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及广播服务公证合同(通用4篇)
二、承批人播送以未成年人为主要宣传对象的广告时,当中宣传的产品或服务必须与他们之间存在可觉察之关系。
第IV章 承批人公司
第三十六条 (公司宗旨)
一、公司宗旨是经营电视及声音广播公共服务。
二、公司得从事或提供法律许可的,与上款所述活动相关的其他商业活动或服务。
三、公司得参资于其他公司,而不论那些公司的形式、性质或目的如何。
第三十七条 (从事其他业务)
一、承批人可自己或与其他实体合夥从事下述业务:
经营广告业;
录制、出售及出租音像制品;
提供专业培训及技术支援服务;
出版及出售与本身业务相关的刊物及产品;
洽商节目赞助;
洽商电台、电视内部制作场地时间;
洽商制作及剪接业务;
承批人章程预料的其他业务。
二、承批人亦得通过付酬及预先经批给人准许,让出广播时段。
第三十八条 (承批人被禁止的作为)
承批人未经批给人的预先及书面准许不得修改本身章程。
第三十九条 (承批人的总部)
承批人的总部必须设在澳门特区。
第四十条 (行政及领导机构)
一、公司将由一个董事局领导,按照章程规定,董事局可将本身权限委托给一个执行委员会或一名常务董事。
二、执行委员会成员及常务董事必须以澳门为居所。
第四十一条 (政府代表)
行政长官将以批示任命政府代表乙名加入承批人公司,并授予法定的职责和权力。
第四十二条 (无线电广播公共服务的资助)
承批人提供无线电广播公共服务,批给人每年给予津贴。
电视及广播服务公证合同 篇2
兹证明,通过缮录于____年____月____日澳门财政局公证处第378号簿册第56页至68页的公证合同,是对电视及声音广播服务批给合同作出修订及续期;此批给合同是由澳门特别行政区与澳门广播电视股份有限公司于____年____月____日于同一公证处第278号簿册第40至58页签订,最后一次的修订合同缮立在____年____月____日同一公证处第314号簿册第98至113背页,该修订及续期合同内容如下:
第I章 概则
第一条 (本合同之标的)
一、澳门特别行政区(下简称“澳门特区”或“批给人”)通过本合同授予澳门广播电视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承批人”)下述的权利:
提供电视及声音广播公共电信服务;
建立及操控用作支撑上述服务的电视及声音广播公 共电信系统。
二、为提供上款a项所述服务及操控b项所述系统,承批人得自由支配第五条所述广播用无线电频率及频道。
第二条 (电视及声音广播的概念)
所称电视及声音广播,意即采用非导向电磁波、以无名址单向形式传输供市民大众接收的连声影像以及声音。
第三条 (目的)
承批人在本身业务的营运上,应遵从无线电广播的法定目的。
第四条 (不符广播目的之节目和信息)
传输下述的节目和信息,视为不符广播目的:
鼓吹犯罪行为或提倡性别歧视、排外、暴力或怨愤,以及内容含淫亵或不雅成分;
煽动对社会、民族或宗教的少数群体采取擅专或攻 击行为;
鼓吹不爱惜生存环境。
第五条 (技术规格)
一、在不影响承批人须向电信暨资讯科技发展办公室(电信办)取得有关的政府许可的现行法例规定下,由承批人操作的广播站的设备,应遵守以下的主要技术规格:
二、为实现本合同所订责任而证实有需要时,承批人可申请在原有频道上增加别的可用频道或改变所获批给的频道的技术规格。
三、承批人可按为本特区而定之技术规格申请增加卫星电视数码播放频道或地面电视数码播放频道。
第六条 (播出的节目频道)
一、承批人必须播出:
a)电视广播方面:
一条分米波(超短波)中文节目频道;
一条分米波(超短波)国际化节目频道,包括葡文每日新闻及资讯节目。
b)声音广播方面:
一条调频米波(短波)中文节目频道;
一条调频米波(短波)葡文节目频道。
二、除上款所指的频道,承批人还可播出一条卫星电视中文频道及两条调频米波(短波)声音频道,后者其中最少一条为中文广播。
三、为上述两款规定之目的,承批人得自由支配第五条所述及电信暨资讯科技发展办公室日后拨给频率的频道。
第七条 (国际协议的约束)
承批人须遵守适用于澳门特区的电信及社会传播国际协议或协约的规定。
第八条 (与外间的合作)
一、承批人可与外地的电台、电视台以及制作人建立合作关系,以便在澳门特区广播该等电台及电视台的节目及其他制作。
二、承批人应运用必要的技术资源,接收及广播上款所述节目。
第II章 批给
第九条 (期限)
批给由签署本合同起计续期十五年。
第十条 (本批给的不可转移性)
本批给属不可转移性,未经批给人许可,不得进行顶让或分营,即使部分亦然。
第十一条 (担保)
批给人订定承批人应缴保证金的金额、期限及条件。
第十二条 (批给的接管)
一、当发觉在未经批准或非因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全部或局部中断服务,或当出现特殊情况,又或当承批人的组织运作或设施、设备的状况出现严重弊端时,澳门特区可暂时取代承批人的地位,接管本批给,同时接手使用各项设施、设备及材料,以便实施必需的措施来确保批给活动的进行。
二、在接管情况下,为维持服务的一切负担,包括为恢复正常服务的倘有额外费用,概由承批人承担。
三、导致接管的因素一旦消失,承批人会被通知在指定时间内以正常条件恢复经营服务,为此,将重新拥有有关的设施、设备及材料。
四、如果承批人无意或无能力恢复经营或恢复经营后依然存在导致接管的因素,批给人可即时撤销批给。
五、在接管批给的期间内,承批人无须承担本合同引生的义务。
六、接管的期间不算入批给期。
第十三条 (偶发情况或不可抗力情况)
一、为本合同之目的,所称偶发情况或不可抗力情况包括:有关当局的干预、战争、公众秩序的改变、火灾、地震、水灾、风灾、大气放电、破坏活动、罪恶行为、经适当证明的第三者干预,以及任何其他不可抗拒及不可预料的类似情况。
二、一切由监察实体基于有依据的意见,结论为已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而且非属过失或故意的情况,亦视为偶发情况或不可抗力情况。
三、当已经遵守安全规章的规定及有关官方机构及部门订定的规定和守则,或无该等规定时,已经遵守一般施行的规定,均视为已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
四、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承批人毋须承担在本批给合同内承担的义务,但必须证明已采取一切防患于未然的必要预防措施。
第十四条 (撤销)
一、如果承批人违反本合同订定的主要义务,批给人可撤销本批给,尤其发现:
放弃经营或无故暂停经营;
承批人使用不足或不当的设备;
违反无线电广播活动的法律制度;
暂时或永久地全部或局部转移批给;
不向批给人缴付应缴的回报。
二、批给人未预先以双挂号信通知承批人限期最多九十天内履行未完的责任,不宣告撤销。
三、撤销批给后,用作经营的财产概无偿归属澳门特区。
第十五条 (因公众利益的撤销)
一、在公众利益迫使下,批给人得在任何时刻撤销本批给。
二、如为公众利益撤销批给时,承批人有权获得一项赔偿,计算方法是,在考虑到尚馀的批给期及已作出的投资、可取得的合理利润下按照第二十条的规定为之。
第十六条 (赎回)
一、批给人可在本合同期满前赎回批给。
二、本续期生效十年后方可作出赎回。
三、如批给被赎回,承批人有权获得一项赔偿,计算方法是,在考虑到尚馀的批给期、已作出的投资及可取得的合理利润下按照第二十条的规定为之。
第十七条 (消灭)
本批给因下列原因消灭:
批给期告满;
批给人与承批人达成协议;
撤销;
因公众利益而撤销;
赎回。
第十八条 (用于批给的财产归属澳门特区)
一、批给因第十七条预料的任何形式而消灭时,用于批给的一切财产和权利概归属澳门特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