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铺合作经营协议(精选30篇)
第二十一条甲乙双方应全面实际履行本合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应负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甲方如违反本条和合同第二十条的规定,应承担违约金,支付乙方违约金为合同总约定价款标的30%,并承担乙方投资损失和其他合理损失。
下列行为构成本合同项下的违约行为:
1、甲方未按合同规定向乙方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加油站财产和证照;或未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向乙方交付加油站。
2、甲方未按合同规定履行证照的完善、变更、代办义务,致使乙方不能正常使用加油站的。
3、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一条和第十一条规定,作出虚假声明或未履行承诺。
4、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未缴纳土地租金办理用地手续,严重影响加油站正常经营的。
5、甲方违反合同其他规定的使乙方不能正常经营。
第二十三条乙方应按合同第七条约定支付价款。逾期付款应付延迟履约银行贷款利息,逾期付款超过一个月经催告两次不付款的,构成违约,应按到期应付价款的30%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由于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的原因使本合同无法完全履行或无法履行时,须发包,承包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
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是指:
1.“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天灾、水灾、地震或其他灾难,战争或暴乱,以及其他在受影响的一方合理控制范围以外且经该方合理努力后也不能防止或避免的类似事件。
2.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或延迟履行合同的一方可视不可抗力的实际影响免除部分或全部违约责任。但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通知可能的情况下立即通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后15天内特快专递邮寄相关的主管部门签发的证明文件,以便其他各方审查、确认。
3.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终止或消除后,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对方,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终止或消除后15天内特快专递邮寄相关的主管部门签发的证明文件确认不可抗力事件的终止或消除。
4.如果不可抗力的影响持续超过1个月,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与对方取得联系,以便解决进一步履行合同的问题。如果不可抗力的影响持续超过6个月,任何一方都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
5.因地震、战争、洪水、火灾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免除违约责任。甲方按照实际租赁加油站的时间收取乙方租赁费,多收部分,由甲方退回乙方。
6.经营期间,如遇国家规划、拆迁、政府征收等政府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甲乙双方应解除合同,互不承担违约责任,政府拆迁补偿费甲方投资的归甲方所有,乙方投资的归乙方所有,经营补偿费(至合同到期日剩余日期的经营补偿费)归乙方所有。同时,甲方按本合同规定的租赁期限减去乙方的实际租赁期限,退还乙方剩余年限的租赁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