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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解读荐读

2019-07-22 22:36:26文秘写作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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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解读:为什么要将党的中央组织的监督单列一章?

以身作则以上率下的集中体现

很多人注意到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有一个突出亮点,就是对党的中央组织的监督专辟一章,作出许多务实具体的规定。这是对2003年颁布的《条例(试行)》的突破,充分体现出党中央和中央领导同志以身作则、以上率下的担当精神,对于加强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更好地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提高监督工作实效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党的中央组织的监督是党章赋予的重大职责。 翻开党章,第三章“党的中央组织”专门对党的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等党的中央组织的职权作出规定,明确“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接受监督。”新修订的《条例》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在第二章分5条,全面规定了党的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以及中央委员、中央政治局委员的监督职责。比如,第十条规定,“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听取中央政治局工作报告,监督中央政治局工作,部署加强党内监督的重大任务。”第十三条规定,“中央政治局委员应当加强对直接分管部门、地方、领域党组织和领导班子成员的监督,定期同有关地方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就其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谈话。”这些规定,总结了党史上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内监督的实践经验,结合了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领导干部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的深刻教训,是对党章要求的进一步具体化和细化。

加强党的中央组织的监督,是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强化自上而下监督的必然要求。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民主集中制是强化党内监督的核心。在党内监督中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必须始终做到“四个服从”,特别是全党服从中央,维护中央权威和党的集中统一。党内监督的权威和责任来自于各级党组织,主要体现为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全面从严治党、强化党内监督,就要从党的中央组织做起。

党的中央组织带头监督最有说服力。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以身作则、率先垂范,从中央政治局做起,从严管党治党,为全党树立了典范。2013年6月22日至25日,中央政治局召开专门会议,习近平总书记就加强政治局自身建设、提高中央政治局工作水平提出五点要求。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亲自听取中央每一轮巡视情况汇报并发表重要讲话,点问题见人见事,提要求明确具体,为巡视工作充分发挥作用、形成巨大震慑提供了根本遵循。四年来,中央政治局及时研究部署、具体指导在全党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三严三实”专题教育、“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中央政治局常委分别到各自联系点出席并指导专题民主生活会,极大地增强了党内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也是全面从严治党在短时间内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效的重要因素。

《条例》把十八大以来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监督经验,以制度条文的方式固化下来,比如“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定期研究部署在全党开展学习教育,以整风精神查找问题、纠正偏差;听取和审议全党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汇报,加强作风建设情况监督检查;听取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汇报;听取中央巡视情况汇报,在一届任期内实现中央巡视全覆盖。”“中央政治局每年召开民主生活会,进行对照检查和党性分析,研究加强自身建设措施”等,体现了鲜明的实践特色,成为本次《条例》修订的又一个亮点。

加强党的中央组织的监督,对全党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具有重要的示范和带动作用。 风成于上,俗形于下。领导干部尤其是高级领导干部能够发挥引领示范和标杆榜样作用。四年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自身做起,在方方面面身体力行、率先垂范,赢得了广泛赞誉。2012年12月7日,不少深圳市民在路上近距离偶遇习近平总书记的车队。车队途经市区多条主干道,沿途不封闭任何道路,车队与公交、出租车、私家车并行。这是总书记带头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的一次生动示范,与我们党长期以来形成的领导同志身体力行的优良传统一脉相承。

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权力越大、影响越大,越要自警自律,越要自觉接受监督。《条例》规定,“中央委员会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发现其他成员有违反党章、破坏党的纪律、危害党的团结统一的行为应当坚决抵制,并及时向党中央报告。”“中央政治局委员应当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自觉参加双重组织生活,如实向党中央报告个人重要事项”,这表明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

特别值得关注的是 ,《条例》第十四条要求中央政治局委员“带头树立良好家风,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严格要求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违规经商办企业,不得违规任职、兼职取酬。”这一规定回应了社会关切,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释放了以上率下、领导带头的强烈信号。

一段时间以来,一些地方和部门少数领导干部亲属违规经商办企业,违规任职、兼职取酬,群众反映强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已就完善并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亲属经商、担任公职和社会组织职务、出国定居等相关制度规定提出明确要求;2015年修订的廉洁自律准则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作出明确规定;上海、广东等地推进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的试点工作稳步推进。

将这一问题正式写入《条例》,是对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新经验的总结和固化,是中央政治局委员在监督方面发挥表率作用的一项重要举措,必将对各级领导干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起到重要示范和带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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