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协议集锦(通用29篇)
2.甲方向乙方作出下列声明、保证和承诺,并确认乙方依据这些声明、保证和承诺而签署本协议:
(1)甲方是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并已获得了为购买本协议项下股权所要求的一切授权、批准及认可;
(2)甲方具备签署本协议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本协议一经签署即对甲方构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3)甲方在本协议中承担的义务是合法、有效的,其履行不会与甲方承担的其它协议义务相冲突,也不会违反任何法律。
3.甲乙双方的各项声明、保证和承诺是根据本协议签署日前存在的事实而作出的,每项声明、保证和承诺应单独解释,不受其他各项声明、保证和承诺或本协议其他条款的限制并且在甲方取得购买股权时仍保持其全部效力。
4.在本协议及本协议各条款的有效期内,如果甲乙任何一方了解到任何声明、保证和承诺不真实的事实情况,甲乙双方同意立即通知另外一方。
第六条 协议的终止
在乙方按本协议的规定,合法地取得因出售本协议项下股权而获得甲方支付的所有款项的任何时间:
1.如果出现了下列情况之一,则乙方有权在通知甲方后终止本协议,并收回本协议项下转让股权:
(1)如果出现了对于其发生无法预料也无法避免,对于其后果又无法克服的事件,导致本次股权买卖事实上的不可能性。
(2)如果甲方违反了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并且该违约行为使本协议的目的无法实现;
(3)如果出现了任何使甲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在实质意义上不真实的事实或情况。
2.如果出现了下列情况之一,则甲方有权在通知乙方后终止本协议:
(1)如果乙方违反了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并且该违约行为使本协议的目的无法实现;
(2)如果出现了任何使乙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在实质意义上不真实的事实或情况。
3.在任何一方根据本条1、2的规定终止本合同后,除本合同第、八、九、十条以及终止之前因本协议已经产生的权利、义务外,各方不再享有本协议中的权利,也不再承担本协议的义务。
第七条 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若不履行本协议载明的义务,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必须承担由于违约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1.所有权的追索,按本协议第五条所载明的甲方付款条款,若甲方未能到期足额付清购买股权款项,则乙方对甲方不付款的股权有追索权。
2.按本协议第五条的规定,若甲方付款的资金未能按期到位,则每延续一天交纳未交购买股权款部分0.5%的滞纳金。
3.若甲方按期付清购买股权款项后(以乙方收到汇款单据之日为准),_________日内乙方未办理申请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则构成违约,须向甲方支付_________元的罚金,并偿还甲方的全部付款及利息。
第八条 保密
1.甲、乙双方对于因签署和履行本协议而获得的、与下列各项有关的信息,应当严格保密。但是,按本条第2款可以披露的除外。
(1)本协议的各项条款;
(2)有关本协议的谈判;
(3)本协议的标的;
(4)各方的商业秘密。
2.仅在下列情况下,本协议各方才可以披露本条第1款所述信息。
(1)法律的要求;
(2)任何有管辖权的政府机关、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3)向该方的专业顾问或律师披露(如有);
(4)非因该方过错,信息进入公有领域;
(5)各方事先给予书面同意。
3.本协议终止后本条款仍然适用,不受时间限制。
第九条 免责补偿
1.由于乙方违反其声明、保证和承诺或不履行本协议中的其他义务,导致对甲方或它的董事、职员、代理人的起诉、索赔或权利请求,乙方同意向甲方或它的董事、职员、代理人就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责任和费用提供合理补偿,但是由于甲方的故意或过失而引起之责任或造成的损失除外。
2.由于甲方违反其声明、保证和承诺或不履行本协议中的其他义务,导致对乙方或它的职员、代理人的起诉、索赔或权利请求,甲方同意向乙方或它的职员、代理人就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责任和费用提供合理补偿,但是由于乙方的故意或过失而引起之责任或造成的损失除外。
3.本协议终止后本条款仍然适用,不受时间限制。
第十条 未尽事宜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协议生效和文本
本协议在甲乙双方法定授权代表签署并经有关审批机关批准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甲乙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股权转让协议集锦 篇8
本《关于【目标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 年 月 日在 签署:
转让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受让方: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目标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转让方、受让方及目标公司,以下各称“一方”,合称“各方”。
鉴于:
1.【目标公司】是一家依中国法律有效成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主营业务为。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目标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实缴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
2.受让方系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受让方拟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投资目标公司,拓展其务板块。
3.受让方同意,在本协议第三条所述之前提条件均已满足或已经有权一方豁免后,依据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受让转让方持有的目标公司%的股权(即目标公司万的出资额)及该等股权所代表的一切权益。
4.转让方同意,在本协议第三条所述之前提条件均已满足或已经有权一方豁免后,向受让方交割标的股权。
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经平等协商一致,就前述标的股权转让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定义和解释
一.1 定义
在本协议中,除非文内另行定义,下列词语应具有如下含义:
“权益”标的股权以及其他所有与之有关的权利和利益。
“财务报表”指由转让方及目标公司提供给受让方的关于目标公司的财务报表,包括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利润表、合并现金流量表及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担保权益”指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第三方权益。
“工商主管部门”指有权主管公司登记、注册事宜的中国工商行政主管部门。
“关联方”就任何主体而言,指(i)若其为自然人,指该等人士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姊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姊妹及其配偶以及为该等人士或其前述关联人士而设立并存续的信托,或该等人士及其前述关联人士所控制的主体;(ii)若其为法人、非法人组织、机构或其他形式的实体,指直接或通过一个或多个中间人间接控制该主体的任何一方,或该主体直接或通过一个或多个中间人间接控制的任何一方,或者与该主体共同被一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任何一方。“控制”指:(i)某一主体直接或间接拥有另一主体50%以上的有表决权的股票、注册资本或其他股本权益,无论通过拥有证券,通过合同或其他方式行使;或(ii)拥有任命管理层、董事会或类似决策机构大多数成员的权力,或(iii)通过合约安排或其他方式,能够控制该另一主体的管理或决策。
“交易”指根据本协议的约定进行的交易。
“交割”
指本协议第3.2条先决条件均满足或未满足的条件已相应地被受让方或转让方豁免,标的股权全部无瑕疵地由转让方转让给受让方。
“营业日”指除星期六、星期日或中国法定节假日之外的任何一个公历日。
“元”指中国的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
“中国法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法律解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央政府各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的授权发布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任何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政府发布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经该等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政府授权的地方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