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亚交流合作意向书》(通用34篇)
第二条 转让资产
1.转让资产:甲方转让的资产为: ; 位于 。
建筑面积: ;
实际使用面积: ;
2、转让价格:双方协商一致,乙方以 万元(大写: )人民币收购协议约定资产。
3、本资产转让意向协议自签订之日起 日内,乙方须向甲方支付 万元人民币保证金,如乙方无正当理由拒不签署资产转让协议的,该保证金甲方不予退还,乙方对此无异议。
第三条 资产转让事项
3.1 下列先决条件全部获得满足之日起 日内,双方应正式签署资产转让协议:
(1) 甲、乙双方是根据中国法律正式设立和合法存续的企业,并具有一切必要的权利及能力订立及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和责任;而本协议一经签订即对甲、乙双方具有合法、有效的法律约束力。
(2)乙方已充分了解所转让的资产,未发现存在对本次交易有实质性影响的重大事实;
(3) 甲方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至 年 月 日之前保证拥有对转让资产具有合法的、完整的所有权,有权签订本协议并转让有关资产或其任何部分,而该等资产或与该等资产相干的任何权益,不受任何优先权或其他类似权利的限制。乙方于本协议所达成的资产转让完成后将享有作为转让资产的所有者应依法享有的一切权利并可依法转让、处分该等资产,并不会因其成立文件或法律的规定而受到任何抵押和累赘或其他第三者权利的限制。
(4)双方对将签署的资产转让协议(包括其附件)有一致的认识和理解,并积极配合,达成有效的法律合约。
3.2 除非双方协商同意修订或调整,资产转让协议的主要条款和条件应与本意向书初步约定一致,并不得与本意向协议初步约定相抵触。
3.3 本意向协议签订后,甲方在 年 月 日之前完成转让资产的变更登记手续,使乙方完全拥有转让资产的合法所有权。
3.4 甲方没有一旦披露便会影响到签订本协议或本协议任何条款的原意被转变的事实未向乙方披露。
3.5 甲方将按照法律及有关政策的规定与乙方共同妥当处理本协议所述资产转让过程中的任何未尽事宜。
3.6 乙方保证有充分的权利进行本协议所述的资产转让,除需获得法律规定的对该资产转让的正式批准外,乙方已经获得签订和履行本协议的其他一切合法授权,并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
第四条 保密
除中国有关法律、法规或有关公司章程的明文规定或请求外,未经他方事先书面批准,任何一方在本协议所述交易完成前或完成后,不得将本协议的有关内容向本次交易参与各方之外的任何第三人流露。
第五条 违约责任
5.1 如发生以下任何事件则构成该方在本协议下之违约:
5.1.1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
5.1.2 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的任何陈述、保证或承诺,或任何一方本协议中作出的任何陈述、保证或承诺被认定为不真实、不正确或有误导成分;
5.2 如任何一方违约,对方有权要求即时终止本协议及/或要求其赔偿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5.3 如一方违约,对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 万元的违约金或依据双方另行达成的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5.4 本协议违约方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后,不能视为对方对其权利和权力的放弃,亦不能损害、影响或限制该方依据本协议和有关法律和法规应享有的一切权利和权力。
第六条 争议的解决
因履行本协议产生的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协议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均有权向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 不可抗力
7.1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的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的义务将不视为违约。
7.2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履行本协议受阻的一方应以最便捷的方式毫无延误地通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三天内向对方提供该事件的详细书面报告,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当采取所有合理行为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及减少不可抗力对各方造成的损失,各方应根据不可抗力事件对履行本协议的影响,决定是否终止或推迟本协议的履行,或部分或全部地免除受阻方在本协议中的义务。
第八条 其他
8.1 甲、乙双方一致批准,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及加盖双方公章即生效。
8.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每份协议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3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以及附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东南亚交流合作意向书》 篇29
甲方:______________住所地:___________通讯地址: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电子信箱: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证件号码:__________住所地:____________通讯地址: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手机:______________电子信箱:__________
鉴于:
1.甲方是依法注册成立并取得合法从事电影制作资格的法人单位;
2.乙方依法享有文字作品《__________》(下称“文字作品”)的著作权;
3.甲方有意采用文字作品拍摄电影片,乙方表示同意。
甲乙双方根据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特达成如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乙方拟就文字作品授予甲方以下权利:
1.将文字作品改编为电影文学剧本;
2.基于文字作品改编而成的文学剧本拍摄电影片;
3.(甲乙双方还可就文字作品表现在电影、电视剧、电视节目、光碟、录像带、磁带、网络产品及其他视听载体上的制作权进行约定)。
第二条甲方应于本意向书签署之日起____日内决定是否采用文字作品,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若本条规定的期限届满,甲方未就是否采用文字作品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视为甲方决定不采用文字作品。
第三条若甲方决定采用文字作品,甲方应于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____日内与乙方另行签署书面的《文字作品使用许可合同》,甲方使用文字作品的相关事项以该合同为准。
第四条甲方应于本意向书签署之日向乙方支付¥____元。若甲方决定采用文字作品并与乙方签署《文字作品使用许可合同》,此款项自动转为甲方使用文字作品应向乙方支付的酬金。若甲方决定不采用文字作品,甲方无权要求乙方退还此款项;若甲乙双方最终未能签署《文字作品使用许可合同》,除因乙方拒绝与甲方签署该合同外,甲方亦无权要求乙方退还此款项,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甲方未按时向乙方支付本条规定的款项,且经乙方催告后____日内仍未支付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_________元,乙方有权通过书面通知甲方解除本意向书。
第五条若截至本意向书签署之日,乙方未曾向甲方提供文字作品的电子版本、打印稿或者文字作品手稿的复印件,乙方应于本意向书签署之日起____日内向甲方提供,因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六条若甲方决定不采用文字作品或依据本合同第二条的规定视为甲方决定不采用文字作品,甲方应于作出决定之日或本合同第二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____日内将乙方向其提供的所有资料退还乙方或按照乙方要求予以销毁,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七条在本意向书生效期限内,甲方有权依据其可能获得的乙方授权,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相关的制作或筹备活动;但这些活动不应当包括本意向书第一条规定的权利的实质行使,也不得损害乙方的其他合法权益,否则,应赔偿乙方因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第八条在本意向书生效期限内,乙方不得自行或授权除甲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行使本意向书第一条规定的权利。
第九条若乙方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死亡,本意向书继续生效,乙方权利、义务由其合法监护人或继承人享有或承担。
第十条甲方保证其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意向书,且其履行本意向书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碍。
第十一条乙方保证:
1.乙方为文字作品的惟一著作权人,其有权对文字作品进行处置;
2.乙方从未自行或授权除甲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行使本意向书第一条规定的权利;
3.在本意向书生效期限内,乙方不会自行或授权除甲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行使本意向书第一条规定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