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专家聘用合同(精选31篇)
20.2乙方因工作接触到的凡注有内部资料、秘密、机密、绝密等字样的文件以及预发稿等均属于涉密文件,乙方不得违反规定自行传播,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或允许任何第三方使用,传播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复制、发送电子邮件、携带密件、密品到公共场所、在公共场所谈论涉密文件的内容等。
20.3乙方违反保密义务,除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外,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4乙方保密义务的期限不受本合同期限的限制,自乙方知悉涉密文件时开始,至涉密文件脱密时或者涉密文件已进入公共信息领域时终止。
七、合同的变更、终止、解除
第二十一条聘用合同的变更
21.1本合同依法签订后,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
21.2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本合同继续有效。
21.3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国家和北京市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化,使本合同的部分条款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合同应当根据法律、法规、政策进行调整变更。
21.4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
21.5合同一方依据第21.2项及第21.4项的约定,要求变更本合同的,应将变更要求书面通知另一方,另一方应在15日内(含15日)书面答复对方;15日内未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变更本合同。
第二十二条聘用合同的终止
22.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即自行终止:
22.1.1聘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双方没有续签聘用合同的。
22.1.2乙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22.1.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22.1.4甲方依法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责令关闭的。
22.1.5法律、法规规定的聘用合同终止的其他情形。
22.2本合同期限届满终止的,甲方应当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
22.3法律规定终止聘用合同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甲方应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补偿金计算标准按本合同29.1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聘用合同的解除
23.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23.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聘用合同,不支付任何解除合同的费用:
23.2.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条件的。
23.2.2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者甲方规章制度的。
23.2.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23.2.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戒毒的。
23.2.5被证明有欺诈行为、隐瞒与本合同以及工作有关的重大事实的。
23.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23.3.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安排的其他工作或者不符合国家和北京市从事有关行业、工种岗位规定,甲方无法另行安排工作的。
23.3.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23.3.3乙方有违约行为而未在72小时内补救的。
23.3.4单位根据经营状况或调整生产经营管理而简编裁员的。
23.3.5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
23.3.6本合同期限届满后双方未续订聘用合同而形成事实聘用关系,双方就续订聘用合同期限及条件不能达成一致的。
23.4乙方解除本合同的,应当提前九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试用期内乙方解除本合同的,应当提前十天通知甲方。经甲方批准后,乙方应当按照甲方规定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并结清有关费用、违约金。
23.5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23.5.1在试用期内;
23.5.2甲方有欺诈行为导致乙方签订本合同的;
23.5.3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乙方聘用报酬或者提供聘用条件的。
23.6乙方依照本合同23.4条解除本合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的。
23.7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能依据本合同23.3条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
23.7.1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3.7.2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法律规定医疗期内的。
23.7.3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23.8本合同23.3所述提前三十天通知的期限,甲方可以以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的方式替代。代通知金在与乙方结算时一并支付。甲方支付代通知金解除聘用合同的,聘用合同自甲方通知之日或者甲方确定的日期解除。
23.9在本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通知期内,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继续工作,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和甲方的要求完成甲方安排的工作。
23.10在本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通知期内,乙方继续为甲方工作的,甲方应根据乙方的工作情况支付乙方相应的工资。甲方要求乙方继续工作而乙方未工作的,甲方可以不支付乙方工资。
第二十四条离职交接和财产返还
24.1本合同终止或者解除时,乙方必须按照甲方要求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如因为乙方交接不当、拒绝交接、交接不完整而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4.2乙方应立即返还其使用或占有的合法属于甲方的一切文件和其他物品。
24.3在乙方办理完毕离职交接手续之后,甲方应当支付依据法律规定或依据本合同约定承担的有关费用,并出具离职证明。
八、聘用合同的续订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的续订
25.1本合同期限届满前,甲、乙双方应当就本合同是否续订进行协商。甲、乙双方同意续订本合同的,应当在本合同期限届满前签订书面协议。
25.2本合同期限届满前90日,如乙方有意续订合同,可向甲方提出续订本合同的申请,双方同意续订后办理合同续订手续。
第二十六条本合同续订期限
26.1本合同续订期限原则上不少于本合同期限,双方另有约定除外。
26.2本合同期限届满后,因甲、乙双方未办理终止或者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聘用关系的,甲方应当及时与乙方协商续订聘用合同。双方对于期限及聘用合同其他条件不能协商一致的,双方均可提前三十天向对方提出解除事实聘用关系,提出解除的一方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九、违反和解除聘用合同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违约责任的原则
27.1任何不适当、不按时、不全面履行本合同全部或者部分义务的行为,都构成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7.2关于违反合同的任何违约责任,合同双方同意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按国家有关法规赔偿经济损失。
27.3本合同到期终止,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乙方的违约责任
28.1甲方出资培训的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解除合同的赔偿标准为:以甲方出资额为限,每服务满一年(自培训完成之日或者双方另行约定之日起计算)递减20%,不满一年的不递减。乙方签订了培训协议的,按照培训协议执行。
28.2乙方提前解除合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乙方的合同尚未到期,又不符合23.4条和23.5条所列的解除条件,而单方面解除合同或擅自离职的,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8.2.1乙方在试用期结束后工作未满1个月而向甲方提出解除合同或擅自离职的,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20xx美元违约金。
28.2.2乙方在试用期结束后工作已满1个月未满4个月期间向甲方提出解除合同或擅自离职的,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1500美元违约金。
28.2.3乙方在试用期结束后工作已满4个月未满8个月期间向甲方提出解除合同或擅自离职的,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1000美元违约金。
28.2.4乙方在离合同期届满2个月内向甲方提出解除合同或擅自离职的,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500美元违约金。
28.3除前述第28.1、28.2项约定的违约金外,乙方提前解除本合同的,甲方为乙方付出的健康复检费、在华居留许可办理费用、招聘费用,包括支付给第三方、乙方、乙方原工作单位等单位和人员的费用,乙方应当全额给予赔偿。
28.4乙方违反保守商业秘密事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8.5乙方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应给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