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协议集锦(通用29篇)
(e) 目标公司未发生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
第四条 转让方及目标公司的陈述与保证
除另有指定时间外,转让方及目标公司共同、连带地在本协议签署日及交割日向受让方作出如下各项陈述并保证:
四.1 转让方的资格、合法权益
(a) 转让方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的自然人,具有完全的权力签署和提交有关交易文件并根据有关交易文件承担法律责任。
(b) 于交割日,转让方对其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拥有完整的、排他的、合法有效的、可依法处置的所有权,不受任何担保权益的约束。
四.2 不违反
(a) 签署、提交或履行有关交易文件,完成有关交易文件项下责任或义务或遵守有关交易文件的规定不会: (i)导致或构成对以转让方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协议的条款、条件或规定的违约;或(ii)违反适用于转让方或其任何资产的批准文件。
(b) 就转让方合理所知,转让方签署和履行有关交易文件与其适用的所有法律、以其为一方的或对其资产有约束力的任何协议、任何法院判决、任何仲裁机关的裁决、任何行政机关的决定并无违反或抵触。
四.3 同意
(a) 不存在任何如不取得,本协议项下交易就无法进行的需第三方向转让方作出的同意,或该等同意已由转让方取得,包括但不限于目标公司除转让方以外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文件、目标公司股东会已作出同意本次股权转让的有效决议。
(b) 转让方应当根据本协议第2.3条的约定及时办理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且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时,应配合提供工商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该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目标公司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以及转让方及目标公司有义务及时予以获得并提供的其他文件。
四.4 资格、公司股权
(a) 目标公司是一家依据中国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
(b) 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目标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实缴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
(c) 目标公司不存在已出资的注册资本非法撤资、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或返还的情况。
(d) 转让方及其关联方持有目标公司的100%股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方及其关联方对目标公司应当缴纳的出资均已缴足,其已缴纳的注册资本完全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四.5 授权、协议有效性
转让方、目标公司拥有完全的权利和能力,以签署和履行本协议,并完成有关交易文件项下责任或义务。有关交易文件经转让方、目标公司正式签署后,按照其条款对转让方、目标公司构成有效的、具有约束力的义务,并可根据其条款对转让方、目标公司强制执行。
四.6 监管机构的批准及执照
目标公司就其设立、有效存续以及经营其目前所经营的业务所需的所有证照、同意及其它许可及批准已经取得,程序合法合规,并具有完全的效力及作用,而且该等证照、同意及其它许可及批准即使有效期即将届满,目标公司已在法定期限内办理有关续期或重新换证的手续。
四.7 财务资料
目标公司的财务报表根据适用的中国会计准则编制,公允地反映了目标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在所有重大方面真实、准确、完整。
四.8 中止营业
目标公司未有发生中止营业或进入清算或破产程序,其业务或资产未被相关机构接管或托管。
四.9 税费
目标公司所执行的税种、税率及享受的税收优惠在所有重大方面均符合中国法律的规定,无未缴、欠缴及其他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受到税务机关处罚且将对于目标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
四.10 雇员
(a) 目标公司已和全体雇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各项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比例均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b) 目标公司不存在任何重大违反劳动、雇用、社会保险和/或住房公积金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或情形。
(c) 就转让方和/或目标公司所知,没有任何雇员或其他人员或者以前被聘用的雇员或其他人员威胁要对目标公司提出,也没有其他人威胁要就任何雇员或其他人员或者以前被聘用的雇员或其他人员对目标公司提出,涉及因该雇员或其他人员或者以前被聘用的雇员或其他人员被目标公司雇用或聘用而造成或产生的任何意外、伤害、未支付的薪金、加班费、遣散费、社保及住房公积金款项、假期或任何其它事项的索赔,而且没有尚未解决的此类索赔。
四.11 业务合同
目标公司正在执行的所有金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主营业务合同在所有重大方面均为合法有效,且均处于正常履行状态,有关合同的履行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不存在合理预期将对于目标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违约事件或潜在纠纷。
四.12 负债
除已于财务报表记载的以外,目标公司没有任何其他借款或债务。
四.13 诉讼
除本协议附录二已披露的情形外,目标公司不涉及其他的未决的或据转让方合理所知威胁要提起的,合理预计将会对目标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民事、刑事、仲裁或行政程序。
四.14 知识产权
对于目标公司经营其主营业务所需的知识产权,均由目标公司合法拥有或经合法授权,不存在任何第三方提起的可能给目标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争议、权利请求,不存在任何抵押、质押或其他担保权利或限制。
四.15 其他
目标公司不存在任何影响本次交易或导致受让方无法实现本合同目的的其他重大不利因素。
第五条 受让方的陈述和保证
受让方向转让方作出如下陈述和保证:
五.1 资格与性质
受让方拥有合法的权利和能力签订有关交易文件并根据有关交易文件承担法律义务。
五.2 授权、协议有效性
受让方具有合法的权利和能力签署和提交有关交易文件,并完成本协议项下交易。有关交易文件经转让方和受让方适当签署,构成对受让方的合法、有效且有约束力的义务。
五.3 不违反
就受让方合理所知,受让方签署和履行有关交易文件与其适用的所有法律、以其为一方的或对其资产有约束力的任何协议、任何法院判决、任何仲裁机关的裁决、任何行政机关的决定并无违反或抵触。
五.4 资金和能力保证
受让方有足够的资金和能力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转让方支付股权转让对价。受让方用于支付本次支付股权转让款的资金来源合法。
五.5 同意
不存在任何如不取得,本协议项下交易就无法进行的需第三方向受让方作出的同意,或该等同意已由受让方取得。
第六条 过渡期安排
各方同意,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至本次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完成日,除非征得受让方的事先书面同意,目标公司不得实施以下行为:
(a) 引入其他投资者或被收购、兼并,或主动申请破产或解散公司;
(b) 转让金额超过人民币100万元资产;
(c) 为任何个人、企业或其他实体提供担保;
(d) 签署、变更、解除任何金额超过50万元的与公司经营性活动无关的合同;
(e) 进行任何利润分配;
(f) 就上述任何一项签订合同或作出承诺。
第七条 税务、成本及费用
七.1 税收责任
根据中国法律,因进行本协议所述交易产生的应由转让方缴纳的任何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印花税等),由转让方自行承担。
根据中国法律,因进行本协议所述交易产生的应由受让方缴纳的任何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印花税等),应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七.2 成本和费用
转让方、受让方应各自承担其已支出或即将支出的与本协议所述交易有关的尽职调查及准备、谈判和制作所有文件的费用,包括聘请外部律师、会计师和其他专业顾问的费用,以及谈判、准备本协议和完成本协议所述交易而产生的费用。
第八条 保密
八.1 保密义务
各方应当尽所有合理之努力,并采取所有必要之措施,对下列信息予以保密,并且确保其各自的管理人员、雇员、代理人、专业顾问及其他人士对下列信息予以保密,未经其他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此等信息(以下合称“保密信息”):
(a) 本协议的条款以及条件,包括本协议的存在本身;
(b) 与本协议相关的谈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