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房屋租赁协议书(精选34篇)
10.2同时满足下列条件视为承租人向出租人返还租赁房屋:
10.2.1承租人及关联第三方的物品、设备和设施依据本合同相关约定搬离租赁房屋,房屋装修、装饰已按本租赁通用条款10.4条约定处理,租赁房屋处于能让第三人使用的状态;
10.2.2承租人将租赁房屋的房门钥匙交还给出租人,出租人完全自主控制租赁房屋且出租人能够随时自由出入租赁房屋;
10.2.3出租人与承租人按照经双方签字盖章的《房屋附属设施和物品清单》对租赁房屋的附属设施和物品验收完毕。
10.3承租人返还承租房屋时,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及时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支付其应当承担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房屋租金、应付违约赔偿金、对房屋以及附属设施和物品未按照约定或实物性质使用所产生的损害赔偿金。
10.4出租人与承租人同意:租赁期届满或租赁合同解除时,可选用下列任一种方式处理租赁房屋的装修:
(1)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时,承租人应拆除其对租赁房屋进行的全部装修装饰并承担相关全部费用,将租赁房屋恢复至交付时原貌(因自然属性导致的损耗除外)。如因承租人的拆除行为造成房屋损坏或使用价值降低,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支付房屋恢复原状所需费用和赔偿出租人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2)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时,承租人在组织与其相关的全部人员撤离租赁房屋,并将承租人所有和管理的生产经营、办公经营和因其他允许用途所用的全部设备、设施、器具和其他物品拆除或搬离租赁房屋后,无须对租赁房屋恢复原状,但承租人2应根据人民币元/m(即每平方米人民币元整)的标准、按照作为租金结算依据的房屋总面积(见合同协议书第1条)向出租人支付相应数额的补偿费用,补偿费用的支付时间是自租赁期届满之日或者租赁协议解除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在承租人的拆除和/或搬离过程中,承租人应赔偿出租人因其拆除和/或搬离行为所导致的所有损失。
(3)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时,承租人除可搬离承租人所有和管理的生产经营、办公经营和因其他允许用途所用的全部设备、设施、器具和其他物品外,对租赁房屋的装修的整体或部分均不得拆卸和损毁;
其中,承租人于承租房屋内自行安装的门窗、锁具、灯具和洁具设备等应与承租房屋一起交付给出租人,出租人不给予承租人任何补偿或赔偿。如因承租人对装修的拆除行为造成租赁房屋损坏或使用价值降低,或因承租人在搬离前述物品设备过程中造成租赁房屋损坏的,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支付房屋修复损坏或房屋恢复原状所需全部费用和赔偿出租人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双方协商一致后所选用的具体方式,由出租人与承租人在合同协议书中明确约定。
10.5承租人同意并承诺:自承租人依约应向出租人返还房屋之日起超过3个日历日(含3个日历日)时,未经出租人同意仍滞留在租赁房屋内的物品、设备和设施(包括关联第三方滞留的物品、设备和设施),出租人有权自行处置,承租人不得因此向出租人主张任何权利和请求承担任何费用,并且如因该处置致使出租人负担的任何赔偿、罚金、费用支出和损失等,由承租人负责向出租人支付。同时,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按照本合同相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0.6承租人同意并承诺:自承租人依约应向出租人返还租赁房屋之日起超过3个日历日(含3个日历日)时,承租人未依约返还租赁房屋的,出租人有权自行切断租赁房屋的水、电、气、热等一切能源供应,有权自行更换租赁房屋钥匙并禁止承租人及其关联第三方再行进入租赁房屋,出租人并有权按照本条10.4和10.5款的约定处理租赁房屋装修和承租人及其关联第三方滞留的物品、设备和设施,承租人在任何时候不得就此对出租人提出任何异议,不得要求出租人赔偿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和承担任何补偿、赔偿或者费用支付等法律责任。
11.租赁房屋的使用
11.1承租人应按本合同的约定、租赁房屋的性质以及物业管理规定使用租赁房屋及相关设备设施,并尽其最大努力以善意和合理的方式保持租赁房屋及园区内其他房屋的安全及自然完好。承租人任何使用、装饰装修、安装、改造等行为均不得减损租赁房屋原有价值。
11.2承租人如需在租赁房屋内或其相关区域安装或使用任何水、电设备,必须事先取得出租人书面同意,因承租人的使用需要办理增容手续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承租人负担。
11.3租赁房屋内的清洁及消防保安工作由承租人自行负责。承租人应根据行业规范要求和确保租赁房屋完好的需要,对自用物业定期进行清洁、维护。承租人须保持所使用范围内的给排水系统畅通完好,如因承租人原因造成下水道堵塞或破损时,应报请出租人进行清洁和修缮,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11.4承租人不得在租赁房屋内贮存易燃、易爆、剧毒、化学污染物等危险物品。研发、生产中产生的异味要妥善处理和排除,不得扩散到公共区域或毗连区域。因承租人原因造成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由承租人独立对第三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此给出租人造成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赔偿金、利息等),承租人应予以赔偿。承租人不得在承租房屋地面放置超过设计荷载的物品,出租人批准承租人搬进的营业机具和机械设备应放置在托架上,托架应按出租人的要求安置并足以防止震动和产生噪音干扰其他租户,置办托架的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11.5承租人利用租赁房屋开展的各项活动,应遵守行政管理机关关于住宅区环境噪音管理的各项规定。
11.6在租赁期限内,如发生任何与租赁房屋相关的、对任何第三方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除非该损害系因出租人的过失或故意行为造成,否则承租人应确保使出租人不承担任何相关的索赔、责任、损害、损失或费用支出,对第三方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由责任方负责。
12.租赁房屋及附属设备设施的维修、维护
12.1承租人应保证承租人及承租人的关联第三方合理使用并爱护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备设施。因承租人或承租人的关联第三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不正当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备设施和物品发生损坏或故障的,承租人应负责维修或向出租人支付维修费用,并就因此造成出租人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在没有其他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房屋附属设施和物品清单》所列价格作为维修费用或赔偿责任计算依据)。如承租人拒不维修也不支付维修费用或拒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出租人可自行或委托、其他第三方代为维修或购置新物,费用由承租人承担,承租人放弃就费用金额提出异议的权利。
12.2租赁期内,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备设施的维护及非因承租人原因造成损坏或故障的,由出租人负责维修。承租人发现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有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出租人进行修复。出租人在接到维修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仍未对承租人的维修通知做出任何回应的,承租人可代为维修,承租人提供充分有效的书面证明后,维修费用由出租人承担。
承租人对房屋进行的装修、改善和自行增置的物品、设备和用具及自用设备、设施、物品,出租人不承担维修、维护义务。
租赁房屋内原有设施易损件(包括但不限于墙面瓷砖、标识标牌)及日常消耗品(包括但不限于灯泡、灯管开关)更新、更换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12.3对于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备设施因自然属性及按照约定或实物性质使用而导致的损耗,承租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2.4对通过承租房屋的水、电、蒸气、通讯等管道和其它公共设施,出租人在事先通知承租人后,有权派工作人员进入承租人承租房屋进行有关检查、维修或改建工程,承租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但在遇到紧急事故(包括但不限于水灾、火灾及匪险等)时,出租人可在未事先通知承租人的情况下进入承租人承租房屋内进行事故处理,并有权暂时终止任何设施运行以进行维修。
13.转租或提供他人使用
13.1未经出租人事先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在租赁期内将本合同项下所租赁的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也不能以转让、转借、转包等任何有偿或无偿方式事实上导致租赁房屋由第三方使用。
13.2经出租人事先书面许可,承租人可将租赁房屋的全部或部分转租给第三方;承租人应在转租前至少提前15个工作日将转租申请及转承租的第三方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与承租人的关联关系、营业内容、资产状况等)书面告知出租人。
13.3无论是否经过出租人的事先书面同意,承租人转租的,就租赁合同约定应由承租人承担的义务仍由承租人对出租人履行并承担责任,就转承租的第三方的与租赁房屋相关的行为,承租人应依据租赁合同的约定对出租人承担义务和责任。承租人与转承租的第三方就转租事宜所签署的协议,其内容不得与本协议的内容相冲突或背离,且该协议的效力受制于本协议的效力,其不得脱离本协议而独立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