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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合作经营合同(精选31篇)

2024-09-05 16:45:47合同范本打印
新版合作经营合同(精选31篇)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国有关法规,中国________公司和____国________公司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

  职务: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

  第三章成立合资经营公司

  第二条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国的其它有关法规,同意在中国江苏省溧阳市设立合资经营“_________”(以下简称合资公司)。

  第三条合资公司的名称为:有限公司。

  合资公司的法定地址为:_______。

  第四条合资公司为中国法人。合资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受中国法律和法规的管辖和保护。

  第五条合资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各方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对合资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各方按其出资额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分享利润,承担风险和亏损。

  第四章合营的目的、范围和规模

  第六条合资公司的经营目的是:_________

  (注:在具体合同中要根据具体情况写)。

  第七条合资公司经营范围是:_________

  第八条生产经营规模如下:_________

  第五章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第九条合资公司投资总额为_______。

  第十条合资公司注册资本为_______。

  其中:甲方出资相当于元的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

  其中:实物占_______%现金占_______%技术占乙方出资。

  其中:实物占_______%现金占技术占_______%

  人民币与美元的比价,按缴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率折算。

  第十一条合资公司注册资本由甲、乙方按其出资比例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缴齐,经合资公司聘请的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后,由合资公司发给出资证明书。合资公司将出资证明书副本报送原审批机关和工商管理局备案。

  第十二条各方中任何一方如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须经合营其他方同意,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合营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合营其他方有优先购买权。如向第三者转让时,其转让条件不得比向合营其他方转让的条件优惠。

  第六章合营各方的责任

  第十三条各方应各负责完成以下各项事宜:

  甲方责任:_________

  乙方责任:_________

  第七章董事会及监事

  第十四条合资公司注册登记之日,为合资公司董事会成立之日。

  第十五条董事会由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名,乙方委派名

  董事长由方委派,董事长、董事任期三年,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第十六条董事会是合资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作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对于下列问题,应全体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定:

  (一)、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

  (二)、合营企业的中止解散;

  (三)、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或者减少;

  (四)、合营企业合并、分立;

  (其它事项根据具体情况填写)

  第十七条董事长是合资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可临时授权其他董事为代表行使其权力。

  第十八条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董事长可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会议记录应归档保存。

  第十九条董事会的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能举行,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董事会和表决。

  第二十条合资公司设监事一名,任期三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二十一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投资方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投资方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投资方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投资方会议;

  (五)向投资方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章经营管理机构

  第二十二条合资公司设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_________人。

  总经理、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请,任期_____年。

  第二十三条总经理的职责是执行董事会会议的各项决议,领导合资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可设若干部门经理,分别负责企业各部门的工作,办理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交办的事项,并对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负责。

  第二十四条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经董事会会议决议可随时解聘。

  第九章劳动管理

  第二十五条合资公司员工的招收、招聘、辞退、工资、劳动保险、生活福利和奖惩等事项,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的规定,经董事会研究制定方案,由合资公司和合资公司的工会组织集体或个别地订立劳动合同加以规定。劳动合同订立后,报当地劳动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合资公司对高级职员和工人实行聘用合同制。高级管理人员的聘请和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福利、差旅费标准等,由董事会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章税务、财务、审计、外汇

  第二十七条合资公司按照中国的有关法律的规定缴纳各项税款。

  第二十八条合资公司职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九条合资公司的一切外汇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有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人民币与其他货币折算按实际发生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率计算。合资公司在中国境内的银行开立外汇和人民币帐户。

  第三十条合资公司的会计自公历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一切自制凭证、帐簿、报表,用中文书写。

  第三十一条合资公司的财务审计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审查,并将结果报告董事会和总经理。如一方认为需要聘请其他国家的审计师对财务进行审查,其他方应予以同意。其所需费用由提出方负担。

  第三十二条每一营业的头三个月,由总经理组织编制上一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董事会会议审查。

  第三十三条合资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及职工福利、奖励基金,每年提取的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合营公司经营情况讨论决定。

  第十一章合营期限

  第三十四条合资公司的期限为年。合资公司的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合资公司的成立日期。经一方提议,董事会会议一致通过,可以在合资期满六个月前,向原审批机构申请延长合资期限。

  第十二章合资期满财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合资期满时,企业应保持正常营业的状态。

  第三十六条合资期满时,合营公司应依法进行财产清算。清算时,合营企业应当按照《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提出清算程序、原则、清算委员会的人选,并提交主管部门批准。清算委员会的组成,原则上从董事中选任。

  第三十七条合资期满时,合资公司的全部固定资产归合资各方所有,其它资产按帐面净值进行清算。

  合同提前终止时,合资公司的全部财产依法按合同终止日的帐面资产净值在抵偿合营公司的债务后,按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固定资产不再重新估值。

  第十三章保险

  第三十八条合资公司的各项保险均在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投保险别、保险价值、保期等按照有关规定由合营公司董事会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四章合同的修改、变更与解除

  第三十九条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修改,必须经各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才能生效。

  第四十条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是由于合资公司连年亏损、无力继续经营,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可以提前终止合营期限和解除合同。

  第四十一条由于一方不履行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或严重违反合同、章程规定,造成合资公司无法经营或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经营目的,视作违约方片面终止合同,其他方除有权向违约的一方索赔外,并有权按合同规定报原审批机构批准终止合同。如各方同意继续经营,违约方仍应赔偿合营公司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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