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馆租赁合同(通用30篇)
7.2租赁期间,乙方未按约定及时并足额支付租金及其他费用的,每逾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按照逾期费用的5%支付违约金,逾期达15天的,除按照本款约定支付违约金外,同时,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
第八条 特别约定:因国家政策或某市委、市政府及市级有关职能部门明确要求需要该房屋另作他用的,本合同自行终止,甲乙双方不承担违约及赔偿责任。租金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第九条 纠纷解决:发生争议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租赁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条 未尽事宜:未尽事宜,经甲方双方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及附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合同生效:本合同一式贰份,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场馆租赁合同 篇20
出租方(简称甲方):
承租方(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相关规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就施工升降机(以下简称电梯)租赁达成如下协议:
第—条租用电梯的工程名称及地点:
(一)工程名称:
(二)工程地点:
第二条租用电梯的数量及安装情况:
(一)租用数量:壹台;
(二)安装总高度:80米;
(三)安装附墙:8道;
(四)电梯附墙拉杆2.9-3.6米(超过3.6米的,因此而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三条租用电梯的概况:
(一)电梯的厂牌:南宁市工建厂、广西建机厂电梯;
(二)规格型号:SC200/200型; (三)安装形式:预埋螺栓式;
(四)主要参数:
1.最大提升高度150米;
2.双吊笼,笼宽1.5米;
3.额定载重量2×20xx公斤(2×8人)。
第四条租用期限及约定:
(一)租赁期限:
(1)预计租期为7个月。租期不足7个月的,乙方按7个月向甲方支付租金,超过7个月则按实际租期计算租金。
(2)电梯安装完毕经甲方自检合格,乙方因工程需要立即投入使用的,实际使用日即为起租日,租金从使用日起计算。
(3)电梯安装完毕经特种设备检验单位检测后,由于乙方原因而暂时没有使用的,从特种设备检验单位提供《电梯起重机验收检验报告》中“合格”检验结论签发日的第二天为起租日,租金从即日起计算。
(4)电梯安装完毕经甲方自检合格后,如因乙方不能提供检测电梯所需条件(电梯用电或相关资料等)致使特种设备检验单位不能对电梯进行检验的,则在电梯安装完毕经甲方自检合格后第8天视为乙方起租,租金按正常月租金计收。
(二)停用时间:按电梯停止使用书面通知日止。实际停止使用日期晚于停租通知所注日期的,以实际停止使用日为准。如需延期使用,乙方必须提前15天书面通知甲方,未书面通知甲方的,则由甲方自主安排租赁物。
第五条租赁的费用及付款方式:
(一)租赁费用:
1.电梯进退场费及拆装费:每台计人民币叁万贰仟元整(32,000.00元),未含税,以现金支付,乙方不需要甲方出具税金发票,如乙方需要开具发票,则税费由乙方自行负担,税率6.65%。该项费用包括安拆人员人工费、装车费、吊车费、运输费及报装报检费等。
2.电梯租金:每台每月(含节假日)为人民币玖仟元整(¥9,000.00元),未含税,以现金支付,乙方不需甲方出具税金发票,如乙方需要开具发票,则税费由乙方自行负担,税率6.65%。租金从电梯自检验收合格且甲方交付乙方使用之日起开始计算,不足一个月的租金按实际租用天数计算。
3.操作人员配置:
(1)人员配备:电梯司机根据乙方工作需要由乙方配备;
4.电梯地脚螺栓由甲方负责并承担费用。
(二)付款方式:
电梯进退场及拆装费于电梯安装完毕,交乙方使用10天内一次性付清,电梯租金按月于次月10日内支付,逾期支付的每天按欠款总额的5‰支付违约金。经出租方与承租方协商一致,承租方同意以下方式支付本合同内约定的款项:
租金存入该帐户:
户名:周海德
账户: 0033 7526 0099 722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南宁青山路支行(南宁市以外请填写:异地电汇费由承租方承担)
以上帐号如有变更,以出租方签字盖章的书面通知为准。
第六条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变更约定:
(一)租赁期间,甲方如将电梯所有权转让给第三方,不必征求乙方同意,但须告知乙方。取得该电梯所有权的'第三方即成为本合同的甲方,享有原甲方的权利,承担原甲方的责任,本合同继续生效。
(二)租赁期间,乙方如因工作需要将电梯使用权转让给第三方,必须事先得到甲方的书面同意。取得该电梯使用权的第三方即成为本合同的乙方,享有原乙方的权利,承担原乙方的责任,本合同在取得甲方书面同意之日起继续生效。
(三)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对电梯进行拆装、转让、变卖和抵押。
出租方(简称甲方):
承租方(简称乙方):
场馆租赁合同 篇21
合同编号:
展馆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会展场地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租赁场地及用途:
乙方租用甲方总面积为平方米的场地(下称“租赁区域”)。
具体位置:
用途:用于乙方举办活动。
第二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为: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其中:会展期限为 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
第三条使用时限:
乙方使用租赁区域的时限为每日时至时。
在租赁期限内,乙方应在约定的时限内使用租赁区域;如乙方需在约定时限之外使用租赁区域的,应提前征得甲方同意,并向甲方支付超时使用费。
其他:
第四条租金支付:
1、租金的计算按照以下标准计算:
2、超时租金按照以下标准计算:
3、租金预付:
□定金:甲方在 年月日前向乙方支付定金元(最高不得超过总价款20%)。
□预付款:甲方在年月日前向乙方支付预付款 元。
4、余款支付:
5、支付方式:
第五条甲方提供的基本服务:
1、在租赁期限内甲方向乙方提供以下基本服务:
(1)租赁区域和公共区域的原建筑照明。
(2)租赁区域内走道和公共区域内的清洁服务。
(3)在入口处提供票证检验。
(4)提供会展期限内的馆内空调服务。
如乙方需在约定时间之外开放空调,应征得甲方同意,并向甲方支付超时使用费。
供暖时间按北京市统一规定执行。
(5)负责租赁区域的保险。
(6)其他:
2、如乙方需甲方提供基本服务之外的其他服务,双方应另行达成补充协议。
第六条设施的使用:
1、甲方应在签约前向乙方如实说明与租赁区域有关的场地情况,并向乙方提供场地设施技术数据等书面资料。
乙方应向甲方如实说明会展情况,并根据甲方提供的数据资料判断场地是否满足会展需求。
甲方未如实提供场地、设施的有关情况而造成乙方办展活动无法顺利进行的,应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乙方未如实说明展品情况,造成场地设施无法满足展品需要的,乙方自行承担损失,造成甲方场地设施损坏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2、乙方应自费进行展台搭建、安装、拆卸、搬迁及善后等工作。
乙方进行上述活动时不应妨碍甲方场地内其他展览和活动。
3、乙方应遵守国家用电用水的有关规定。
除原建筑的照明用电外,其余用电乙方应按实际使用量向甲方支付电费。
电费计费标准以
为准。
如对水、电的供应有特别要求,乙方应在进场前 日向甲方提出申请,并承担所产生的全部费用。
4、乙方如需在租赁区域内租用甲方电话、家具等设备的,应提前 日与甲方办理租用手续。
租赁期满时,乙方应将所有租赁物品按原状归还甲方。
5、乙方不得对甲方在租赁区域和公共区域的形象、布局、建筑结构和基础设施进行任何形式的变动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