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工人劳动合同书(精选31篇)
(8)“月”是指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工程建设监理合同适用的法规是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监理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监理单位的义务
第四条向业主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第五条监理机构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运用合理的技能,为业主提供与其监理机构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认真、勤奋地工作。帮助业主实现合同预定的目标,公正地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监理机构使用业主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于业主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库存清单提交给业主,并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此类设施和物品。
第七条在本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业主的义务
第八条业主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第九条业主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机构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条业主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单位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第十一条业主应当授权一名熟悉本工程情况、能迅速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单位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单位。
第十二条业主应当将授予监理单位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机构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第三方,并在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三条业主应为监理机构提供如下协助:
(1)获取本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十四条业主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单位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
第十五条如果双方约定,由业主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职员和服务人员,则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增加与此相应的条款。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份,各执份。
业主:(签章) 监理单位:(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月日 年月日
建筑工程施工工人劳动合同书 篇10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名词解释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执行《协议书》的相关条款。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语言文字。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3.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国家颁发的工业设备、管道防腐绝热规范、标准及《施工及验收规范》。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开工前五天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有特殊要求的标准或规范由发包人在工程开工前提供。
4、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在工程正式开工前五日内,向承包人提供安装施工图贰套,土建施工图壹套。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无。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无。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职务: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职务:工程师
职权:监督工程进度及工程施工质量
5.6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
7、项目经理
姓名:刘庆职务:项目经理(副总工程师)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设备、管道的安装满足施工进度要求。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承包方在施工中使用的水、电、电讯,发包方在施工场地内指定具体使用点。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在施工期间,发包方应保证施工运输要道畅通。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无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在承包人正式进场施工前,应办理完施工许可等有关手续。
(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无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无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无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无
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无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无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按时发包人提供月进度计划。每月25日前,提供每月完成工作量报表,一式两份。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按照施工现场治安保卫管理办法搞好现场安全保卫工作。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无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无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承包人有责任保护已完工程的成品、半成品;
某些产品发包人有特殊保护要求时,发包人承担其所发生的费用。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无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按发包人有关规定,工程竣工做到工完场地清。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无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按发包方要求提供进度计划。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收到施工进度计划后五日内确认。
10.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无
13、工期延误
13.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无
四、质量与验收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执行《通用条款》的有关规定。
19、工程试车
19.5试车费用的承担:无
五、安全施工
执行《通用条款》第五条。按承包人的安全责任书执行。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价款及调整
23.2本合同价款采用按实结算方式确定。
(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无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无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按实调整。
(2)采用可调价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本工程采用可调价格。调整依据执行《通用条款》23.3条内容,以及发包人提出的较大功能性改变的设计修改。执行青海省相关定额及相应配套文件,按二级标准取费。
(3)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关成本和酬金的约定:无
23.3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调整的条件:1、甲方代表确认的工程量增减;2、甲方代表确认的设计变更或工程洽商;3、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国家对税、费等价格调整;4、双方商定的增减或调整。调整的方式:若有设计变更、工程签证、零星用工等,根据相关的收费标准,办理追赶加预算,调整总造价。
24、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合同签订生效后七日内预付30%的工程费和全部材料费。
扣回工程款的时间、比例:工程决算后扣回。
25、工程量确认
25.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每月30日前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发包方三日内确认,作为付款依据。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