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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教育管理制度(通用12篇)

2024-09-21 04:53:07文秘写作打印
健康教育管理制度(通用12篇) 一、心理健康教育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1、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

  (二)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三)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四)职业危害及预防措施;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它需要培训职业安全健康知识。

  第五条科长级(生产调度)管理干部的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与本部门有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

  (二)本部门及本人的安全生产职责;

  (三)本部门主要危险因素及其识别方法、预防控制措施和机电、燃爆、消防常识。

  (四)本部门工艺流程中主要的职业危害及预防措施;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它需要培训的职业安全健康知识。

  第六条工段长、班组长级管理人员的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培训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与本部门有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

  (二)本工段班组及本人的安全生产职责;

  (三)本工段班组主要危险因素及其识别方法、预防控制措施和机电、燃爆、消防常识;

  (四)本工段、班组工艺流程中主要的职业危害及预防措施;

  (五)人身安全、火灾事故应急措施、报告、调查处理办法。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八)其它需要培训的职业安全健康知识。

  第七条公司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培训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三)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四)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八条各级管理人员安全健康教育培训学时的规定:

  (一)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二)科长级(调度)管理人员初次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学时。

  (三)所有的工段长、班组长级管理人员初次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学时。

  第九条公司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培训,应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培训合格后由培训机构发给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

  第三章一般员工的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培训

  公司新入职员工,在上岗前必须经公司、部门、班组三级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

  第十一条公司级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

  (二)通用技术、劳动卫生、安全文化知识;

  (三)本企业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四)事故案例和预防事故措施;

  (五)消防知识等。

  第十二条部门级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部门劳动安全卫生状况、生产特点和安全生产制度、劳动纪律;

  (二)本部门危险控制点(区域)、危险因素、有害因素的防护措施及安全注意事项;

  (三)本部门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处理措施;

  (四)本部门具体消防知识。

  第十三条班组级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培训内容应包括:

  (一)班组生产特点、有害因素、危险点、设备状况及安全健康防护措施、消防设施维护和使用;

  (二)本工种安全操作规程和岗位安全责任;

  (三)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用具)、工具和安全文明生产的要求;

  (四)实际安全操作示范及训练;

  (五)有关事故案例等。

  第十四条部门内换岗(指同工种)的人员、跨部门换岗及所有变换工种人员、因事假、产假或其他原因离岗3个月以上重新上岗的员工,在上岗作业前必须接受部门和班组级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培训。

  第十五条工伤员工治疗康复后,重新上岗时必须接受部门级和班组级的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培训。

  第十六条从事“四新”作业的人员,在上岗前必须接受“四新”项目的特性和安全操作等注意事项的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培训。

  第十七条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范围和培训考核管理办法规定见《特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四章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培训培训组织的实施

  第十八条各级管理人员职业安全健康教育的初次培训、年度培训由人力资源部负责统筹安排,安全技术部协同实施。

  第十九条新入职员工三级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培训的实施:

  (一)新员工公司级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培训由人力资源部组织实施,按照《新入职员工公司级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培训教材》内容培训,培训学时不得少于2小时。

  (二)新员工部门级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培训由新员工所在部门、安全技术部联合组织实施,按照部门级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培训内容进行培训,培训学时不得少于2小时。

  (三)新员工班组级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培训由新员工所在班组长负责实施,按照班组级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培训内容进行培训,培训学时不得少于2天。新员工的班组级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培训除了经班长教育培训外,还必须实施“以师带徒”制,每位新员工在上岗前必须由师傅进行现场实操培训,直到掌握安全操作技能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

  (四)新员工三级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培训中各级培训负责人应对新员工进行书面或口头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填写在新员工《员工入职三级培训教育记录表》上,具体要求请见附件一。

  第二十条对于各部门内部转岗的员工,各部门应参照公司三级培训制度和要求,建立相应的转岗教育培训规定,保障转岗人员的操作技能培训与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得到有效落实。

  第二十一条跨部门调岗的员工,经人力资源部培训完毕后,由人力资源部通知接受部门,由用人部门和安全技术部联合组织部门级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培训,并填写《转岗培训记录表》,经培训合格后,再由所在班组的班长对其进行班组级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培训。

  第二十二条工伤复工人员治疗康复后,应经过安全技术部对其进行复工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培训,对其进行复工培训的负责人要在《工伤员工复工通知书》(见附件二)上记录培训内容。

  第二十三条工艺工装部主要负责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等“四新”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培训工作。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对于新员工的三级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培训效果,由人力资源部、安全技术部每季度进行抽查,主要对新员工培训效果及培训记录进行抽查。

  第二十五条对于工伤员工复工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培训与跨部门调动人员的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培训效果,由人力资源部、安全技术部每季度对受教育者进行抽查,主要是了解受教育者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培训的有效性。

  第二十六条对于其它各类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培训情况,由人力资源部、安全技术部按年度对其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培训情况进行抽查,主要是了解受教育者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培训的有效性、档案的完整性或再培训学时是否到达本制度要求等进行检查。

  第六章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七条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培训情况与其它安全生产指标同时考核,其考核情况将作为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二十八条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培训流于形式的、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培训记录不完整,或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培训学时未达到要求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九条对于认真开展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培训并在防止安全事故、减少职业危害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部门和有关人员给予表彰与奖励。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规定解释权属人力资源部、安全技术部。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二条附件

  略。

健康教育管理制度 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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