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沈阳市商品房购买合同(精选30篇)
同时出卖人还应当采用电话等多种方式验证买受人是否收到收房通知书。
第三十二条、通知书作为出卖人通知买卖人收房的有效凭据,买受人逾期不收房视为买受人违约。
买受人变更通信地址、电话后未及时变更预留通信地址的,由买受人承担责任。
第三十三条、该商品房交付使用前应当经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环保、园林、人防、消防等单位验收合格。
出卖人应当将上述全部质量文件在入住前张贴于公告栏,便于买受人查验核对。
第三十四条、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出卖人未经双方现场验房或者验房达不到标淮,买受人有证据证明出卖人交付的商品房尚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条件和标准的,买受人均可采用书面形式拒绝收房,并同时向出卖人提出返工整改、修复等具体要求。
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第九部分:交房时间和标准
第三十五条、商品房交付时间:出卖人应当确保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在年月
日前达到约定的交付条件和标准。
买受人应当自上述交房之日起30日内前来验房收房。
第三十六条、该商品房交付时应当达到下列条件和标准:
1、该商品房已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该商品房完成规划、单体工程质量、消防、人防、燃气等专
项验收;
3、该住宅区的道路、园林绿化等公共配套设施已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标准;
4、供电、供水、排水、燃气、暖气、电梯等室内附属设施设备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标准;
并经有关行业机构检测认可,达到正常使用条件;
5、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提供《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户型设计平面图》、《水、电、燃气、管线分布图》;
6、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该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成果表;
7、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应当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8、合同双方约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七条、出卖人不得要求买受人入住之前支付以下费用:物业管理费、房屋装修保证金、水电费周转金、管道燃气初装费等出卖人单方擅自主张收取的费用,买受人有权拒绝支付本合同中未事先明确约定的任何费用。
第三十八条、《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当对住宅的结构、性能和各部位(部件)的类型、性能、标准等
作出说明,并提出使用注意事项,一般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开发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委托的监理单位;
2、结构类型;
3、装修、装饰注意事项;
4、供水排水、电、燃气、热力、通讯、消防等设施配置的说明;
5、有关设备、设施安装预留位置的说明和安装注意事项;
6、门、窗类型,使用注意事项;
7、配电负荷;
8、承重墙、保温墙、防水层、阳台等部位注意事项的说明;
9、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部分:商品房交接程序
第三十九条、商品房交接程序:
(1)入住通知:出卖人向买受人发出入住通知书;
(2)现场验房:买卖双方对房屋进行全面测试验房;
(3)签字收房:验房合格后在商品房验收登记表上签字;
(4)钥匙收条:买受人书面签收"商品房钥匙收条";
(5)随附资料:
出卖人提供商品房《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备案表》、《商品房户型尺寸平面图》、《水、电、燃气、管线分布图》、《建筑面积实测技术成果表》、《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四十条、本商品房屋交付的标志是:买受人在《房屋钥匙收条》上签字,出卖人将该商品房全套钥匙移交给买受人。
双方签署的《商品房验房登记表》和《房屋钥匙收条》作为出卖人交付房屋、买受人接收房屋的凭据。
第四十一条、该商品房交付时,出卖人应当与买受人共同验房收房,如发现问题的,出卖人应当在24小时内派人进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有关工程质量的规范和标准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给买受人造成的损失由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
由此造成逾期交房则由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部分:商品房的验房
第四十二条、验房的方式:出卖人有义务委派专业技术员陪同买受人进行现场验房。
买受人也可以聘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士进入商品楼房现场进行实地检测。
买受人进入房屋前提前一天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正确引导、配合工作,告知注意事项,协助验房。
第四十三条、商品房验房的内容:
1)已取得该商品房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市政生活用水供应正常,水管经过压力检测合格;
3)市政生活用电供应正常,电表经过检测无漏电问题;
4)天然气的终端用户接口、燃气表均已安装到厨房;
5)厨房、卫生间的防水层经过24小时试水无渗漏;
6)各个地漏、下水道排水畅通;
7)电梯安装完毕并已通过安全检测合格,能24小时正常使用;
8)绿化已按合同约定、承诺和园林部门要求的标淮完成;
9)采暖、卫生、道路等设备设施能正常使用;
10)通讯(含电话、宽带网络)、有线电视与外部网络已接通,具备申请使用条件;
11)合同约定的前期物业服务提前到位,已正常提供物业服务;
12)配套设施已全部完工(配套设施指规划部门按设计方案批准的具有配套功能的建筑物或合同约定、承诺的配套设施,含地下车庫、人防、会所、学校、幼儿园等);
13)小区安防系统已启用(含小区周界报警、楼宇对讲),安全护栏(或围墙)已建好,小区已实行封闭式管理;
14)房屋幢、户编号业经有关部门确认;
15)取得消防检测报告和消防验收合格文件;
16)查验水表、电表底数,并签署交接清单。
17)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18)与商品房交接相关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四条
该房屋交付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不合格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对买受人因此造成的损失,出卖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
出卖人交付的商品房在使用时发现有工程质量问题的,买受人在保修期内有权要求出卖人除免费修复外,还应当赔偿买受人在修复过程中损失的误工费、交通费。
第四十六条、
如该房屋的装修、设备标准达不到本合同约定的标准,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返工整改,重新组织检测验收,并按实际的装修、设备与约定的装修、设备差价的双倍给予补偿。
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第十二部分:房屋交接与风险转移
第四十七条、交付效力:出卖人将房屋交付给买受人后,买受人即享有房屋的占有权、使用权、出租权、收益权,并有权对房屋进行装修;
第四十八条、房屋的交付使用视为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该商品房的风险责任自交付使用之时起由出卖人转移给买受人。
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
如因一方违约导致逾期交房时发生的风险责任由违约方承担,双方都有过错的则由双方按责任大小比例分别承担。
第四十九条、买受人如未按约定的期限办理该商品房的验房收房手续,出卖人应当发出书面催告书一次。
买受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或者未在催告书规定的期限内办理该房屋的验收交接手续的,则该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催告书确定的验收交接之最后一日的第二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十三部分: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第五十条、除本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况外,出卖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的,按照下列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30日之内,自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并于该商品房实际交付之日起15日内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30日的,买受人有权在下列解除合同或者继续履行合同中任意选择:
(1)买受人选择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接到退房通知之日起15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项,并按照买受人已付款额的每日万分之五计算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