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房地产租赁合同书(精选30篇)
(1)乙方应在每月的第七日前向甲方提供一份由乙方确认正确记载乙方上个月在承租场所内整个月的营业额的书面财务报表;
(2)若乙方不提供或不实提供书面财务报表,甲方有权估算乙方上个月的营业额,乙方须按甲方估算的月营业额缴纳扣率租金;
(3)乙方在其上一个财政年度完结及租赁期满后三十天内应向甲方提供具备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租赁店铺进行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该年度财务报表应真实及详细地列出该店铺在本财务年度内各个月的财务资料及明细),费用由乙方自行支付。在甲方收到并确认上述年度财务报表后的十日内,甲乙双方须以现金付款的方式,对该财政年度的扣率租金,做出基于上述年度财务报表中所列的最终数字而需要做出的调整。相应财政年度的月报表须以经甲方收到并确认的该财政年度的年度财务报表为准,并做出相应调整;
(4)任何情况下,甲方仍保留对乙方查账的权利,包括甲方自行或聘请有资格的会计师、审计师对乙方经营租赁物业的相关会计报表、会计账薄、记账凭证、原始凭证等进行审查,费用由甲方支付。但是,若查账发现账目不实,则费用由乙方承担,并按实际查账的结果计算扣率租金。乙方应就甲方或甲方聘请的会计师、审计师查账事宜提供充分的协助和合作。
承租人应自开业日期或装修期结束后第二天(以两者中较晚的日期为准)起支付场地上这一家店铺的净销售额的____%作为提成租金。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于每月*日对店铺上一个月的销售情况进行核对和确认。承租人应基于前一季的财务报表(该财务报表由承租人根据其会计惯例制作),于当季的第一个月的第十五(15)日或之前交纳前一季的提成租金。出租人应于收到提成租金后二(2)个工作日内向承租人提供合法房屋租赁发票。提成租金的年度调整应当在每个财政年度终结后的一百三十(130)日内完成,且各方不需为此支付利息。提成租金的年度调整后,如承租人在该年度中收到的发票金额少于实际缴纳的提成租金,则出租人应补发发票。
五、维修程序的设定
在出租物业的使用过程中,最容易发生纠纷的当属出租物业的维修问题,且主要集中于因出租人未予维修及未及时维修而导致承租人无法使用出租物业或遭受损失的问题上。对于上述风险,除了在结果上通过违约责任条款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之外,我们更倾向于从程序上防止该等风险的发生。从另一个角度上看,这种程序上的条款设计,实际上是为了促使合同双方在问题发生时进行充分的沟通,以避免不必要的误解以及纠纷和损失的扩大。
乙方在使用租赁房地产过程中,如非因乙方过错,租赁房地产或其附属设施出现或发生妨碍安全、正常使用的损坏或故障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可能之有效措施防止缺陷的进一步扩大;如为紧急报修(指影响乙方工作、营运安全的故障,如房屋大面积漏雨等情况),甲方应在乙方发出紧急报修通知后四(4)小时内前来维修;如为紧急报修以外的一般报修,甲方应在乙方发出报修通知后三(3)日内前来维修。如甲方未在上述时间内进行处理,乙方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人进行维修,相应维修费用和款项由甲方承担,并由乙方从应支付给甲方的租金中扣除。
六、优先承租权
我们常见“优先购买权”条款,却不常见“优先承租权”条款。《深圳市房地产租赁合同书》第22条有类似“优先承租权”条款,但对于优先承租权的行使程序却没有进行约定,这使得该等“优先承租权”欠缺可操作性。从优先承租权的可操作性上讲,我们建议设计相关条款约定:在有第三人愿意以一定条件承租出租物业的时候,作为出租人,应当将该等条件书面通知承租人,并给予承租人合理的考虑期限;作为承租人,则应当在出租人指定期限内对其是否行使优先承租权作出书面回复。
本合同约定之租赁期间届满,乙方需继续租用租赁房地产的,应于租赁期届满之日前**个月向甲方提出续租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对租赁房地产有优先承租权。在有第三人愿意以一定条件承租租赁房地产的时候,甲方应当将该等条件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当在收到甲方通知后三日内对其是否行使优先承租权作出书面回复。
七、向潜在承租人或买方展示出租物业
租期将至,若承租人不再继续承租物业,则出租人为节约成本,很可能要求在租赁期限届满前一定时间内,携带潜在的承租人参观出租物业。另外,在出租人意欲出售出租物业的时候,往往也需要向潜在的买方展示出租物业。
对于上述两种情形,我们认为出租人的要求是合理的,承租人应给予一定的配合,但出租人应事先通知承租人,并不得影响承租人的正常使用。
在租赁期限届满前6个月内,如果乙方尚未与甲方就续租达成协议的,则甲方只要向乙方提前发出书面通知,甲方有权陪同潜在的承租人或者买方参观出租物业,但不得影响乙方的正常办公。
在租赁期满前三个月内,甲方有权进行重新招租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向未来的承租人展示租赁物业以及对租赁物业进行合理和必要的检查与维修等。乙方应在租期届满前三个月内,在获事先通知的任何合理时间内,无条件允许将在租期届满后承租或使用租赁物业的新的承租人或使用人勘察租赁物业及其各部分,甲方亦有权在租赁物业张贴招租告示。
八、承租人的自动变更
我们接触到的很多客户,其作为承租人租赁出租物业的目的是设立公司或分支机构并将出租物业地址作为新设公司或分支机构的注册地址。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通常会将该实际情况据实告诉出租人,并帮助客户在租赁合同中设计“承租人的自动变更”条款,以免出租人届时反口,不履行协助变更承租人的义务。如果没有该等“承租人的自动变更”条款,将来能否变更承租人则是出租人的权利,出租人往往会感觉增加其负担而不愿提供协助。这势必影响客户租赁目的的实现,并增加客户的负累。
鉴于乙方或其关联公司拟在中国境内新设公司(下称“新公司”),新公司英文名称暂定为;甲方同意:自新公司在中国合法设立之日,乙方在租赁合同及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权利和义务均自动转由新公司享有及承担,新公司自然成为租赁合同及本协议的主体(即“乙方”)及实际承租人,与甲方的租赁关系同时终止,而无需另行签订协议。但新公司应书面向甲方出具确认函,确认合约中所有约定同样对新公司有效。如有关主管机关需要或新公司要求,甲方承诺将按合约的相同约定及同等条件,按剩余的租期与新公司重新签订合约,并办理相关的租赁登记手续。
如甲方违反本条约定,视为违约,应当双倍返还乙方租赁保证金,在甲方解除合约的情况下,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相当于所余租期(即初始租期或续租后的续租总期限中尚未履行的租期,不含免租期,下同)租金的违约金,并赔偿乙方的装修损失。
九、租赁合同的提前解除
在租赁期限较长的租赁合同中,客户往往难以把握未来几年后的市场变化,故而在租赁合同履行了一定时期之后,客户很可能会根据市场变化改变经营模式,为此,客户宁愿支付一定的成本用以解除租赁合同的长期束缚。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相应的条款设计,就只有在事后依赖于合同双方的谈判,如果我们帮助客户在租赁合同中作了相应的条款设计,将来一旦发生客户希望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的情形,该等条款会起到意想不到的效果。其结果即使不是最有效的,但至少是可预期的。
在租赁期限内,原则上双方均不得要求提前解除本合同。但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年之后,如乙方要求提前解除合同的,需提前**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但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倍的租赁期限最后一年的租金作为补偿,还应当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合同终止后的相关义务;如甲方要求提前解除合同的,需提前*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但应退还承租保证金,并对乙方的装修损失予以补偿。
十、保证金的退还条件
一般而言,租赁合同解除后,承租人结清租金、物业管理费和其他应付费用后,出租人即可将保证金退还给承租人。但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保证金的退还条件可相应地予以增加。实践中出现较多的情形为,承租人租赁出租物业的目的在于设立公司或分支机构并将出租物业地址作为新设公司或分支机构的注册地址,一旦租赁合同解除,承租人必定要寻找新的办公场所,并办理新设公司或分支机构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合同双方可以公平、合理地约定:将承租人办理不再以出租物业为注册地址的变更登记手续作为保证金的退还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