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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商品房购买合同(精选34篇)

2024-06-17 00:20:13合同范本打印
福建省商品房购买合同(精选34篇) 合同双方当事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营业执照注....

  第六十三条、本合同签订之后,出卖人应当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建设工程施工图建设商品房,不得擅自变更建筑施工图纸,不得擅自变更房屋结构、户型、空间尺寸、层高,或者降低建材质量和工程造价。

  第六十四条、出卖人确需变更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等涉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条件的,出卖人应自设计变更方案确定之日起10日内与买受人协商,书面征得受影响的买受人的同意。

  买受人同意变更的,出卖人应与买受人订立补充合同,并应将变更方案报规划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因规划变更给买受人的权益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六十五条、买受人对商品房的规划、设计不同意变更的,或者出卖人擅自变更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出卖人应在买受人提出解除合同之日起15日内退回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自付款日起至实际退款日止,按同期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利率计算)。

  出卖人还应按商品房价款的__%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第六十六条、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或经设计单位同意的建筑工程施工图(涉及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等)设计变更,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设计审查单位批准变更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一)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二)买受人应当在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

  买受人逾期未予以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

  (三)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10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房款,并按照同期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双方应当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六部分:商品房建筑工程质量承诺

  第六十七条、本商品房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建筑质量应达到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

  本合同所列明的各项设计规范及施工标准均为出卖人应当遵守的强制性标准,即出卖人所提供的房屋质量不得低于各行业规范的要求。

  第六十八条、该商品房应当按照国家建标[20__]157号《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进行验收。

  未通过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商品房,出卖人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十九条、出卖人将未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或者对不合格按合格验收的商品房擅自交付使用的,除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外,买受人有权退房,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第十七部分:建筑材料及建筑节能质量承诺

  第七十条、出卖人承诺该商品房使用的建筑材料、构筑配件、水管电线、五金器材等各种建筑材料,其质量、数量、规格、型号、尺寸、性能、测试数据均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质量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

  第七十一条、出卖人承诺全部建筑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防火、隔音、照明、采暖、保温、防水、抗震、防雷等均应采用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的新型节能环保材料,全部材料的质量测试数据应达到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行业规范。

  第七十二条、出卖人的商品房的设计、施工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等强制性规范和标准,并向买受人提供专业鉴定部门出具的该商品房抗震安全性能评价测试报告。

  第七十三条、该商品房的建筑节能设计,包括但不限于防火、隔音、照明、采暖、保温、通风、抗震、防雷等,均应当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HJ/T2.1~2.3—9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的规范和要求,对经检测未达到标准的,出卖人应当按照要求补做节能措施,并承担全部费用。

  第十八部分:室内居住环境质量承诺

  第七十四条、出卖人承诺该商品房的居住建筑环境达到国家环境保护行业标准HJ/T2.1~2.3—9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的规范和要求,检测未达到标准的,出卖人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整改返工,并承担全部费用。

  第七十五条、出卖人承诺该商品房室内空气质量达到国家环境保护行业标准。

  经检测达不到国家标准的,出卖人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整改返工,并承担全部费用。

  自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365日内(该时限应当不低于60日)仍达不到标准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第七十六条、按照国家建设部《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工程竣工验收时对室内装饰用瓷砖进行放射性检测、毛坯房室内空气中甲醛污染检测,如发现污染物浓度超标情况,出卖人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符合中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

  第十九部分:附属设施设备质量承诺

  第七十七条、供暖设备:出卖人按照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产品质量行业标准保证供暖设备的产品质量、技术性能、安全性能,在产品责任和维修年限范围内承担责任。

  如因该产品质量问题或安装问题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民事责任,由本商品房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八条、燃气设备:出卖人按照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产品质量行业标准保证燃气设备的产品质量、技术性能、安全性能,在产品责任和维修年限范围内承担责任。

  如因该产品质量问题或安装问题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民事责任,由本商品房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九条、电梯设备:出卖人按照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产品质量行业标准保证电梯设备的产品质量、技术性能、安全性能,在产品责任和维修年限范围内承担责任。

  如因该产品质量问题或安装问题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民事责任,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八十条、消防设备:出卖人按照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消防器材质量行业标准保证消防设备的产品质量、技术性能、安全性能,在产品责任和维修年限范围内承担责任。

  如因该产品质量问题或安装问题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民事责任,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部分:商品房配套设施交付条件承诺

  第八十一条、自来水:出卖人承诺在买受人收房时提供24小时正常供应自来水,水费按政府公布的市民生活用水价格执行,确保防水质量达到标准,不附加任何费用。

  第八十二条、防水排水:出卖人承诺在买受人收房时房屋顶棚无水渍、厨房及厕所防水良好、上下水管与地板结合处无漏水、渗水;

  提供厨房、卫生间、阳台24小时防水测试的测验报告单,保证管道不会出现任何泄露。

  出卖人并承诺室内的排水设施正常使用。

  第八十三条、供电:出卖人承诺该商品房的室内外电路、电闸、保险、开关、灯头、插座等产品质量及安装质量均达到国家行业规定的质量标准,在买受人收房时保证24小时供电,符合民用电标准,电费按政府公布的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执行,不附加任何其他费用。

  第八十四条、燃气暖气设施:出卖人承诺在买受人收房时保证24小时燃气供应,符合民用标准,气价按政府公布的居民生活用气价格执行,不附加任何其他费用,并保证暖气设施安装完毕,管道接口已接通到位,可正常安装暖气设备。

  第八十五条、通讯网络电视设施:出卖人承诺在买受人收房时保证室内具备电话、宽带网络、有线电视、可视对讲门铃系统,线路设施接口均已接通到位,可正常安装使用。

  第八十六条、电梯设施:出卖人承诺该商品房配备的电梯必须经本市电梯安检部门检验鉴定合格,达到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和性能,在买受人收房时电梯正常安全运行,常年24小时适于使用。

  第八十七条出卖人承诺该商品房如果在合同约定的交房之日上述任何一项未达到正常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照每逾期一日,出卖人按买受人已付房价款的万分之二点一支付违约金。

  第八十八条出卖人承诺该商品房在交付使用时与其正常使用直接相关的配套设施达到下列条件:

  (1)公共绿地:在合同约定的交房之日达到规划设计要求;

  (2)公共道路:在合同约定的交房之日达到正常使用条件;

  (3)停车场:在合同约定的交房之日达到正常使用条件;

  (4)幼儿园:在合同约定的交房之日达到正常使用条件;

  (5)学校:在合同约定的交房之日达到正常使用条件;

  (6)会所:在合同约定的交房之日达到正常使用条件;

  (7)商业网点:在合同约定的交房之日已经正常营业;

  (8)体育设施:在合同约定的交房之日达到正常使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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