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集体合同(通用24篇)
第四十二条:公司和工会有责任教育职工严格遵守各项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教育和组织职工接受安全技术培训和管理。
公司对新入厂的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对从事特种作业(以国家规定工种范围为准)的人员必须进行岗前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工会积极配合公司对职工进行各项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职工的技术素质和安全意识,建立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制度,组织开展好“安康杯”竞赛活动和“安全生产月”活动,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
第四十三条:公司应建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生产班组中设立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应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监督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公司法定代表人每年至少一次向职代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等。
第七章 保险福利
第四十四条 社会保险
公司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费率达到100%;职工必须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中应由个人缴纳部分的费用;个人费用由公司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公司每年应将职工和公司缴纳保险费情况公布一次。
公司建立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的具体管理办法以及年度预算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股份制公司还须经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审议。补充医疗保险的执行情况接受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查,并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四十五条 企业年金
公司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第四十六条 职工互助补充保障
公司依据职工自愿、公司资助支持、工会组织发动的原则,组织职工参加全国总工会兴办的职工互助保障,由职工个人缴费,工会统一上交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北京办事处。保障项目包括:
(一)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互助费的标准为每人每年50元,只能投保1份,保障期为1年。
(二)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
互助费的标准为每份每期90元,保障期为3年,每期最高投保2份,每份互助费领取的互助金为5000___10000元。
(三)在职职工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
互助费的标准根据职工从事的行业、工种分别确定,详见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制定的费率表。保障期为1年。
(四)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保障计划
凡本市已参加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的在职女职工,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年龄在16___60周岁的女职工,均可由所在单位工会统一组织,集体投保。互助费的标准为每份36元,可投保1___2份。保障期为2年。每份互助费领取的互助金为10000元。
(五)在职职工子女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
互助费的标准为每人每年50元,最多投保4份,保障期为1年。
本合同期内,如遇互助保障计划修改,待保障期满后,按修改后的互助保障计划执行。
第四十七条 职工福利
(一)住房提租补贴
公司按照北京市相关政策要求,对职工实施住房提租补贴。
(二)伙食补贴
公司按_____元/月人的标准向职工发放伙食补贴。
(三)交通补贴
公司按职工家庭住址远近向职工发放交通补贴:
(四)通讯补贴
公司按照工作性质的需要向职工发放通讯补贴。
(五)职工健康体检:公司每年组织全体职工参加一次一般健康体检。
(六)职工文体娱乐活动:公司每半年为职工组织一次郊游或球类比赛、趣味运动会、卡拉OK等文体娱乐活动,使职工调整身心,并促进职工之间的交流、沟通。
第四十八条 开展“送温暖活动”
公司建立“送温暖工程基金”,开展“送温暖活动”,解决职工日常生活中的突发性、临时性的重大困难,帮扶职工摆脱困境、渡过难关。
“送温暖工程基金”由公司出资_____万元、工会筹集______万元共同组成,并共同制定《送温暖工程基金管理使用办法》,规定详细的帮扶救助办法、标准,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八章 女职工与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四十九条 公司依据《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政府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相关政策法规,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严格执行劳动部颁发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规定》,把女职工劳动安全与健康保护纳入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同步实施。
第五十条 公司在职工培训、晋级、晋升、评定专业技术职务、享受福利待遇、执行国家退休制度等方面,坚持男女职工机会平等。
第五十一条 女职工经期保护
(一)对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公司应暂时减少工作量或调整岗位。
(二)患有痛经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在月经期间,可以休息1天,算作劳动时间。
第五十二条 女职工孕期保护
(一)对怀孕的女职工,公司不得以怀孕为由降低职务和工资标准。
(二)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以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三)怀孕女职工在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计算在工作时间内,有定额的扣减相应的工作量。
(四)女职工怀孕后保胎假期按病假处理。
第五十三条 女职工产期保护
(一)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早产或者超期分娩的,按正常分娩对待。
(二)产假期满,公司应恢复女职工原岗位工作,并给予_____天的时间逐步恢复原定额的工作量。如职工本人不适应可调换岗位,但须征求职工本人同意。
(三)女职工产后假满仍需治疗的,经医疗机构证明,按国家规定的疾病医疗待遇办理。
(四)女职工实施计划生育的费用按规定报销,并根据医生建议给予休息,休息时间视为劳动时间。
(五)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不享受生育期间的经济待遇。
第五十四条 女职工哺乳期保护
(一)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经批准,可以再增加产假三个月(需减免三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二)经市或区、县级医疗单位确诊为体弱儿的,应适当延长哺乳时间,但最多不超过6个月。
(三)对哺乳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因特殊原因确实不能保证其每天哺乳时间的,在自愿的前提下,可以集中使用哺乳时间,并算作劳动时间。
(四)特殊情况下,公司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休产假延长假,延长假最多不能超过哺乳期,延长假期间,工资待遇不得低于公司最低工资标准。
第五十五条 女职工更年期保护
经区、县(含区、县)以上综合医疗机构或妇幼保健机构诊断为更年期综合症,经治疗效果仍不明显,且不适应原工作的女职工,公司适当减轻其工作量或者暂时安排其他适合的工作。
第五十六条 公司执行《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女职工由于计划生育手术、生育或流产,经本人申请并提供相关的医疗证明后,公司按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生育津贴以及报销产前检查、计划生育手术门诊医疗费用。
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公司补足。
公司在收到拨付的生育津贴及相关保险费用后,及时按规定发给职工。(对超出生育保险拨付的费用,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制定统一的报销办法。)
第五十七条 对不属于参保《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范围的女职工,其生育期间费用由公司负担。
(一)非本市户口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没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由公司支付。
(二)不属于参保范围的女职工怀孕,在公司的医疗机构或者指定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公司负担。
第五十八条 公司按照《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每月为10元。独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报销。职工子女十八周岁之前的医药费,参加市统一医疗保险后自付部分公司报销____%。
第五十九条 其他特殊保护
(一)公司每年出资组织安排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体检,并确定专人负责建立女职工健康检查档案。对已婚放环女职工,要进行透环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