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购销合同一(通用34篇)
甲方代理乙方办理按揭贷款或甲方指定按揭银行的,甲方应要求按揭银行在发放贷款时将全部按揭贷款直接划入预售款监控账户,不得放入其它账户。
乙方自行办理按揭贷款的,乙方应要求按揭银行在发放贷款时将全部按揭贷款直接划入预售款监控账户。
甲方要求解除合同的,甲方应自其要求解除合同通知书到达乙方之日起10日内,将乙方已支付房价款退还给乙方。
第十一条 预售合同备案确认和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
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办理预售合同备案确认和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
1.甲乙双方共同办理
甲乙双方应于本合同网上签订之日起_______日内(不超过30日),持本合同向房地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预售合同备案确认和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
2.乙方委托甲方办理
甲方应当在本合同网上签订之日起_______日内(不超过30日),为乙方办妥预售合同备案和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并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书交付乙方。乙方应当及时提供登记机关要求的需乙方提供的证件资料。
甲方应如实告知乙方为办理预售合同备案确认和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需要由乙方提供的证件资料。甲方未告知或告知的内容不完备、不准确,致使乙方未能及时提供证件资料的,由甲方承担责任。乙方不提供或延迟提供相关资料的,由乙方承担责任。
若甲方未在规定或者上述约定的期限内与乙方申请预告登记或者未依乙方委托代为申请预告登记的,乙方可以按照《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办法》的规定,单方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
第十二条 交房条件
该商品房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商品房建设项目符合验收管理规定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人防、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满足供水、供气、供电及通邮等必要居住条件,并取得了公共服务单位出具的永久供水、供气、供电、通邮的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 房屋交付
甲方应当在_____年_____ 月____日前将作为本合同标的物的房屋交付乙方使用。甲方向乙方交付房屋时,应当向乙方发出收楼通知书,甲方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中介机构办理交楼手续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中介机构应当向乙方出示甲方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因不可抗力等原因,房屋需延期交付使用的,甲方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乙方。
房屋交付使用后,甲方不得以房屋已交付使用为由怠于履行其在本合同中应承担的其它义务,如:办理产权证的义务等。
第十四条 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甲方如未能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交房,按下列第___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______日的,甲方应自本合同第十三条约定的交房日期的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每日按总房价款0.05%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本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 日后,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乙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收到乙方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 日内(不超过30日)退还乙方已支付房价款并支付利息(利息以乙方付款日起至甲方退款日止为期,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房地产开发贷款利率计算),同时按该商品房总价款的1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乙方实际损失的,甲方应补偿其差额。
乙方要求继续履行的,合同继续履行,甲方应自本合同第十三条约定的交房日期的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每日按总房价款0.05%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由于乙方原因,导致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
第十五条 房屋交付时的有关资料
甲乙双方进行房屋验收交接时,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有关该商品房的下列资料:
(一)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二)建设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或备案凭证。
(四)供水、供气、供电、通邮的永久使用证明材料。
(五)人防、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六)《房地产(住宅)质量保证书》。
(七)《房地产(住宅)使用说明书》。
(八)《临时管理规约》或《管理规约》。
(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述文件中,(一)至(五)项应出示原件并向乙方提供加盖甲方公章的复印件;(六)、(七)项应载明水电等设施配置说明、有关设备安装预留位置说明、装修注意事项和建筑节能等有关内容,甲方应提供已加盖公章的原件给乙方;(八)项应交由乙方填写或签署。
上述文件不全的,视为不符合交付标准,乙方有权拒绝收楼,由此产生的逾期交付责任由甲方承担。
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供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有效凭证的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第十六条 交付时的验收
乙方应在接到收楼通知书之日起 日内对该商品房进行验收,如有异议,应当在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 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逾期不提出,视为同意接收该商品房。
乙方认为该商品房不符合交付标准或条件的,应一次性提出异议。甲方在接到乙方异议后,应在 日内对异议部分做出书面答复和处理意见。逾期不予答复及处理的,视为乙方异议事实成立,该商品房视为未交付。
第十七条 风险责任转移
乙方对甲方所交付的房地产进行验收后,无异议或异议部分经协商处理同意收楼的,该商品房的风险责任自交付之日起由甲方转移给乙方。
甲方通知乙方收楼后,乙方无正当理由拒绝验收或无正当理由拖延验收时间的,甲方应当发出书面催告书一次。乙方未按催告书规定的日期办理该房屋的验收交接手续的,则自催告书约定的验收交接日之次日起该房屋的风险责任转移由乙方承担。
第十八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合同约定的该商品房面积与用于产权登记的实测面积有差异的,以实测面积为准。
1.选择本合同第七条第一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1)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房价款。
(2)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乙方有权选择单方解除本合同或继续履行本合同。
乙方要求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的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收到乙方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 日内(不超过30日)退还乙方已支付房价款并支付利息(利息以乙方付款日起至甲方退款日止为期,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房地产开发贷款利率计算)。
乙方同意继续履行本合同的情况下:
房屋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大于合同约定套内建筑面积的,其中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乙方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甲方负责,所有权归乙方。
房屋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小于合同约定套内建筑面积的,其中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甲方返还乙方,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甲方双倍返还乙方。
|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合同约定套内建筑面积|
面积误差比=───────────────────────────×100%
合同约定套内建筑面积
2.选择本合同第七条第二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的,双方自行约定处理方式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九条 规划、设计的变更
该商品房预售后,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该商品房项目的规划、设计;确需变更规划、设计的,甲方应书面征得乙方同意并报规划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甲方擅自改变该商品房项目的规划、设计的,乙方可要求解除买卖合同。
乙方要求解除买卖合同的,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收到乙方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 日内(不超过30日)退还乙方已支付房价款并支付利息(利息以乙方付款日起至甲方退款日止为期,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房地产开发贷款利率计算),同时按该商品房总价款的1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乙方实际损失的,甲方应补偿其差额。
乙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因甲方擅自改变规划、设计,造成乙方利益损害的,乙方可要求甲方给予赔偿。
第二十条 权利瑕疵担保
甲方保证无第三人向乙方主张对该商品房的任何权利。由于甲方的原因造成乙方丧失或者无法取得该商品房所有权,或者所有权受到限制的,乙方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并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的有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