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铁口商业房屋租赁合同(精选32篇)
2、该建筑物正常营业时间为营业日早 点至晚 点(法定节假日期间营业时间调整时,以甲方通知时间为准,以下简称“营业时间”)
前款所称营业日指每日,除非甲方书面通知该日不营业或停业。
3、乙方应服从甲方对该建筑物统一营业时间的安排,未经甲方书面通知,不得于营业时间内无故停止、暂停营业。
4、乙方以租赁房屋为注册地注册由其实际控制的公司、合伙制企业(以下简称“该经营实体”)的,应于本合同约定的开业日前办理完毕相关的审批注册手续,领取有关证照。同时,乙方应与该经营主体及甲方共同签订《主体变更三方协议》,约定由该经营主体受让乙方于本合同项下全部权利义务,并由乙方就该经营主体履行本合同义务的行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乙方利用租赁房屋开展的经营活动依法应办理审批、登记或备案手续的,乙方应于开业前办理完毕并保证于经营期限内持续有效。
6、乙方保证其于租赁房屋内开展的经营活动未侵犯任何第三方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合法拥有的知识产权)。
7、乙方于租赁房屋内不得存放或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易燃易爆类危险品、违法、违禁物品,不得从事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8、乙方于租赁房屋内进行的经营活动应严格执行政府职能部门有关商品质量、物价、安全、消防、卫生、环保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并依法纳税。
9、乙方负责租赁房屋内的全部经营管理,享有及承担因经营而产生的收益及风险。如因乙方经营行为导致甲方遭受损失时,乙方应负责赔偿。
十二、广告及店招
1、甲方为乙方于该建筑物指定区域内免费装设 个由乙方设计且带有乙方 标志的店招及广告牌[具体位置见附件9(略)]。乙方应保证店招及广告牌的设计未侵犯任何第三方合法权利,并承担相应责任。但该等店招及广告牌的安装及维护责任由甲方承担。
2、除本条第1款约定的店招及广告牌外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并按约定向甲方支付费用,乙方可于约定的位置装设店招及广告牌,但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得侵犯或影响任何第三方合法权益。因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3、由乙方负责装设的店招及广告牌所有权贵乙方所有。乙方有权随时予以清除。但清除后应不存在任何影响正常使用的情况。
十三、转租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转租租赁房屋,包括但不限于以转租、分租、交换使用、合作、联营、转让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等任何方式允许第三方使用全部或部分租赁房屋。
2、经甲方书面同意允许乙方将全部或部分租赁房屋以转让、交换等方式许可第三方使用时,该第三方使用租赁房屋期限不应超过本合同约定期限,且应承担本合同项下乙方应当承担的合同义务及法律责任。同时,乙方应就第三方使用全部或部分租赁房屋的行为向甲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甲方同意乙方转租租赁房屋时,应根据乙方提出的要求提供必要的协助(包括出具同意乙方转租租赁房屋的证明文件等)。
十四、保险
1、甲方应于向乙方交付租赁房屋前,为该建筑物(包括租赁房屋)及其内部由甲方负责的装修装饰、设施设备及其他财产以及其他可能发生的各种风险向声誉良好的保险公司购买保险,并保证该等保险于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内维持有效。
2、甲方投保的险种包括但不限于公众责任险、财产一切险及 。
公众责任险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不少于人民币 万元(¥ 元),财产一切险的保险金额应与上述全部财产完全重置价值相当。
3、乙方须于租赁房屋实际交付日起为租赁房屋内乙方负责实施,添置的所有装修、设施设备及其他财产以及其他可能发生的各种风险向声誉良好的保险公司购买保险,并保证该等保险于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内维持有效。
4、甲方投保的险种包括但不限于公众责任险、财产一切险及 。
公众责任险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不少于人民币 万元(¥ 元),财产一切险的保险金额应与上述全部财产完全重置价值相当。
5、因投保而发生的费用由投保人承担。
6、如因发生保险事故导致投保财产损毁或造成第三方人身损害,投保人应积极向投保的保险公司理赔,并将自保险公司或自其他机构取得的赔偿金专项用于修复受损财产或向受损害的第三方提供赔偿或补偿,且不得挪用。
十五、房屋交还
1、无论任何原因导致本合同终止或解除时,乙方应于合同终止或解除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交换租赁房屋,保持房屋及相关设备完好无损及干净,整洁(正常损耗的除外)。
2、乙方应按如下条件向甲方交付租赁房屋:
(1)乙方应以甲方向乙方交付租赁房屋时房屋及相关设施设备的状态向甲方交还租赁房屋及相关设施设备(正常损耗除外)。
如果甲方于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保留租赁房屋内由乙方实施或添置的全部或部分装修、设施设备的,乙方向甲方交还租赁房屋的状态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但甲方应按本条第3款第(2)项约定的计算方法给予乙方补偿。
(2)乙方工作人员应撤离租赁房屋,且乙方不得利用租赁房屋从事任何活动。
(3)乙方应清空租赁房屋内由乙方存放的或由乙方允许任何第三方存放的全部物品。
(4)乙方应将租赁房屋的所有钥匙交换甲方。
(5)乙方已办理完毕以租赁房屋为注册地址的所有执照、批准或许可证的注销或变更地址手续。
(6)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3、乙方对租赁房屋实施或添置的不可移动的(或虽可移动但移动将造成该建筑物或租赁房屋损坏的)装修、设施设备或物品(本条统称“添附物”),按下列方法处理:
(1)本合同因租赁期限届满而终止或因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导致甲方解除本合同时,乙方不得拆除添附物,且添附物无偿归甲方所有。
(2)本合同非因上述第(1)项约定原因于租赁期限届满前解除或终止的,甲方应按如下计算方式向乙方支付补偿。甲方向乙方支付补偿后,添附物归甲方所有。
甲方向乙方支付的补偿金额=乙方提供之相关发票金额-[乙方提供之相关发票金额×自发票开具日期起至本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的天数÷365× %(折旧率)]
4、如果因乙方原因导致向甲方交还得租赁房屋或设施设备损坏,由双方根据损坏程度协商确定赔偿额度,并由乙方负责赔偿。
5、乙方应于交还租赁房屋当日与甲方结清应由乙方承担的各项费用。
十六、违约责任
1、本合同签署后,合同各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均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
2、甲方未按时向乙方交付符合本合同约定条件的租赁房屋或未按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房屋或设施设备的维修、维护义务时,每逾期交付或履行义务一日,应按 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3、乙方未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本合同约定的租金、物业服务费或其他费用时,每逾期支付一日,应按 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4、乙方未按时向甲方交还符合本合同约定交换条件的租赁房屋时,每逾期交还一日,应按 标准向甲方支付房屋占用费,并按 标准向甲方支付房屋占用费,并按 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5、因任何一方原因导致开业条件未能于开业日前成就,且逾期 日仍未成就时,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按 标准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
6、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均应按 标准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7、除非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任何一方逾期 日未履行义务或未更正违约行为,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按 标准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8、除非另有约定,守约方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
十七、责任免除
1、不可抗力
(1)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协议各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本合同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全部或部分协议义务时,有权依据受影响程度全部或部分免除履行相应义务并无须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3)当发生不可抗力时,受影响的一方应立即以其可能的最快捷的方式通知协议其他各方,并提供证明文件说明有关事件的细节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延迟履行本合同的原因。
2、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甲方提前合理期限书面通知乙方后,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