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通用33篇)
除定金的剩余部分出让综合价金:万元,受让方同意在签定正式合同的当日内付清。
第五条受让方应在安置方案批准后3个月内付清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且受让方按合同约定交清土地出让综合价金后,应在30日内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交地申请,出让方及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用地红线图验明红线标示坐标的拐点界桩,向受让方移交土地,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并签订交地备忘录。因特殊原因不能实施交地的,经向受让方通报后,交地时限可以相应推延。未按合同规定提供土地使用权时,受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出让地块范围内的拆迁安置补偿由受让方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受让方可在交地并全部交清土地出让金后30天内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办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七条受让方应在年月底前动工建设,并于年月底前竣工。不能按期开工建设的应提前30日向出让人提出延-建申请,但延-建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超过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的,出让方向受让方征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出让方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延期竣工180日内的,受让方应向出让方支付出让金总额5%的违约金;延期竣工超过180日的,出让方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解除出让合同,注销《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八条受让方受让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在投入计划总投资额25%以上后,依有关规定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但必须经有批准权限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等有关手续。
第九条受让方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的60日内,应依照规定到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或换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第十条受让方在出让合同规定的年限内需要改变土地用途和建设规模等约定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在签订修改方案批准后30日内必须向出让方提出申请,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不申请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有权作出处罚。
第十一条受让方依法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内,除出让方依照本合同约定解除本合同外出让方不得收回。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一)、(二)项规定情形,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受让方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建设经营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受让方需要继续使用本合同项下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受让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该地块的权利。经批准予以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十三条由政府批准的公用事业性各项管线等工程,受让方应允许在其受让的土地范围内的规划位置建造或通过。
第十四条受让方在用地红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和维修活动时,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对周围环境及设施有妥善保护的义务。
第十五条任何一方对于因发生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延误或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不负责任。但必须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造成的损失。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48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15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履行或部分不履行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的报告。
第十六条在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有权对出让宗地的开发利用、转让、出租、抵押等进行年度监督检查,受让方不得拒绝和阻挠。年度监督检查表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十七条出让方设置的交地界桩,受让方应妥善保护,不得擅自改动,界桩遭受破坏或移动时,应及时报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由于一方的过错,造成正式合同部分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各自分别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凡由执行正式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出让方可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受让方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解决争议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中其他无争议的内容。
第二十条本合同未尽事宜,从其法律、法规之规定,也可双方约定。依本合同订立的土地使用条件,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采用汉字书写,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四份,与合同正本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于二oo年月日在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签订。
出让方: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受让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签字)(签字)
电话:电话:
邮政编码:400015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光大银行渝中区支行开户银行:
户名: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户名:
账户:帐号: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 篇11
出让方: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受让方: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双方在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_________府土用(_________)_________号的前提下,订立合同如下:
第一条 甲方以现状条件出让位于上海市_________地块,
地块总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其面积、位置与四至范围如本合同附图所示。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
乙方以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人民币_________元)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下简称出让金),获得上述地块_________年的土地使用权。
乙方在土地使用期限内应每年向_________缴纳每平方米土地面积壹元人民币的土地使用金。
(如以美元竞投受让土地使用权的,支付的币种应相应改为美元,并增加相应条款:甲方同意乙方以人民币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人民币与美元的比价按上月月底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供的人民币市场汇价(1美元/人民币中间价折算。)
第二条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的十天内,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乙方须向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支付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人民币_________元),作为保证本合同切实履行的定金。该定金是出让金的一部分。
[如该地块以招标、拍卖或挂牌等方式出让,事先缴纳过保证金的,该款相应改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的投标保证金_________元(大写:人民币_________元)相应抵作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定金,该定金是出让金的一部分。]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的六十天内,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乙方须向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付清出让金余额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人民币_________元)。
第三条 乙方如不能按期支付出让金(含定金,下同),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乙方无权请求返还已缴纳的出让金。如乙方延期缴纳出让金的,应在本合同规定付款截止之日前提出书面申请。经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同意后,按日收取千分之三的违约滞纳金。未经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同意,延期超过30天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四条 在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应当与_________签订《委托动拆迁及配套合同》,并依约履行。乙方如不按与_________签订的《委托动拆迁及配套合同》支付费用或违约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出让合同,已付的出让金不予退还。
第五条 乙方在付清上述土地出让金总价后,可以凭土地出让金付款凭证、其他相应付款证明、其他有关材料,按规定向所在区房地产登记处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第六条 本合同附件《上海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条件》(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条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条 出让使用权的土地,其所有权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和政府对其拥有法律规定的司法管辖权、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须的权益。地下矿产、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等均不属出让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