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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合同(精选35篇)

2024-04-07 01:31:29合同范本1051打印
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合同(精选35篇) 甲方: ( 以下简称甲方)乙方: ( 以下简称乙方)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建筑消防设施的法规和技术规范,为了保障建筑消防设施正常运行,现甲方将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委托给乙方,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一致,特签订本合同,具体如下:第一条 合同....

  第十条 不可抗力

  (一)在合同履行结束之前任何时候,如果发生任何合同签订时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地震、水灾、重大传染性疾病以及战争等不可抗力情形,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决定暂缓履行或终止履行本合同。

  (二)如果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影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则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不视为违约。

  (三)本合同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义务时,应当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15日内通知另一方,并在其后的30日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及其持续的充分证据。

  (四)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双方应协商,以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并且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减小到最低限度,否则,未采取合理努力方应就扩大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通知

  (一)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通知、要求、文件往来等都应以书面形式送达对方,受送达方应及时签收。如由于受送达方的原因不能送达或拒绝签收的,送达方可采用挂号信或者邮政特快专递邮寄送达,邮件寄至本合同记载之地址时,即视为送达。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一方变更联系人或通信地址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书面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双方确认以下地址为相关通知、法律文书、诉讼文件的送达地址:

  甲方确认的送达地址:

  收件人: 手机号码:

  乙方确认的送达地址:

  收件人: 手机号码:

  双方上述送达地址适用范围包括本合同履行期间各类通知、合同等文件以及就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诉讼文件的送达,同时包括在争议进入民事诉讼程序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

  (一)所有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将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双方不能协商达成一致的,双方约定采取向 提起诉讼。

  (二)诉讼或调解进行过程中,双方将继续履行本合同未涉争议的其它部分。

  第十三条合同生效条件及文本数量

  (一)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二)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

  第十四条 其他约定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双方应签订安全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

  (三)因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调整导致合同价款中税费发生变化的,相应税费双方应按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调整执行。

  (四)本合同产生的债权,乙方不能向第三方转让和质押(包括但不限于向银行保理、应收账款质押等)。

  (五)本合同任何条款被禁止或被认定无效或被撤销,该禁止、无效或撤销不得影响合同任何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继续实施。

  (六)本合同所列附件做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件内容与本合同正文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合同正文为准。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合同 篇24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本着自愿公平、诚实信用、互惠互利的原则,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通过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

  一 服务范围

  甲方委托乙方对安装 内的建筑消防设施提供维修保养及定期服务。本项目的建筑高度为 米,建筑面积为 ㎡,地上 层,地下 层。

  二 服务期限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三 服务形式和服务内容

  1、本合同的服务形式为定期保养,不定期故障维修及24小时应急处理服务。

  2、乙方应按合同规定对甲方委托给乙方服务的建筑内各消防设施进行定期维修保养(工作内容、范围、时间见附件1)。

  3、保养报告:每次乙方在为甲方提供保养服务后,需现场填写“保养报告”,如实反映各种消防设施的情况,并由甲乙双方签字确认。

  4、故障隐患:如乙方在为甲方提供消防设施保养时发现有故障隐患,需要维修或更换部件,乙方需与甲方协商,由甲方决定是否进行维修或更换部件。如甲方不同意维修或更换部件,所发生的消防事故由甲方负责。

  5、维修报告:对于较大的故障维修项目,乙方应提出详细的维修方案并报甲方同意后实施。在维修(更换零部件)工作完成后,乙方维修人员应向甲方提供书面报告,并由双方签字确认故障已被修复。

  6、更换部件:

  (1)乙方为甲方提供的部件必须保证为符合行业质量标准的零配件。

  (2)更换常用易损件及一般维修材料费用由乙方承担(易损件及一般维修材料详见附件2)。

  (3)对于较大的故障维修项目乙方应提出详细的维修方案报甲方同意后实施。维修保养中经甲方同意更换的零配件及设备按原始发票结算。

  (4)乙方为甲方更换的零配件在保修期内非人为损坏,乙方需为甲方免费更换、维修;乙方所维修的部件如在规定的保修期限内出现与前次同样的故障且非人为损坏,乙方应免费维修该故障。(部件保修期为:从更换此部件起6个月止)

  7、应急情况处理:乙方对甲方委托给乙方的建筑内各消防设施系统提供24小时应急处理服务和故障维修服务,乙方在接到甲方维修要求电话后120分钟内派技术人员上门对本合同内所签定的消防设施进行维修保养。

  8、乙方每年对甲方委托给乙方服务地建筑内各消防设施系统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出具维护保养报告。

  9、第三方面的雇佣:乙方必须亲自从事建筑消防设施保养维护工作,不得委托第三方执行乙方在本协议中的有关义务,否则,甲方有权单方面停止此协议的执行。

  10、增值服务:提供一年两次的系统性培训服务,对监控室值班人员进行相关消防安全及操作指导,加强值守人员的专业技能以便出现问题能够现场第一时间做出响应,并在贵方举行消防演练时派技术人员进行技术指导工作,在有重大活动安排或检查时将特派技术人员进行驻点服务,配合贵方工作以保证活动期间消防系统的正常运行。

  1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工作的要求,在“营改增”试点后,若交易事项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乙方应当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乙方拒不履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甲方有权不履行付款义务。(2)对于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乙方应在开票之后【7】个工作日内送达甲方,甲方签收发票的日期为发票的送达日期。乙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合格的,甲方有权拒付相关款项,乙方应在接到甲方要求后的【7】个工作日内重新开具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送达甲方,乙方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四 服务费用:本合同的维修保养服务费用为:(大写)人民币 元整,(小写)人民币¥ 元。不含税价 元(大写人民币 ),税率6%,税款 元。更换零配件费用另计。

  五 付款方式:甲方在本合同签订一周内,在收到乙方提供的票据后【 7 】天内将总合同服务费的25%(即 元)支付给乙方。服务六个月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供的票据后【 7 】天内将总合同服务费的25%(即 元)支付给乙方。服务九个月后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供的票据后【 7 】天内将总合同服务费的25%(即 元)支付给乙方。服务到期前一周内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供的票据后【 7 】天内,将合同服务费的余款(即 元)支付给乙方。

  六 不予维修保养范围:

  1、建筑物中防火分隔土建部分

  2、非消防电气及消防设备控制柜之前的电源部分。

  3、非消防用水部分

  七 双方责任:

  1、如果发生下列情况,甲、乙各方有权单方面立即终止本协议。

  (1)甲方未提供各消防设施系统的相关档案资料和必须的维修保养工作条件,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费用。

  (2)乙方没有依合同约定,按照《国家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的要求,按照国家有关建筑消防设施技术规范对甲方委托给乙方服务的建筑内消防设施进行维修保养。

  (3)乙方未按照合同规定,严格执行国家建筑消防设施日常检查维修保养规则。

  (4)乙方未按照附件一所述工作内容、范围和时间进行检查。

  (5)乙方未经甲方同意而私自更换零配件。

  2、乙方有义务及时为甲方提供故障维修服务,按约定应在120分钟内赶到故障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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