墓位使用权转让合同(精选33篇)
第十条 海域使用权发生转让、出租、抵押和作价入股等变更。
海域使用权证所载内容发生变化的,乙方应及时向甲方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未经甲方同意,海域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和作价入股。海域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和作价入股期限,不得超过乙方已缴纳海域使用金的剩余期限。
分年度、分期或者其他方式缴纳海域使用金的,乙方必须在缴纳完第五条规定的海域使用金应缴总额后方可转让海域使用权,并及时向甲方申请办理海域使用权变更登记。乙方在转让剩余年限或剩余期限海域使用权时,与第三方协商并由第三方缴纳剩余海域使用金应缴总额并签定书面合同的,书面合同经甲方确认同意后,剩余海域使用金应缴总额可由第三方按照第六条规定的缴纳办法缴纳。
发生海域使用权继承的,属分年度、分期或者其他方式缴纳海域使用金的,继承权发生后剩余海域使用金应缴总额由继承人按照第六条规定的缴纳办法缴纳。
第十一条 提前收回海域使用权。
因公共利益、国家安全和国家建设需要使用本出让海域的,甲方可以依法提前收回海域使用权。在海域使用权期满前提前收回海域使用权的,应当给予乙方相当的补偿。 第十二条 使用期满。
海域使用权期满,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海域使用权终止。乙方应负责
清理拆除海域使用范围内的非永久性建筑,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和影响其他用海项目的用海设施和构筑物。
第十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有下列权利:
1、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审核乙方申请材料并依法办理;
2、依法对乙方用海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3、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对乙方的非法违法用海活动进行处罚;
4、当法定事由发生时,依法注销海域使用权证书,收回乙方的海域使用权;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甲方有下列义务:
1、乙方行为符合相关规定时,甲方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为乙方办理海域使用相关手续;
2、甲方应依法维护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3、甲方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4、发生非法违法用海活动时,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乙方在使用海域期限内有下列权利:
1、乙方依法使用海域并获得收益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2、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海域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和继承等;
3、对阻挠、妨害其依法使用海域的,乙方可以请求甲方排除妨害,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乙方在使用海域期限内有下列义务:
1、乙方在受让海域使用范围内所进行的开发、利用经营活动,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海洋环境和海域使用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乙方有依法保护和合理使用海域的义务,对不妨害其依法使用海域的非排他性用海活动不得阻扰;
3、受让范围海域发生重大自然变化或海洋环境发生恶化,乙方应及时报告甲方;
4、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在其使用海域过程中的监督和检查;
5、未经依法批准,乙方不得在受让海域范围内从事海洋基础测绘和调查;
6、当海域使用权证书所载内容发生变化时,乙方应及时向甲方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7、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和作价入股海域使用权;
8、乙方负责本出让海域所涉及养殖户等利益相关者的政策处理,并承担养殖物、建筑物及生产设施拆除等政策处理的相关费用。
9、依法缴纳海域使用金;
10、使用期满后,乙方应当拆除海域使用范围内的非永久性建筑,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或影响其他用海项目的用海设施和构筑物。
11、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履行其他审批手续的,乙方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转让、出租、抵押或者作价入股海域使用权的,其转让、出租、抵押或者作价入股合同无效,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改变海域规定用途的,甲方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或者注销海域使用权,收回海域使用权证书。
根据本合同规定应一次性缴纳海域使用金的,乙方逾期未缴纳,甲方有权要求其限期缴纳。在宽限期内仍不缴纳的,甲方有权注销海域使用权、解除本合同、收回海域使用权证书,并可要求乙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分期、分年度或其他方式缴纳海域使用金的,乙方不按期、不按年度或不按本合同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甲方有权责令乙方限期缴纳,并从逾期之日起每日加征海域使用金总额3‰的滞纳金。在限期内仍不缴纳的,甲方有权注销海域使用权证书、解除本合同、收回海域使用权,并可要求乙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海域使用权证书所载内容发生变化,乙方未及时申请办理海域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的,由此而导致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其他违约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六条 争议解决
因海域使用权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申请甲方调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诉讼。
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七条 其他。
本合同未定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本合同之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执行。
第十八条 本合同及附件和补充协议所定事项,国家和省、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国家和省、市法律法规出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加盖单位印章(是个人的,加盖个人手印)后生效。
第二十条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方各执贰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
墓位使用权转让合同 篇28
甲方:受让人梁意
居民身份证号码:乙方:转让人_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码:经甲、乙双方协商,签定《房屋转让合同》,约定如下:
一、乙方将其使用的位于房屋总层数所在层数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平方米,的公有使用权房屋转让给甲方居住或使用。
二、转让价格为人民币_______(大写) 叁万 _______元整,(小写)_______元整。
三、借款合同办理完之后,才可以办理《房屋转让合同》,本合同规定乙方不能按期偿还甲方借款本金及利息时,甲方可以通过处置担保房屋以收回乙方所欠借款及利息(利息按法律上限规定)。
四、甲、乙双方同意在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以前乙方不能还清向甲方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时,乙方同意甲方处置该房屋,乙方承诺全力配合甲方办理上述房屋再转让手续,包括交易、更名、过户、代收房款等相关事宜,并在借款之日起就此进行转让公证,房屋所有相关手续由甲方保管。乙方承担转让公证的有关费用。转让书由甲方保管,如乙方反悔,在甲方收回全部借款及利息后,转让书交还给乙方。如乙方反悔,甲方拥有该房产的永久使用权。
五、甲方于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担保房屋转让款人民币(大写) 叁万 _______元整,(小写) _______元整支付给乙方,乙方向甲方出具书面收据。
六、如果乙方在上述约定办理过户手续日期之前反悔,不向甲方偿还借款 或转让该房屋,则乙方需向甲方支付足额的违约金,作为对甲方的补偿。违约金金额按如下确定:从违约之日起,每经过一日,乙方按照借款的5‰支付违约金,直至乙方将借款及违约金全部支付给甲方为止。
七、甲方承诺在 _____年_____月 _____日之前如果乙方按时交付利息,甲方不办理上述房屋的过户手续,不对该房屋进行处置。如乙方在约定办理过户手续的日期之前反悔,不向甲方转让该房屋,经甲方同意,乙方向甲方按日足额支付违约金,甲方不对该房屋进行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