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防水承包合同(精选20篇)
(2)由乙方负责供应的材料、设备,发包方或监理的核实、接受相关文件、报告,并不免除乙方对于材料、设备质量的保证责任,材料、设备的缺陷责任仍由乙方承担;
(3)发包方指定的试验室作为本工程全部材料的试验检测单位,在乙方提出试验检测时,发包方以书面通知形式确定试验检测单位。施工中需要提交的相关报告、数据,乙方未能按时提交的,发包方有权拒付工程进度款。
2、材料、设备的运输、装卸、保管保护:
本工程施工用的材料、设备由乙方负责运至施工现场卸车并保管保护。期间的运输、装卸、保管保护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3、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不得侵犯他人的权利(包括知识产权),乙方并应当自费取得权利人的使用许可,否则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如发包方继续使用而承担费用的,均由乙方承担。
4、乙方同意为保证能够按期保质的完成合同义务,任何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施工机械除外)的所有权,均自进入施工现场之时转归发包方所有并由承包人负责保管,保证材料设备供货商无所有权保留。
5、所有运进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未经发包方同意,不得外运,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承包方自负。
第四条 工地考察
1、合同签订前乙方已按发包方要求认真考察了工地并充分了解工地位置、周边情况、土质、地质情况、道路、储存空间、作业空间、起卸限制及其他足以影响工期、承包价款之情况,已充分认识到各种不利因素,乙方理解工地上有其他施工单位作业,不可能独占工作面和工作空间以及施工现场,充分理解交叉施工对工期、费用的影响,亦理解政府管理部门对施工作业方式和时间可能的限制,乙方确认本合同所约定的工期、工程价款或结算依据的标准,已包括上述因素等对工期、价款的影响。前述因素不予延长工期,不予增加费用。乙方保证在约定的工期内将符合本合同约定并具备国家规定交付条件的工程竣工交付发包方。
2、发包方提供的本工程现有的管线图或其他材料之提供,只供乙方参考,具体由乙方自行负责。
3、乙方任何因忽视或误解上述情况,不得因此提出索赔、增加费用或延长工期。
第五条 工期
1、按甲方通知进场施工,并按甲方现场施工进度要求完成施工,其中单体防水施工工期为3天完成。
2、施工现场满足施工要求后,按发包方通知进场施工。乙方应当严格遵守本合同双方约定的施工工期计划中确定的总日历工期、各阶段工期。工期中已包括法定节假日、交叉施工、配合施工的等待时间、试验检测时间、淋水试验时间,该等因素不作为延长工期的因素。
3、乙方逾期履行任何一阶段工期,或发包方认为竣工日期明显变得不能遵守,发包方可要求对本工程的一个或多个部位优先完成而无需增加费用。乙方须无偿地对剩余工作无延误地遵从发包方指示。
第六条 工期的顺延
1、乙方不得以不影响关键线路的设计变更或工程量增加为由而要求延长工期,不得以虽影响关键线路但需延长工期累计未超过十日的设计变更或工程量增加而要求延长工期,但超过十日的,对于超过十日的天数可同比例顺延工期。当出现设计变更或工程量增加可能顺延工期的,乙方应当采取相应的赶工措施确保工期和质量,相应的赶工费用由发包方承担。但如果可能的延误是由乙方造成的,赶工费由乙方承担。
2、对以下情况造成的工期延误,经发包人确认,工期相应顺延,双方的损失由各自承担:
(1)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下列情形之一并达到延误工期的程度;
①4.5级以上的地震;
②连续4小时以上的持续六级以上的大风;
③连续4小时以上的特大的暴雨;
④连续4小时以上温度低于零度的低温;
⑤连续7天38℃以上的高温等。
(2)工程按国家法律、政策或地方政府要求停建或缓建时造成的延误;
(3)发包方同意给予顺延的其他情况。
除上述之外的情况,一律不予顺延工期。
3、乙方在以上情况发生后5天内,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经济支出向发包方代表提出报告。乙方逾期提出报告的,视为以上情况对工期无影响或虽有影响但乙方有必要措施无需延长工期,非以上原因,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 分包和转包
1、乙方应当在合同约定开工日前7日内向发包方提交乙方现场负责人或乙方工地代表、技术人员、安全人员、施工队长(经理)名单,并附相应的证书。如发生变动,乙方应提前七日向发包方提交书面报告。乙方必须以自有的或经发包方批准租赁的机械设备并由其内部职工组成的项目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自行完成本工程。发包方发现现场乙方上述人员与乙方所报不符,视为乙方违法分包。
2、发包方指定分包
本工程如需指定分包的,由发包方指定分包。未经发包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分包。
3、除本协议中明确的发包方指定分包工程外,如若分包,则必须事先征得发包方的书面许可。发包方虽然许可,但分包商不称职或者其行为影响项目的工期(包括阶段性工期)、质量,发包方有权书面要求乙方将该分包商撤换,承包人应当立即撤换。
4、乙方违法分包、转包的,发包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承担施工合同总价金额百分之二十的违约赔偿金。
第八条 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
1、本工程质量标准双方约定为:合格
2、质量标准:质量标准按国家或地区相关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3、乙方应当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向发包方提交施工方案(包括施工工艺)、进度计划表,经发包方审定后由乙方实施。如发包方提出异议的,乙方应当根据发包方要求期限修订,并再次提交发包方审定。但发包方的审定并不视为对相应的施工方案、施工工艺、进度计划承担责任,责任仍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 工程竣工验收期限
1、工程竣工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乙方按国家及地方工程验收有关规定和合同要求,对质量自检合格并符合本合同要求的,向发包方提交工程竣工报告及完整竣工材料,其中包括符合工程档案管理、竣工备案及交付使用所需的按规定应由乙方办理的全部文件、材料,工程档案经相关部门预验收并取得建设工程档案初检合格证明,然后,双方按施工标准验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2、乙方未按规定执行的,发包方有权拒绝验收,因此而造成逾期竣工的,乙方应当承担逾期竣工的责任。发包方如同意验收,并不免除乙方提交相关报告、文件、资料的义务。
3、工程经竣工验收符合本合同要求、乙方清理好场地可办理场地移交的,发包方应当签发竣工验收合格证,乙方应当在发包方签发之日起五日内移交全部工程,乙方按期移交全部工程的,发包方 签发竣工验收合格证之日为竣工日,否则,自乙方式及移交全部工程之日为竣工日。
第十条 工程档案
1、工程档案应当做到与工程同步,并应当在每月25日提交工程量报告的同时一并提交。
2、工程档案由乙方负责按溧阳市有关城建档案报送要求编制,必须做到工程档案与工程建设同步。乙方最终交付发包方的档案的分数为6份,必须满足溧阳市城建档案馆的要求,按发包方要求的时间提交。
3、工程档案经相关部门预验收并取得建设档案初检合格证明后,双方进行竣工验收、结算。
4、双方确认取得城建档案合格证明,为双方进行结算的前提条件之一,该条件不因发包方验收工程或使用工程而废止或变更。
5、乙方未按期提交技术资料的,乙方应当按每日5000元向发包方承担违约金。如因乙方逾期提交技术资料或所提交的技术资料不全,以至发包方无法按期办理竣工验收备案证或城建档案手续的,或致使该项目购房者无法按期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发包方因此应当向本项目购房者承担的违约金等经济损失,均由乙方赔偿发包方。同时,发包方有权拒绝结算,即使发包方予以结算,发包方也有权按乙方最终提交技术资料的逾期天数顺延相关款项的支付,发包方不承担自工程交付使用之日起至资料完整日止的工程款利息。
第十一条 付款方式
1、合同签订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分批次)的10%; 2、乙方分批货(单位工程)到现场,完成该批工程量的50% ,通过甲方和监理初步验收后 143、乙方完成该批工程量的100%并通过甲方和监理初步验收后14天内支付给中标人至该批货款4、审计结算后14天内支付给中标人至合同结算总价的95%。审计时间和费用按项目所在地有关5、保修金为合同结算总价款的5%,工程保修期为5年,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修天内甲方支付给中标人至该批货款总价的35%。 总价的70%。 规定执行。 期满后结清保修金(不计息)。 第十二条 工程保修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