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商品房购买合同(精选34篇)
逾期30日仍未付清的,出卖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第二十六条、一次性付款的,如果买受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付清全部房款,买受人按逾期付款部分每日0.5‰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逾期30日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付清全部房款的,出卖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第二十七条、买受人以按揭方式购房的首期款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付清;
买受人逾期未交付首期房款的,出卖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将买受人已订购的商品房另售他人,对买受人已支付的购房定金不予返还。
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出卖人代理买受人办理按揭手续的,出卖人应在登记机关发出抵押登记备案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适用于商业贷款场合)或25个工作日(适用于住房公积金贷款场合)内将银行按揭款支付至出卖人指定账户。
如果出卖人未能在10个工作日(适用于商业贷款场合)或25个工作日(适用于住房公积金贷款场合)内将银行按揭款支付至指定账户,出卖人不应追究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买受人自行办理按揭贷款手续的,买受人应在登记机构发出抵押登记备案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适用于商业贷款场合)或25个工作日(适用于住房公积金贷款场合)内将银行按揭款支付至出卖人指定账户。
如果买受人未能在10个工作日(适用于商业贷款的情况)或25个工作日(适用于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情况)内将银行按揭款支付至指定账户,按照逾期付款处理,买受人按逾期付款额每日0.5‰的标准支付违约金,逾期30日未将全部按揭款项支付至指定账户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
(注:本部分所称逾期付款是指依照本合同约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
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照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第八部分:商品房交付
第三十条、商品房交付应当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交付使用条件。
出卖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日30日前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接手续。
买受人应当在通知收房期限内与出卖人在商品房现场办理商品房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对不便直接送达通知书的买受人,出卖人应当提前30天以挂号信函通知书邮寄到买受人预留的通信地址,通知买受人前来收房的时间、地点及应当携带的证件。
同时出卖人还应当采用电话等多种方式验证买受人是否收到收房通知书。
第三十二条、通知书作为出卖人通知买卖人收房的有效凭据,买受人逾期不收房视为买受人违约。
买受人变更通信地址、电话后未及时变更预留通信地址的,由买受人承担责任。
第三十三条、该商品房交付使用前应当经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环保、园林、人防、消防等单位验收合格。
出卖人应当将上述全部质量文件在入住前张贴于公告栏,便于买受人查验核对。
第三十四条、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出卖人未经双方现场验房或者验房达不到标淮,买受人有证据证明出卖人交付的商品房尚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条件和标准的,买受人均可采用书面形式拒绝收房,并同时向出卖人提出返工整改、修复等具体要求。
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第九部分:交房时间和标准
第三十五条、商品房交付时间:出卖人应当确保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在年月
日前达到约定的交付条件和标准。
买受人应当自上述交房之日起30日内前来验房收房。
第三十六条、该商品房交付时应当达到下列条件和标准:
1、该商品房已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该商品房完成规划、单体工程质量、消防、人防、燃气等专
项验收;
3、该住宅区的道路、园林绿化等公共配套设施已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标准;
4、供电、供水、排水、燃气、暖气、电梯等室内附属设施设备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标准;
并经有关行业机构检测认可,达到正常使用条件;
5、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提供《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户型设计平面图》、《水、电、燃气、管线分布图》;
6、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该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成果表;
7、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应当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8、合同双方约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七条、出卖人不得要求买受人入住之前支付以下费用:物业管理费、房屋装修保证金、水电费周转金、管道燃气初装费等出卖人单方擅自主张收取的费用,买受人有权拒绝支付本合同中未事先明确约定的任何费用。
第三十八条、《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当对住宅的结构、性能和各部位(部件)的类型、性能、标准等
作出说明,并提出使用注意事项,一般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开发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委托的监理单位;
2、结构类型;
3、装修、装饰注意事项;
4、供水排水、电、燃气、热力、通讯、消防等设施配置的说明;
5、有关设备、设施安装预留位置的说明和安装注意事项;
6、门、窗类型,使用注意事项;
7、配电负荷;
8、承重墙、保温墙、防水层、阳台等部位注意事项的说明;
9、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部分:商品房交接程序
第三十九条、商品房交接程序:
(1)入住通知:出卖人向买受人发出入住通知书;
(2)现场验房:买卖双方对房屋进行全面测试验房;
(3)签字收房:验房合格后在商品房验收登记表上签字;
(4)钥匙收条:买受人书面签收"商品房钥匙收条";
(5)随附资料:
出卖人提供商品房《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备案表》、《商品房户型尺寸平面图》、《水、电、燃气、管线分布图》、《建筑面积实测技术成果表》、《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四十条、本商品房屋交付的标志是:买受人在《房屋钥匙收条》上签字,出卖人将该商品房全套钥匙移交给买受人。
双方签署的《商品房验房登记表》和《房屋钥匙收条》作为出卖人交付房屋、买受人接收房屋的凭据。
第四十一条、该商品房交付时,出卖人应当与买受人共同验房收房,如发现问题的,出卖人应当在24小时内派人进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有关工程质量的规范和标准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给买受人造成的损失由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
由此造成逾期交房则由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部分:商品房的验房
第四十二条、验房的方式:出卖人有义务委派专业技术员陪同买受人进行现场验房。
买受人也可以聘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士进入商品楼房现场进行实地检测。
买受人进入房屋前提前一天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正确引导、配合工作,告知注意事项,协助验房。
第四十三条、商品房验房的内容:
1)已取得该商品房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市政生活用水供应正常,水管经过压力检测合格;
3)市政生活用电供应正常,电表经过检测无漏电问题;
4)天然气的终端用户接口、燃气表均已安装到厨房;
5)厨房、卫生间的防水层经过24小时试水无渗漏;
6)各个地漏、下水道排水畅通;
7)电梯安装完毕并已通过安全检测合格,能24小时正常使用;
8)绿化已按合同约定、承诺和园林部门要求的标淮完成;
9)采暖、卫生、道路等设备设施能正常使用;
10)通讯(含电话、宽带网络)、有线电视与外部网络已接通,具备申请使用条件;
11)合同约定的前期物业服务提前到位,已正常提供物业服务;
12)配套设施已全部完工(配套设施指规划部门按设计方案批准的具有配套功能的建筑物或合同约定、承诺的配套设施,含地下车庫、人防、会所、学校、幼儿园等);
13)小区安防系统已启用(含小区周界报警、楼宇对讲),安全护栏(或围墙)已建好,小区已实行封闭式管理;
14)房屋幢、户编号业经有关部门确认;
15)取得消防检测报告和消防验收合格文件;
16)查验水表、电表底数,并签署交接清单。
17)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18)与商品房交接相关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四条
该房屋交付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不合格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