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亚交流合作意向书》(通用34篇)
2.2.作为行使首次续展的对价,向乙方支付人民币_____元。该款项应当于续展通知到达乙方之日起_____日内支付。
2.3.作为行使第二次续展的对价,向乙方支付人民币_____元。该款项应当于续展通知到达乙方之日起_____日内支付。
2.4.甲方应于当期期权期间届满5日前,把续展期权的意思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该通知到达乙方时,期权的续展即发生效力。
第三条 独家许可
在上述期限内,甲方享有使用作品的排他的、独家的选择权。在上述期限内,乙方不得将本意向书第七条所规定的权利许可给任何第三方使用,而且乙方本人也不得行使。
第四条 期权续展费的独立性
如果期权得以行使,由甲方向乙方支付的续展期权的全部费用(即“续展费”)不得从应付给乙方的许可使用费中予以扣除。
第五条 许可使用费的预先约定
5.1如果甲方行使期权,双方同意作品的许可使用费为人民币_____元。具体支付时间、支付方式及其他条款由拟签署的文字作品许可使用合同另行约定。
5.2.本意向书第一条、第二条所约定的期限届满前,甲方未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表示采用该作品的,甲方的选择权终止,其向乙方支付的金额不予退还。
5.3.甲方未向乙方按期支付约定金额的,本意向书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六条 与第三人接洽的权利
6.1.在期权的有效期间和续展期内(如果办理了续展的话),甲方享有与第三人进行接洽、就项目进行磋商并针对本意向书项下的作品的开发订立意向书的权利。在甲方行使期权并支付期权对价的前提下,乙方特此授予甲方下列全球范围的排他的权利:
6.1.1通过媒介和设备进行开发、制作、利用的一切权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院线发行、非院线发行、互联网发行、电视(包括但不限于免费的、付费的、有线的以及卫星传输)、音像带和DVD、以及基于任何一切目前所知或者日后开发的媒介和技术所进行的复制或传播。
6.1.2将作者姓名、肖像、声音和生平用于影音制作和其他项目以及立足于作品的其他材料,将其用于广告、宣传和推广。在行使这些权利过程中,甲方就作品的修改、编辑、剪切、重新编排或者更改作品方面享有不受限制的自决权。
第七条 拟使用作品权利的范围
7.1.在本意向书第一条确定的期限内,甲方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受让乙方对文字作品享有的下列权利:
7.1.1根据文字作品(当作品的形式表现为影视剧剧本时)拍摄影视剧;
7.1.2.将作品改编成影视剧剧本(当作品的形式表现为小说、报告文学等其他形式时),根据改编而成的剧本拍摄影视剧;
7.2.以上权利应一并行使。在甲、乙双方最终订立的《文字作品许可使用合同》中,甲方仅要求部分受让上述权利并经乙方同意的,合同成立。但甲方收取的、许可合同中未包含的那部分权利所涉及的金额,甲方不得要求乙方退还。
第八条 甲方的缔约义务
本意向书期限内,一旦甲方决定采用作品用于本议定书第七条所定用途,甲方即负有于_____日内与乙方订立《文字作品许可使用合同》的义务。
第九条 原始稿件的返还及复制件的删除、销毁
9.1若乙方提交的是原始手稿,甲方应妥善保管。本意向书期限届满,甲方未行使优先缔结作品许可使用合同权利的,或者甲方在期满前明确表示放弃该项权利的,应将上述稿件在_____日内返还给乙方。
9.2.若乙方提交的是复制件(包括但不限于复印件、誊写本、摘录本、微缩照片、文稿诵读录音、文稿电子版等)、网络邮件等等,在符合前款所列情形时,甲方应将上述材料予以返还,无法返还的应当加以全部删除或销毁。
第十条 义务转让的限制
除本意向书约定情形外,非经对方书面同意,当事人不得将基于本意向书所负义务转让给第三人。一方擅自将其所负义务转让给第三人的,该转让行为对另一方不发生效力。
第十一条 权利担保
对本意向书项下的作品的权属情况,乙方作出如下担保:
11.1.截至本意向书签署之时,乙方对作品享有完全的、合法的著作权。
11.2.对于本意向书第三条所约定之权利,乙方从未转让或许可给任何第三人行使,乙方本人亦未行使。而且,在本意向书的有效期限内乙方保证不实施上述行为;
11.3.乙方从未就作品著作权(无论全部或一部)设定质押,且迄今为止作品之上不存在任何权利负担;而且,在本意向书的有效期限内乙方保证不实施上述行为。
11.4.作品不存在任何著作权的纷争,作品的内容亦未侵害任何第三人的人身权或财产权。
11.5.在本意向书的期限内,若因作品引发来自任何第三人的追索,从而给甲方带来任何不便或损失,乙方愿意承担全部责任。
11.6在本意向书的期限内,若发生继承或者合并、分立等事由,依法由变更后的当事人享受相应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十二条 收回
如果甲方已经行使期权但在行使期权之后的五年内并未开始影音制作的主要拍摄工作,则(原授予给甲方的)权利由作品著作权人收回。
第十三条 使用已进入公有领域的材料的权利
在任何情况下,本意向书的签订不得使甲方或甲方权利义务的受让人就使用公有领域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作品中所包含的已进入公有领域的材料)的权利方面处于比本意向书签署前更为不利的地位。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14.1.甲乙双方应正当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保证本意向书的顺利履行。任何一方违反本意向书项下的任何规定,均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对方由此所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
14.2.乙方违反本意向书第三条规定情形的,甲方有权通知乙方解除本意向书;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依法予以赔偿。
14.3.乙方违反本意向书第十一条所规定的义务,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______元(人民币)。甲方并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赔偿损失及其他违约责任。甲方与第三人的接洽,包括签署合约(如租用外景地、聘用演员等)而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14.4. 乙方将未经公开发表的作品透露给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由于乙方、乙方工作人员或乙方聘用或委托的其他人员的原因致使该作品被不合理地散布、传播、复制或者被第三人剽窃的,甲方可以选择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乙方单独承担或与其他侵权行为人一道承担侵权责任。
14.5.对乙方提交的原始稿件,甲方未予妥善保管,导致该稿件全部或部分遗失、玷污、损毁的,甲方应赔偿乙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
第十五条 合同的变更
15.1.本意向书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意向书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____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本意向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15.2.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意向书,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一切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六条 保密义务
16.1.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本意向书以及与本意向书相关的一切信息。若本意向书未生效,任何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其在签约过程中知悉或取得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另一方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等)。
16.2.甲乙双方保证对其在讨论、签订、执行本意向书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16.3.在本意向书终止之后,甲乙双方在本条款项下的义务并不随之终止,双方仍需遵守本意向书之保密条款,履行其所承诺的保密义务,直到对方同意其解除此项义务,或事实上不会因违反本意向书的保密条款而给对方造成任何形式的损害时为止。
16.4.任何一方若违反上述保密义务,应赔偿对方因此而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十七条 不可抗力
17.1.如果本意向书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意向书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17.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意向书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