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物业服务合同书(精选20篇)
(六)物业承接查验协议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专项维修资金
(一)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和使用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专项维修资金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专项维修资金存入银行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按幢立账、按户核算。
(三)业主转让物业时,其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予退还,与房屋所有权同时转让。
(四)乙方每年至少公布一次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业主委员会公示。
第十五条 物业保修
甲方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保修责任。
甲方委托乙方提供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保修服务的,相关服务内容和费用由双方另行约定。
第十六条 免责条款
以下情形乙方不承担责任: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物业服务不能继续履行的,乙方及时通知甲方、业主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但乙方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责任,乙方未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就扩大的损失乙方不免除责任;
(二)乙方已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但因物业本身固有瑕疵造成损失的;
(三)因维修养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且事先已采用合理方式告知业主,暂时停水、停电、停止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等造成损失的;
(四)因非乙方责任出现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运行障碍造成损失的;
(五)因非乙方责任而出现需要维修的项目,但相关业主或使用人不配合而造成的损失的;
(六)业主改善自用部分、使用共用部分时,乙方已提出合理的建议或已尽可能阻止业主的危险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高空抛物、违章装修、未及时维修或提供维修便利,而业主未采纳建议或未接受阻止,导致损害后果的。
第十七条 合同违约赔偿约定
(一)合同履行期限内,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义务,致使乙方未能完成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合理期限内解决,逾期未解决的,乙方可依据相关法律要求赔偿;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二)合同履行期限内,乙方的服务达不到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标准,甲方、业主有权要求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整改,逾期未整改,给甲方、业主造成重大损失的,甲方、业主可依据相关法律要求赔偿。
第十八条 违约责任
(一)乙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对超出标准部分,甲方、业主有权拒绝交纳;己经交纳的,乙方予以返还,并向甲方、业主支付多缴纳一倍的违约金。
(二)甲方应按时履行交费义务,乙方对交费进行提醒,甲方未按时足额交纳时,承担违约期间未付金额每天0.3%的违约金。
(三)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致使乙方的服务未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标准,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给业主或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乙方协助业主向甲方追偿。业主不以甲方违反合同约定为由拒绝或主张减免交纳物业服务费。
业主违反本合同约定,致使乙方的服务未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标准,给乙方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给甲方、其他业主或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乙方协助业主追偿。
(四)乙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甲方、业主有权要求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整改,逾期未整改,给甲方、业主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争议解决方式
履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有关部门或行业组织调解。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按以下第 (二)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 其他约定
第二十一条 合同的生效
合同一式 柒 份,双方各执 贰 份,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份,售房现场、物业服务处各公示一份,自订立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小区物业服务合同书 篇20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
法定代表人:
资质等级: ,证书编号:
地址: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 (物业名称)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本合同所涉及的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__________
物业类型:__________
座落位置:_________区/县________乡/镇路_______弄_______号
四至范围(规划平面图):总建筑面积:________平方米;其中住宅________平方米。
物业构成见附件一,物业规划平面图见附件二。
第二条乙方为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物业使用人提供下列物业管理服务事项。
(一)物业共用部位的维护;
(二)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和维护;
(三)公共绿化养护服务;
(四)物业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服务;
(五)公共秩序的维护服务;
(六)物业使用禁止性行为的管理;
(七)物业其他公共事务的管理服务;
(八)业主委托的其他物业管理服务事项。
第三条物业专有部分的自用部位、自用设备损坏时,业主、物业使用人可以向乙方报修,也可以自行维修。经报修由乙方维修的,维修费用由业主、物业使用人承担。
第四条甲方按规定向乙方提供位于路号室(建筑面积平方米)的房屋作为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在合同履行期间供乙方无偿使用,但不得改变其用途。
第五条乙方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和标准应符合下列约定:
(一)物业共用部位的维护、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和维护,详见附件三
(二)公共绿化养护服务,详见附件四;
(三)物业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服务,详见附件五;
(四)公共秩序的维护服务,详见附件六;
(五)物业使用禁止性行为的管理,详见附件七;
(六)物业其他公共事务的管理服务,详见附件八;
第六条甲方将物业交付业主前,应会同乙方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并按规定向乙方移交物业管理所必需的相关资料。
甲、乙双方办理物业查验、移交手续,对查验、移交中发现的问题及相应解决办法应采用书面方式予以确认。具体内容详见附件九。
第七条乙方根据下述约定,按建筑面积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
(一)住宅:
高层________元/月平方米;多层________元/月平方米;
别墅________元/月平方米;物业:________元/月平方米;
(二)办公楼:______元/月平方米
(三)商业用房:________元/月 平方米
上述物业服务收费分项标准(元/月平方米)如下:
一、住宅物业
1、综合管理服务费:
2、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保养、维修费用:
3、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服务费用:
4、公共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公共区域秩序维护服务费用:
二、非住宅物业
1、综合管理服务费:
2、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保养、维修费用:
3、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服务费用:
4、公共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公共区域秩序维护服务费用:
第八条自本合同生效之日的当月至物业出售并交付物业买受人之日的当月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甲方承担;自物业交付物业买受人之日的次月起至本合同终止之日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甲方和物业买受人按照物业出售合同的约定承担。物业出售合同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甲方承担。已竣工但尚未出售的物业以及甲方未交付给业主的物业,由甲方依照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标准向乙方交纳物业服务费。
第九条前期物业管理期间,乙方按下述第种收费形式确定物业服务费用。
(一)包干制。由业主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乙方享有或者承担。
(二)酬金制。在本合同第七条约定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下述第____种方式提取酬金,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
1、每 (月/年)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费用中按____%的比例提取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