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库管理制度(精选23篇)
第五章质量管理
第三十条县发展改革局委托青海省粮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按照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组织实施检验检测,并出具相关检测报告。小麦粉必须达到GB1355-1986《小麦粉》特制一等质量指标,大米必须达到GB/T1354-20__《大米》一级粳米质量指标。
第三十一条承储单位要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粮食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县级成品储备粮经营活动,对粮食质量安全承担第一责任人责任。建立县级成品储备粮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和质量档案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标准质量要求适时进行报检或检验。健全质量安全控制体系,明确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做好县级成品储备粮的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承储单位按照《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等要求,定期进行粮情检查和品质检验,确保县级成品储备粮储存安全。加强成品粮储存过程中温度、湿度等管理,防治霉变。
第三十三条县级成品储备粮出入库质量安全实行出入库粮食检验制度。粮食有关部门出具出入库检验报告,不符合规定质量等级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的,不得出入库。
第三十四条县级成品储备粮在轮换经营过程中严禁短斤少两,不得掺杂使假、以次充好。
第三十五条县级成品储备粮包装规格为每袋25公斤、10公斤、5公斤,每袋计量误差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包装物、标识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标签标准等有关规定,注明品种名称、等级、净含量、执行标准、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等内容。各项标签必须清晰、齐全、准确。
第三十六条县级成品储备粮的运输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质量安全管理有关规定。不得使用被污染的运输工具或者包装材料运输,不得将县级成品储备粮与其他物资混装运输,各种运输车辆不得进入成品库。严防发生污染、潮湿、霉变发热等质量安全事故。
第三十七条运输工具清洁干净,备有良好的铺垫、遮盖挡栏和防潮设备,铺垫物、包装材料等应符合有关要求,防止污染和雨水浸入。不符合规定的运输工具不得用于县级成品储备粮的运输。
第三十八条县级成品储备粮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经营质量安全管理、检验、质量安全事故处置、监督管理等未尽事宜,严格按照《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执行。
第六章轮换管理
第三十九条县级成品储备粮的轮换应当遵循有利于保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保持粮食市场稳定,防止造成市场粮价剧烈波动,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
第四十条县级成品储备粮按照“保持规模、动态管理、滚动轮换、市场运作”的方式,遵循保持规模、保证质量、推陈储新、均衡有序、降低费用、品质优良的原则,由承储企业自行适时轮换、组织销售、自主经营。
第四十一条县级成品储备粮承储企业轮换过程中,不得出现架空、串换、移点轮换等现象,原则上采取“库存保持常量、实物顶替轮出”的办法进行滚动轮换,即成品储备粮库存任何时期不得少于90%计划量,其余在周转轮换中(表现为资金),以储新换旧的滚动轮换方式,保证库存粮食常储常新,年底库存必须达到100%。
第四十二条县级成品储备粮出入库不得超过保质期,承储单位应根据实际,统筹安排、及时组织轮换,每批成品储备粮的轮空期不得超过三个月(每垛从拆垛销售之日到新粮补库到位之时)。
第四十三条县级成品储备粮每年轮换次数小麦粉、大米不得少于3次,每四个月至少轮换1次,不能因轮换或其他原因造成县级成品储备粮库存架空、空库和亏库。
第四十四条承储单位要按规定建立成品储备粮轮换台账,根据轮换进度逐日登录轮换台账。轮换期间,以每半月为单位每月2日、17日向县发展和改革局各报送一次轮换情况,确保台帐与实际出入库、质检报告和县发展和改革局台帐一致,做到规范运作。每半年向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局报送一次轮换工作总结。
第七章储备粮的动用和补充
第四十五条县发展和改革局应当完善县级储备粮的动用预警机制,加强对需要动用县级储备粮情况的监测,适时提出动用县级成品储备粮的建议。未经县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县级储备粮。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政府批准,可以动用县级成品储备粮:
(一)县级粮食出现明显的供不应求或者粮食市场价格异常波动需要动用县级成品储备粮。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动用县级成品储备粮。
(三)县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县级成品储备粮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县级成品储备粮动用方案,由县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根据互助县粮食应急预案的相关要求提出,报县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应当包括所动用成品粮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价差处理、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县发展和改革局根据县政府批准的县级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由县级储备粮承储单位具体组织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县级成品储备粮动用命令。
第四十八条承储单位在执行县级成品储备粮动用指令时,应及时制定应急保障措施,组织落实所承担县级成品储备粮的运输车辆、物资和人力,承担运输任务,确保需要时调得出,出得快、用得上。
第四十九条应急状态下动用县级成品储备粮的,要在半年时间内按原计划规模及时补充已动用的县级成品储备粮,恢复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能力。
第五十条如无重大应急情况发生,正常储存情况下,县级成品储备粮主要用于保障市场的需求,由承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动态管理,及时组织轮换,确保常储常新。
第八章储备费用补贴
第五十一条县级成品储备粮的保管费用、轮换费用和管理费用等,参照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储备粮费用补贴标准的通知》(青财建字〔20xx〕2428号)及省粮食局《关于调整省级储备粮费用补贴标准的通知》(青粮财〔20xx〕47号)文件执行,即成品储备粮费用补贴标准(成品粮折成原粮计算),即保管费用每年每公斤0.12元;小麦粉、大米按每年轮换三次,每次按0.08元/公斤计算,全年补贴0.24元/公斤执行。
第五十二条为规范县级储备粮管理费用的使用,其管理费用以当年县级成品储备粮数量折成原粮数量计算(年平均库存按季加权平均计算)为准,按照每公斤0.004元的标准核定,由县财政局包干给县发展和改革局统筹使用,结余留用,超支不补。县发展和改革局按照业务管理需要在核定的补贴范围内,主要用于县级成品储备粮的管理、有关账簿、票据、会同印制费用、培训、监督检查及调研支出等相关费用。
第五十三条在应急状态下,县人民政府动用县级成品储备粮,动用价格低于核定的入库结算价,造成承储单位亏损的,由县级财政据实核补;发生的价差收入(扣除有关费用)上缴县财政。
第五十四条县级成品储备粮保管费用、轮换费用采取按季预拨,年度清算的方式进行。补贴资金由县财政局拨付给县发展和改革局专户进行管理。年终会同县财政局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第五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县级成品储备粮贷款、保管费用、轮换等各项补贴。
第五十六条县级成品粮储备享受战略储备粮油承储单位同样的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承储企业名单由县发展改革局逐级上报,省粮食局会同省财政、省地税局共同审定。
第九章安全管理
第五十七条承储单位要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承储企业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第五十八条承储单位要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目标,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生产事故防控方案和应急救援预案。
第五十九条承储企业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粮油安全储存守则》《粮库安全生产守则》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县级成品储备粮安全生产、保卫、防火、防汛等各项安全工作管理制度,严格值班制度和进出库登记制度;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安全防护设施;教育和培训职工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全面提高安全意识;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
第六十条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粮油储藏技术规范》和其他有关储粮专用化学药剂管理的规定收发、运输、储存、使用化学药剂。
第六十一条安全生产工作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发生储粮事故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承储企业在积极采取措施开展救援的同时,及时报告县发展和改革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