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公司技术员劳动合同(通用3篇)
第四条 协议的变更、终止或解除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承担所有违约责任和经济赔偿:
(1)乙方负责经营的 分公司受到当地政府或建筑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损害甲方声誉的;
(2)乙方负责经营的 分公司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因严重拖欠工资、材料款,受当地政府和职能部门等同于吊销执照程度的严重处罚的;
(3)因 分公司拖欠材料及员工工资,使得甲方被第三人诉讼,或者工人上访闹事的,造成甲方经济损失并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
(4)违反本协议,擅自对外签订工程协议的。
(5)乙方不能完成产值目标的。
2、出现下列情况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1)甲方不能正常为乙方负责经营的 分公司提供投标资料的;
(2)甲方擅自干涉、或不正当干预乙方就 分公司经营管理自主权的;
(3)甲方未及时行使盖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字审批权,使乙方错失商业机会的。
3、甲方或乙方依法提出解除合同,本协议终止后,则乙方不再进行新的业务承接,仅负责就已承接的工程进行施工至保修期完毕,甲方应协助乙方做好未完工程的善后工作。
第五条 在经营活动中,若甲方的债权人就其与甲方的纠纷而造成 分公司开设账户内的财产受到查封等损害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返还、赔偿等责任。同样,若 分公司的债权人就其与北京纠纷而造成甲方开设账户内的财产受到查封或损害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返还、赔偿等责任。但在本 分公司成立以前的债权债务与乙方无关。
第六条 附则
1、乙方为保证履行本协议,乙方除缴纳保证金 万元整,还应以 有限公司 提供担保。
2、本协议约定的乙方经营范围为 市辖区内的范围,超出 市范围以外,不适用本协议。
3、本协议未尽事宜,应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4、本协议自双方盖章或签字后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即从 二○一四年
一月一日至二○一 八 年 十二 月 三十日零时止,期满后双方如需再
合作,可重新签订协议。期满后双方无法续订协议的,本协议有效期延续至乙方承接的所有工程项目保修期满、双方结清款项止,但延期期间乙方不得承接新的工程。有效期满,乙方必须将执照等分公司证书原件交接给甲方,并配合办理年检注册等手续。
5、由本协议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先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由甲方登记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甲 方:
乙 方:
联系电话:
担保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