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员工手册(通用35篇)
(1)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较大经济损失;
(2)弄虚作假,为个人或小集团骗取经济利益和荣誉,情节恶劣并查证属实的;
(3)行贿、受贿、贪污、挪用公款,不够刑事处分的;
(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条例》,赌博、吸毒、卖淫、嫖娼、盗窃等,不够刑事处分的;
4、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以掌握的公司内部资料为他人做证,造成公司经营损失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以上除第1项外,均属于过错解除劳动合同。
(二)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
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以上属非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
(三)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依据非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因工负伤被确定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在公司连续工作十年及以上,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五年以内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员工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不属于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范围的,劳动合同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满为止。对因工负伤被确定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员工,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手续
一、由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与公司协商同意,员工应在30天内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二、员工引用本《员工手册》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条件,随时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应及时按规定办理有关解除手续;
三、公司提出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应当向员工出出具书面通知,并在出具书面通知后及时为员工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公司、员工违反《劳动法》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赔偿。具体按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xx省劳动合同管理试行办法》办理。
第二十六条 违反连续服务期的费用赔偿
在公司规定和双方约定的连续服务期内,因员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须偿还公司提供的培训费用。其赔偿计算公式为:
F=(A-B)/A*C
其中F为违约赔偿额,其中A为连续服务期限,B为连续服务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C为培训费用之和。
培训费是指培训期间公司为员工支付的基本薪酬和福利、交通费、住宿费、教育培训费、培训考察费等。参加多次培训的,本款所提C为多次培训费用之和。
第二十七条 经济补偿
公司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公司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应当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具体按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办理。
第二十八条 员工的经济补偿金,由公司按规定标准一次性发放给员工,有下列情况的公司依法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员工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员工在合同期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员工因本《员工手册》规定的过错原因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二十九条 劳动合同争议的处理
因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的劳动争议,其争议的处理按《xx省劳动合同管理试行办法》办理。
第三十条 人力资源部应做好劳动合同的日常管理工作。
一、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的签定、续订、变更、终止、解除管理制度,规范劳动合同档案制度,按规定及时为员工办理各项手续。
二、按照本《员工手册》和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需拟定书面通知的,应按规定及时通知对方。
三、劳动合同终止、解除后,公司应下达《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或《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抄送失业保险等机构,按规定转移员工的社会保险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有关合同期间发生的劳动纠纷或争议,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调解并妥善解决。
第四章 员工培训
第三十二条 公司培训体系主要由新员工上岗前的职前培训、员工在岗培训和员工自我培训三部分组成。
第三十三条 职前培训目的
一、使每一位具备不同工作经历、文化背景、思维方式的新员工尽快理解公司文化,经营目标、公司规章制度、熟悉工作环境,尽早融洽到员工队伍中,更快地进入工作状态;
二、使新员工尽早掌握工作要领和工作程序、方法,达到岗位所要求的业务水平。
第三十四条 职前培训内容
一、讲解公司创业史、现状、经营范围及奋斗目标;
二、讲解公司组织机构、企业文化,介绍公司人员;
三、讲解各项办公流程,学习各项规章制度;
四、介绍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辅导使用办公设备;
五、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三十五条 在岗培训和自我培训
一、公司根据自身经济情况和发展需要,建立员工在岗培训的制度。通过学习培训,提高、完善和充实员工的各项专业技能,使其具备多方面的才干和更高的工作能力;减少工作中的失误,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提高员工的工作热情和团队合作精神,建立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氛围;
二、公司要求所有员工必须持续提高专业知识,鼓励员工利用业余时间自学或接受与岗位相关的专业知识培训,公司将酌情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对学习成绩优异并为公司创造经济效益者予以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包括薪资晋级、职位晋升等奖励;
三、公司鼓励并支持员工利用业余时间参加与业务有关的各项在职教育、成人教育和职业培训,公司在制度上承认员工在社会上有资质的机构院校获得的各种学历、学位、资格和技能证书;公司将根据员工自我培训取得的成绩及为公司创造的经济效益酌情给予鼓励或奖励。
第五章 员工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六条 员工享有的权利
一、员工正式录用后,公司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员工享有《劳动法》及《劳动合同书》规定的各项权利;
二、公司员工不因国籍,民族,种族,性别、年龄、婚姻、社会地位或宗教信仰而受歧视;
三、女性员工享有与男性员工平等的工作权利;
四、员工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和保护的权利。公司应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五、公司员工有权按劳取酬,公司应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员工本人,不得随意克扣或者无故拖欠;
六、公司员工有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公司应结合自身和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员工享有的基本薪酬为基础,为其办理有关社会保险等福利;
七、公司员工有权参与企业民主管理;有权提出合理化建议;有权参加公司组织的各项企业活动;
八、公司员工享有国家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第三十七条 员工应履行的义务
一、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遵守各项管理细则;
二、遵循公司利益第一的原则,自觉维护公司的利益和形象,严格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
三、严格按公司的管理模式运作,确保工作流程的顺畅高效,对工作流程、工作程序中不合理之处及时提出报告,确保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四、积极学习,刻苦钻研,努力提高业务水平,提高职业技能水平,积极参加培训和考核;
五、创造和谐的工作环境,互相学习,互相帮助,共同提高,发扬团队精神,增强公司的凝聚力。
六、员工不得超越本职业务和职权范围,进行经营活动;
七、员工除本职业务外,未经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或批准,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以公司名义提供担保、证明;
(二)以公司名义对新闻媒介发表意见、消息;
(三)代表公司出席公众活动。
八、员工未经公司书面批准,不得在外兼任获取薪金的工作;
九、其他公司规定员工必须履行的各项义务。
第六章 考勤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