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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铁口商业房屋租赁合同(精选32篇)

2024-07-04 20:24:13合同范本打印
地铁口商业房屋租赁合同(精选32篇) 出租人:_________________证件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地址: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屋坐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承租人:________________....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租金为人民币 元/平方米/月;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租金为人民币 元/平方米/月。

  (3)租金支付时间

  ①租赁房屋的租金采取“先付后用”的方式,且每三个完整自然月支付一次(即每三个自然月为一个支付周期)。除首期租金及末期租金外,乙方应于每个支付周期的上一个月的首十五日前支付下一个支付周期的租金。

  ②首期租金指自开业日起至第一个支付周期结束之日止的期间的租金总和。乙方应于租赁房屋交付当日向甲方支付首期租金。

  ③末期租金指租赁期限届满前最后一个完整的支付周期开始之日至租赁期限届满之日止的期间的租金总和。乙方应于支付最后一个支付周期的租金时支付末期租金。

  ④首期租金的首月或末期租金的末月不足一个完整自然月的,按乙方于该月实际租赁房屋的天数计算该月租金。

  (4)首期租金的首月或末月不足一个完整自然月的,按乙方于该月实际租赁房屋的天数计算该月租金。

  2、物业服务费

  (1)租赁房屋物业服务费按租赁面积计算,每月每平方米 元(日物业服务费=月物业服务费*12/365)

  (2)如因物业服务内容增加、物价部门调整服务价格等各种原因,乙方同意甲方调整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并按照甲方通知的收费标准支付物业服务费。

  (3)物业服务费自租赁房屋交付之日起计算,并采取“先付后用”的方式,每一个完整自然月支付一次。乙方应于每月25日前向甲方支付下一个自然月的物业服务费。

  (4)租赁房屋实际交付日的当月或租赁期限末月不足一个完整自然月的,该月物业服务费按日计算(即:日物业服务费*乙方于该月实际租赁天数),并于租赁房屋实际交付日前 个工作日内支付。

  (5)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物业服务费后 日内,应向乙方提供等额的合法发票。

  3、能源费

  (1)甲方为租赁房屋提供电力及空调(具体供应条件详见租赁房屋交付标准及条件)。

  (2)甲方不为乙方提供专用的上下水、卫生间、煤气或天然气。乙方可使用位于该建筑物公共区域内的上下水及卫生间。

  (3)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能源费按租赁面积计算,每月每平方米元(日能源费=月能源费*12/365)

  (4)如因物价部门调整能源费价格,乙方同意甲方相应调整上述第(3)项约定的能源费价格,并按甲方通知的收费标准支付能源费。

  (5)能源费自租赁房屋交付之日起计算,并采取“先付后用”的方式,每一个完整自然月支付一次。乙方应于每月25日前向甲方支付下一个自然月的能源费。

  (6)租赁房屋实际交付日的当月或租赁期限末月不足一个完整自然月的,该月能源费按日计算(即:日能源费*乙方于该月实际租赁天数),并于租赁房屋实际交付日前 个工作日内支付。

  (7)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能源费后 日内,应向乙方提供等额的合法发票。

  (8)租赁房屋空调供应时间为营业日的早 点至晚 点。如果乙方需要于该供应时间之外由甲方供应空调,除应提前三日向甲方提供书面申请外,还应按每小时 元的标准向甲方支付空调延时使用费。

  4、乙方除应向甲方支付合同约定的租金、物业服务费、能源费、装修押金、装修垃圾清运费等费用外,无须向甲方支付任何其他费用(但乙方依据本合同约定应支付的违约金及损害赔偿金出除外)。

  5、乙方应以人民币向甲方支付租金及其他费用。

  6、乙方向甲方支付的租金及其他费用均应支付至甲方指定的如下账户。甲方变更账户信息时,最迟应于合同约定的乙方应付租金及/或其他费用前十五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否则,因此造成逾期支付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7、本合同约定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租金或其他费用的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乙方应于节假日后的首日支付。

  8、因乙方向甲方支付租金、物业服务费及其他费用而应向银行支付的手续费由乙方承担。

  9、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需要缴纳的相关税费由各方乙方承担。

  五、交付与验收

  1、租赁房屋交付日

  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向乙方交付租赁房屋(以下简称“交付日”)。

  2、租赁房屋的验收及交接

  (1)甲乙双方应于约定的交付日前办理租赁房屋验收手续(具体日期以甲方提前十五日书面通知的日期为准)。

  (2)办理验收手续时,乙方应与甲方共同检查本合同约定的全部设施设备及区域。如经验收租赁房屋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标准及条件,甲乙双方应共同签署租赁房屋交接单。租赁房屋交接单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3)如经验收,上述任一设施设备或区域不符合本合同约定交付标准及条件的,应将不符之处、维修或整改方式以及期限等记载于验收单中,并经甲乙双方共同签署。验收单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4)对于验收单中记载的应由甲方负责维修或整改的部位,甲方应于的期限内维修或整改完毕,并通知乙方与甲方共同办理再次验收手续。

  (5)经再次验收合格后,甲乙双方应签署租赁房屋交接单。租赁房屋交接单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6)房屋交接单签署当日为甲方实际向乙方交付租赁房屋之日(以下简称“实际交付日”)。

  (7)甲方实际向乙方交付租赁房屋之日晚于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日的,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

  (8)如因乙方原因导致双方逾期办理租赁房屋验收或交接手续的,甲方不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且乙方应支付逾期期间的租金、物业服务费、能源费。同时,本合同约定的免租装修期不予顺延,且乙方应于约定的开业日开业。逾期开业时,应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租赁房屋交付条件

  (1)本合同签署时甲方拥有向乙方出租租赁房屋的完整权利(包括获得向乙方转租的权利等);

  (2)租赁房屋向乙方交付前已被清空(乙方同意保留之装修装饰或财产除外),且不存在任何人占用租赁房屋内的任何面积或存在与租赁房屋有关之任何纠纷、争议或诉讼、仲裁;

  (3)租赁房屋向乙方交付前能够作为乙方办理工商登记或经营所需其他审批、登记、备案的地址。

  (4)任何第三方不会对乙方使用租赁房屋的行为提出主张或干涉;

  (5)租赁房屋条件能够满足乙方确定的租赁房屋用途;

  (6)符合本合同附件八所列交付标准及条件(略)。

  4、甲方应保证租赁房屋于租赁期限内符合本条约定之交付标准及条件。

  六、免租装修期

  1、自本合同约定的实际交付日起,乙方享有 个月的免租装修期。乙方应于免租装修期内完成租赁房屋的装修。

  2、免租装修期内,乙方无须向甲方支付租金,但应支付物业服务费、能源费等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同时,免租装修期内,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全部附件及相关管理制度约定的乙方义务均不免除。

  3、免租装修期仅限于乙方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不得开展经营或其他活动。如果乙方开展经营活动,甲方有权决定免租装修期于乙方开始经营之日终止。租赁房屋租金应自免租装修期结束之日起计算。

  4、乙方承诺最迟于租赁房屋实际交付日后 日内开始进场装修。

  七、房屋装修

  1、甲方对租赁房屋或该建筑物进行重建、改造或返修、更新时,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如因重建、改造或返修、更改导致租赁房屋停止或暂停营业,或正常经营受到影响时,甲方应予以足额补偿。具体补偿方式及补偿标准由双方届时另行协商。

  2、乙方在不改变租赁房屋内部主体结构、建筑分区和功能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经意需要,对租赁房屋进行内部装修装饰、改造、安装或更改设施设备(以下统称“装修”)。

  3、若乙方需对租赁房屋内原有的水、电、燃气、供暖、消防等设施设备进行改造,须事先经具备相应资质的建设设计单位出具变更设计说明书、施工图纸等,并向有关行政机构办理审批、登记手续,且获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

  4、乙方应保证租赁房屋内的装修符合消防、建筑等法律法规及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乙方应依法自负费用办理装修(包括但不限于消防施工申请、消防验收、设计报审等)所需的行政审批手续(甲方予以必要的协助)。经政府部门审批、登记后的装修设计方案非经审批机关批复不得修改。

  5、乙方应按政府部门的要求修改不符合要求的装修方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因装修方案未能通过政府部门批准而不能装修以及因验收不合格而不能投入使用的风险。乙方不应以上述事由为原因请求降低租金或相关费用,或要求解除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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