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顶花园建筑施工协议书(通用30篇)
一、工程项目的综合说明
1、名称:
2、地址:
3、规模:
4、结构及层数:
5、发包方式:
6、发包范围:
7、年 月 天
8、质量要求:
二、工程造价
1、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定本承包协议造价为:
人民币: 元(大写: )
人民币: 元(大写: )
2、价格计算依据:
(1)标定的定额为:
(2)标定的取费标准:
(3)政策性调价文件截止日期:
三、材料采购供应
材料采购、运输、保管的责任和计价依据:
对材料质量的要求:
四、工程款支付方式
1、在合同签署后,开工前 %作为工程付款。
2、甲方按工程月进度向乙方准时付款。
3、按____市有关文件规定,工程竣工后甲方向乙方拨付工程款至总造价的 %;留 %做维修款,待工程竣工维修期满后一个月内全部付清。
4、施工期允许调整的.内容和依据:
五、工程基础的处理和重大设计变更费用的计取
1、施工过程三通一平由甲方负责,其费用不含在总价内。
2、基础垫层以下的地基处理有乙方负责,其费用不含在总价内,待竣工结算时按实际发生给与调整。
3、结构、规模、标准等重大设计变更由该工程图纸设计部门出变更图纸或变更说明,并由乙方负责施工,其费用不含在总价内。待竣工结算时按实际发生给予调整。
六、工程保修
本工程保修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执行。
遇有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通过协商另订补充条款,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本合同约定的下列方法之一进行解决:
1、由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 人民法院起诉。
以上协议经双方单位盖章、负责人签字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签约日期:
屋顶花园建筑施工协议书 篇17
发包人(甲方):
承包人(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订立本合同。
第1条:甲方将位于通辽市科尔沁区丰田镇建新村老砖厂院内,所建筑的厂房发包给乙方。承包范围:通辽市宏图包装厂厂房地面工程施工,包括窗台以下内外抹灰及厂房散水。乙方必须严格按施工要求施工。乙方对安全及文明施工实行全面承担,包工包料,乙方为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第一责任人。
第2条:开工日期:20xx年 月 日,竣工日期:20xx年 月 日。
第3条:合同价款甲方按乙方所做工程量施工量标准合计总价款55万元与乙方结算工程款,乙方承包单价一次包定。如有个别因素发生最终按乙方实际完成工程量据实结算工程款。
第4条:甲方开工前提供具备开工条件的施工场地,需要与有关部门联系和协调的工作由甲方负责。如甲方开工后有不具备材料其他工种所造成的停工甲方按工程总造价款2%每天作乙方赔偿。
第5条:乙方在开工过程中,严格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及甲方
要求执行,而如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对第三人人身财产损害,由此所造成的全部损失、赔偿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6条:施工所需要的机械设备、工具和油料、机油等消耗品均由乙方提供。上述机械费、油料费用均已包括承包单价之内,甲方附付合同约定的工程款之外不承担任何费用。
第7条:工程款支付(两次性支付)
7.1第一次付款20xx年6月30日前,付给人工费20万元。
第二次付款20xx年12月31日前,甲方一次性支付全部工程款。(以收据为凭)
7.2若甲方到期未给付工程款,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为10万元。
第8条: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年 月 日
屋顶花园建筑施工协议书 篇18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
出租人: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人: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担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丙方”)
第一部分:合同要点
第二部分:标准条款
第一条租赁物所有权
1、承租人确认,出租人是租赁物的唯一所有权人,除非承租人根据本合同规定在租赁期满后按合同约定取得租赁物所有权。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采取任何侵害出租人所有权的禁止行为。
2、承租人租赁期间占有、使用租赁物在任何情况下均不视为租赁物的所有权和其他权利转让给承租人。
3、如因第三方对租赁物主张权利、采取保全和强制措施,使出租人的所有权遭受危害时,承租人应采取措施阻止危害发生,并立即通知出租人。出租人因遭受危害而发生的全部费用及损失,由承租人偿还给出租人。
第二条租赁物的交付、使用、保管及维修
1、租赁物交付时,须在甲乙双方共同参与下对租赁物情况进行验收。验收完毕,双方代表在“租赁物交付证书”上签字,确认租赁物交付日期。
2、在出租期限内,本合同项下租赁物只允许在本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使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租赁物的使用用途,不得拆卸、变更设备。承租人变更租赁物使用地点,应提前7日书面提出申请,经出租人同意后,方可变更。
3、在租赁期间内,承租人负责使用并保管租赁物。由此造成的第三方人身或财产损害的,承租人承担全部责任,应进行相应赔偿。出租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4、承租人使用期间,因第三人向出租人主张权利而造成出租人任何损失或费用的,全部由承租人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交通费、运输费等)。如由出租人垫付的,由承租人偿还给出租人。
5、租赁期间内,承租人保证租赁物处于良好工作状态(正常磨损除外)。承租人应承担通知、告知甲方维护、保养、维修租赁物的责任。
6、租赁期间租赁物需加入保险时,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7、租赁期间如遇当地的工商管理、税务征收、矿山管理等诸如国家强制性政策、规定及管制事宜时,由乙方负责协调处理并承担全部费用。
第三条出租设备的租金计算方法及支付时间
1、乙方应在租赁物交付之前支付租金,之后须在每月租金支付日到期前七日支付下月租金。若逾期超过7天,甲方有权立即收回出租设备且不退还乙方所付租金及履约保证金,同时乙方必须赔偿甲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2、本合同项下租赁物租金的计算:月租:月工作不超小时;每月超出部分按小时计算,乙方须在支付下月租金的同时,向甲方支付当月的超班费。月工作量小时数以车辆计时表或GPS显示数据中数值高的为准。
3、由于天气变化或乙方的种种原因而导致租赁物出现停机情况,延误时间由乙方承担,月租金保持不变,仍按整月计算。
4、租赁物按月租期计算,按月结算。
第四条履约保证金
1、在支付第一个月租金的同时,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在本合同第一部分约定的履约保证金。在出现下列情况时,甲方有权扣减部分或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
●乙方未能按本合同及时足额地向甲方支付租金及本合同所约定的其他费用。
●乙方未经甲方事前书面同意,擅自变更作业地点、作业环境、使用用途及拆卸、变更设备。
2、租期到期后,甲方确定乙方无拖欠任何应支付给甲方的租金及本合同所约定的其他费用后,甲方将按多退少补的原则,不计利息退还履约保证金。
第五条禁止行为
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1、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擅自变更租赁物使用地点、交付给第三人或可能损害出租人权利的行为;
2、向任何第三人出售、转让、转租租赁物或对租赁物设定抵押、担保及任何可能侵害出租人所有权的行为;
3、对GPS系统进行改动、拆除、损毁或人为破坏(如安装有GPS系统)。
4、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擅自变更、涂改、人为损坏租赁物的标志、标识。
5、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