人要筹集足额到位自有资金、银行贷款和其他来源的资金,划入项目公司专户存储、专账管理;要按设计文件组织工程建设,实施项目管理;要负责组织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归档并移交;要负责质量缺陷责任期内施工、设备材料供应商保修工作的管理。投资人和项目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对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
4、投资人要严格执行政府投资项目的有关规定,完成合同约定的建设内容。涉及项目规模、功能、标准的设计变更,必须经项目业主同意,重大设计变更还应履行审批程序。有关建设手续的办理,由项目业主、融资人或项目公司按现行管理要求共同进行申报。
5、投资人和项目公司不得将合同内容全部或部分进行转包,不得让施工、设备材料供应商垫资建设。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项目业主不得为投资人和项目公司提供融资担保。当事各方均不得利用BT模式项目作为担保物为投资方的其他项目融资行为提供担保。
(五)严格按照《南明区政府投资项目BT投融资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中的规定执行。
(六)加强监督管理,区发改局、财政局牵头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动态平衡计划,指导和监督项目业主搞好投资人招标工作;区建设局牵头指导项目业主和项目公司办理建设手续,监督实施招标和工程质量;区发改局、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牵头监督BT模式合同的执行,协调相关问题;建立BT模式财务跟踪监督制度,由区BT融资模式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区相关部门委托财务中介机构全过程跟踪审核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适时评估项目建设成本和财务风险;BT模式合同双方要严格遵守有关规章制度和区政府的有关规定,项目业主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执行中违法违纪的,由有关部门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六、强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转固定资产工作
(一)高度重视投转固工作。认真贯彻落实《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筑府办发〔20xx〕55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综合验收工作程序的通知》(筑府办发〔20xx〕91号)、《关于做好南明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转固定资产工作的通知》(南府办发〔20xx〕1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建设项目综合验收工作程序的通知》(南发改投字〔20xx〕151号)精神,尽快使建好的政府投资项目转为固定资产,扭转“重建设,轻验收”的观念,解决我区建设项目的基建帐簿上“在建工程”余额过大、国有资产家底不清、产权不明等现象,确实盘活固定资产。
(二)凡已办理综合竣工验收的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开展投转固工作。项目综合竣工验收由项目法人向区发改局申请。办理综合竣工验收一般应具备以下资料:
(1)申请项目综合竣工验收文件,
(2)施工图及竣工图,
(3)项目基本概况表,
(4)项目建议书及批复、规划许可证、环评报告、可研报告及批复、施工许可证、项目招标核准文件、初设和概算批复等前期手续,
(5)项目质量验收备案表,
(6)财政、审计部门对决算的评审结论,
(7)消防、环保等验收文件,
(8)其他资料。
(三)积极完善不齐项目相关手续。未办理综合竣工验收手续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法人要积极完善相关手续,补齐资料,尽快达到项目综合竣工验收条件要求。
(四)对符合文件规定条件的投资额度小、建设内容单一、不需办理综合竣工验收手续的项目,各项目法人应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要求,做好相关资料归档管理工作,直接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五)由区财政局国资办负责做好固定资产接收、注册工作,并按用途进行划分。
(六)由区政府督查室、区发改局牵头做好全区投转固考核工作。
七、严格执行固定资产投资和项目建设工作督促检查及考核制度
强化对固定资产投资及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建设工作的督促检查和考核工作,确保项目建设顺利实施。
(一)为确保区委、区政府关于固定资产投资及重点项目建设工作决策部署的落实,由区领导小组每年初将全年固定资产投资及重点项目建设工作目标任务分解下达到各相关部门。各部门按照分解下达的目标任务与区领导小组签订责任书,区领导小组按照责任书要求组织对各部门进行年度考核,完不成目标任务的,追究相关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将全区固定资产投资及重点项目建设目标任务列为各有关部门目标管理考核内容进行督查、督办。
(二)由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各部门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及重点项目建设目标任务情况;各有关部门要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和区领导小组关于固定资产投资及重点项目建设的决策部署情况;区委、区政府领导对固定资产投资及重点项目建设有关工作批示的办理和落实情况;区领导小组研究确定事项的办理和落实情况等进行督促检查。督促检查情况由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收集汇总,并向区领导小组报告。各部门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及重点项目建设目标任务情况并定期在全区进行通报。各部门要建立相应制度,进一步加大对固定资产投资及重点项目建设工作的督促检查和考核力度。
八、建立项目建设领导挂钩联系制度
为加快推进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建设,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领导要加强对重点项目建设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确保项目早开工、早投产、早见效。
(一)重点项目建设实行有关单位主要领导为责任人的挂钩联系责任制。
(二)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按照“一个项目、一位联系领导、一个责任单位、一个考核目标“的要求,研究提出重点项目挂钩联系方案,报区人民政府审定。挂钩领导要深入项目建设一线,帮助项目建设单位协调落实土地、规划、环保、供电、供水等建设条件,协调落实项目建设资金,研究解决项目建设中出现的具体问题,切实加快推动重点项目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