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房地产抵押合同(通用31篇)
5.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处分部分或全部抵押资产,并从处分后的价款中代理抵押权人优先受偿。
(1) 乙方或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宣告解散、破产或歇业的;
(2) 与第三人发生诉讼,法院判决败诉,以致对清偿本次特种金融债券项下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产生重大影响的;
(3) 本次特种金融债券项下还款期限已到,未归还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的;
(4) 出现使甲方在本次特种金融债券项下的债权难以实现或无法实现的其他情况 。
6. 甲方处分抵押资产所得,不足以清偿其在本次特种金融债券项下的全部债务的,有权依法另行追索;清偿其在本次特种金融债券项下全部债务后还有剩余的,应将剩余部分退还给乙方 。
7. 当因国家需要征用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时,甲方有权依法要求乙方重新设定或增加抵押资产,以确实保障甲方的权益不受损害 。
8. 在清偿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后,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甲方应通知乙方和有关登记机构解除抵押。
第二十五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有关抵押资产的所有合法手续和有效证明资料。
2.乙方承担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财产保险、鉴定、评估、登记、过户、保管和审查本合同项下增加或变更资产的律师服务等费用。
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抵押资产作出转让、出租、再抵押或其他任何方式的处分。
4.在本合同生效后,乙方如发生分立、合并,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5.在抵押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侵害时,乙方有义务通知甲方并协助甲方免受侵害。
6.在或乙方清偿了本次特种金融债券项下的全部债务后,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解除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的抵押登记。
7.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及资产评估机构,做好抵押期间抵押资产状况的监督和再评估工作。
8.当本合同项下设定的抵押物价值,在抵押期间发生变化,不足以担保发债本息等项费用时,对不足部分乙方有义务应甲方要求及时提供其它资产进行抵押,直至足以担保发债本息等项费用的清偿时止。
第二十六条 权利和义务:
1. 应协助甲、乙双方办理抵押资产登记手续。
2. 在甲方行使本合同项下权利时,应按甲方要求给予协助。
3. 在甲方或其他债券持有人的代理人提起诉讼以实现抵押权时,应给予协助。
4. 应按甲方要求提供抵押资产状况的情况说明,如抵押资产发生毁损、灭失、价值变化或其他使抵押权的实现有可能遇到障碍的情形时,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配合甲、乙双方对抵押资产进行调整,包括更换或增加抵押资产。
5. 对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有关抵押材料的真伪负有审查义务。
6. 督促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其他义务。
第十二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丙三方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得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他有关人员的变动而对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造成影响。
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如乙方不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给债券持有人或甲方造成损失时,负有连带责任。
第二十八条 乙方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给债券持有人或甲方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1. 隐瞒抵押资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被监管或已经设立抵押等情况的;
2. 未按甲方要求提供有关抵押资产完备手续和真实资料的;
3. 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处分抵押资产的。
第十三章 不可抗力
第二十九条 不可抗力指订立本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造成的后果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情况。
第三十条 本合同如因不可抗力必须进行修改时,乙方保证任何改变将不会免除或减少乙方在本合同中应承担的义务,不影响或不侵犯甲方在本合同项下享有的权益。
第十四章 抵押登记
第三十一条 在本合同签订后30日内,甲、乙、丙三方应到当地有关的土地、房屋管理机关办理资产抵押登记手续。
第十五章 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二条 如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争议,甲、乙、丙三方应通过协商或调解方式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时,在 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六章 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三条 本合同由甲、乙、丙三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自到有关土地、房屋管理机关办理完毕抵押登记手续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丙三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如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应经三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合同并到有关土地、房屋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或解除抵押登记。在书面合同达成并至登记机构办理变更或解除手续前,本合同各条款仍然有效。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的抵押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
第十七章 附件
第三十六条 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七条 本合同的附件包括(以下文件均为复印件):
1. 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
2. 有限公司国有土地使用证;
3. 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4.
第十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甲方、乙方、抵押登记机关、 各执一份,其法律效力相同。
盐城市房地产抵押合同 篇7
抵押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邮政编码:传真:
抵押权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邮政编码:传真:
_年_月_日乙方与借款人签订了号借款合同,乙方向借款人提供元贷款。为保障乙方向借款人发放的全部贷款债权的实现,甲方愿意向乙方提供抵押担保。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共同订立本合同。第一条甲方抵押担保的范围为乙方依据借款合同向借款人发放的全部贷款本金及利息、借款人违约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第二条甲方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抵押,抵押财产由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清单载明,该清单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第三条甲方承诺:
保证对其抵押物依法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
在抵押期间甲方应妥善保管抵押财产,并负责维修、保养、保证抵押财产的完好无损。乙方如需对抵押财产的状况进行了解,甲方应给予合作;
对乙方要求保险的抵押物,甲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前办妥抵押财产保险手续并保证到期续保;
甲方负责办理本合同项下有关评估、公证、保险、鉴定、登记、运输及保管等事宜并承担全部费用;
依法向抵押物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第四条抵押期间,由于甲方的行为造成抵押物价值减少,甲方应在抵押物价值减少情况发生后30天内向乙方增补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财产抵押或有效担保。第五条抵押期间,抵押物如发生投保范围内的损失,或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价值的减少,保险赔偿金或损害赔偿金应:
存入乙方指定账户,抵押期间甲方不得动用;
甲方同意提前归还贷款。第六条在抵押期间,甲方出租抵押物应征得乙方同意。第七条在抵押期间,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转让抵押物所得价款应:
存入乙方指定的账户,抵押期间甲方不得动用;
甲方同意提前归还贷款。第八条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经营机制发生变化,如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与外商合资等;
涉及重大经济纠纷的诉讼;
抵押的权利发生争议;
破产、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
法人代表、住所、电话发生变更。
甲方发生前款的情形应提前30天通知乙方;发生前款其他情形在事后7日内通知乙方。第九条甲方违反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约定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第十条如发生依据借款合同的约定提前收回贷款,其借款合同项下的债权未得到足额清偿,乙方有权提前处置抵押物收回贷款本息。第十一条本合同生效后,借款人与乙方协议延长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应事先取得甲方书面同意。甲方有义务向登记机关变更登记,延长抵押期间。第十二条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借款人未清偿债务,乙方有权拍卖、变卖抵押物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或经双方协商以抵押物折价实现抵押权。第十三条本合同自办理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第十四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由抵押人、抵押权人各执一份,副本份,登记部门一份,由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