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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贸易合同汇总(精选33篇)

2024-03-15 21:42:48合同范本打印
有关贸易合同汇总(精选33篇) 销货方(甲方):_________购货方(乙方):_________经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购买钢材一事,购销双方达成如下共同遵循的协议:一、货物数量及验收方式:二、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及质量要求:按国家现行标准。....

  w公司所遭受的巨大经济损失,是由于s公司不履行补偿贸易合同的行为造成的。因此,w公司请示仲裁庭:裁决解除双方的《补偿贸易合同》; 裁决s公司退还w公司预付的设备款810万人民币和13万美元,并补偿该款项的银行同期利息。

  裁决s公司赔偿w公司的经济损失。其全部损失包括:(1)设备预付款人民币810万元、美元13万元;(2)设备预付款的银行同期货款利息,共计人民币117.5万元(截止到1996年12月),请求仲裁庭按实际发生的利息裁决;(3)厂房建安损失,按实际发生额计算为人民币435万元;(4)种植番茄损失,按实际发生额计算为人民币514.3万元(5)本案仲裁费人民币25.358万元。

  被申请人s公司的答辩陈述和理由

  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受理本案后,仲裁委员会秘书局于1996年8月20日按w公司《仲裁申请书》中提供的s公司在h的法定地址用特快专递向s公司寄送了本案仲裁通知、仲裁申请书及附件、仲裁规则及仲裁员名册 。1996年8月22日,快件公司通知仲裁委员会局称在h的公司已关闭,该书件被退回。

  1996年9月5日,仲裁委员会秘书局又按w公司提供的s公司b市办事处的地址用挂号再次向其寄送了本案仲裁通知、仲裁申请书及附件、仲裁规则及仲裁员名册。但s公司未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指定仲裁员、提交答辩书和反诉材料。

  1996年10月30日,仲裁委员会秘书局仍按s公司b市办事处的地址向其委托送达了本案仲裁通知的复印件、仲裁申请书及附件、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要求s公司按仲裁规则的要求提交书面材料。如逾期不提交,仲裁委员会将继续进行仲裁程序。但s公司仍未提交任何书面材料。

  w公司按照仲裁规则指定了仲裁员。由于s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指定或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仲裁员委员会主任根据仲裁规则第26条之规定为其指定了仲裁员。由于双方未在规定期限内共同指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首席仲裁没。三位仲裁员于1996年12月17日共同组成仲裁庭,审理本案。

  1996年12月17日,仲裁委员会秘书局委托e律师事务所向s公司送达了开庭通知。

  1997年2月18日,仲裁庭如期开庭审理本案,w公司派仲裁代理人出席了庭审,而s公司未派代表或仲裁代理人参加开庭,也未提交任何书面材料,仲裁庭根据仲裁规则第42条“仲裁庭开庭审理时,一方当事人不出席,仲裁庭可以进行缺席裁决”的规定对本案进行了缺席裁理,在庭审过程中,w公司就事实作了口头陈述并回答了仲裁庭的提问。

  1997年2月20日,仲裁委员会秘书局委托e律师事务所向s公司送达信函,将开庭情况告知s公司,要求其如对w公司的仲裁申请书及附件材料有意见或异议,或者要求仲裁庭对本案进行第二次开庭审理,应在1997年3月14日前以书面开工提出,逾期,仲裁庭将不再接受过期材料,并将根据现有书材料和开庭审理查明的事实作出裁决。

  1997年3月11日,仲裁委员会秘书局委托e律师事务所向被申请人寄送了w公司庭后提交的补充意见及附件,要求s公司如有意见或异议,应于1997年4月4日前书面提出。逾期,仲裁庭将不再接受过期材料,并将根据现有书面材料和开庭审理查明的事实作出裁决。但s公司始终未提交任何书面材料。

  [仲裁庭意见]

  关于适用法律

  本案当事人在《补偿贸易合同》第十二条中已约定,双方的争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决,因此,本案仲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关于合同的履行

  仲裁庭注意到本案合同是一项补偿贸易的合同,除《补偿贸易合同》外,还 有2个合同:即《设备进口合同》和《产品返销合同》。

  根据《补偿贸易合同》第十条规定,《设备进口合同》是其附件a,《产品返销合同》是其附件d,连同其他附件,构成合同的完整性。《补偿贸易合同》只是在包括所有附件时,才完全有效,而且《补偿贸易合同》第一条3款规定:“附件a、b、c、d、f、g是不可撤销及具有同等效力。”因此,仲裁庭认定,所称履行本案合同,包括作为a的《设备进口合同》和作为附件d的《产品返销合同》的履行。

  仲裁庭注意到,作为本案合同的附件a的,《设备进口合同》第二条2款明确规定“设备主要部件装船离岸的最后日期不迟于1995年5月20日,剩余部件将在1995年6月15日前空运到港。

  仲裁庭也注意到,即合同规定的交货期的近一年后,s公司还在向w公司表示 “很遗憾在欧洲我们在设备问题上遇到了很大的麻烦”。这就是说,虽经w公司多次给予 s公司以额外的时间来履行合同,s公司仍就没有能力履行,已构成根本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二十九条一、二、款的规定,w公司有权解除合同。w公司于1996年5月17日和6月6日两次书面通知s公司“自1996年5月17日,终止双方所签的补偿贸易合同”是合法的,仲裁庭认定这两个书面通知是有效的。

  关于w公司的仲裁请求

  (1)仲裁庭支持w公司的第1项仲裁请求,仲裁庭认定:解除《补偿贸易合同》;该合同,连同包括《设备进口合同》和《产品返销合同》在内的各个附件,都已于1996年5月17日终止。

  (2)仲裁庭审阅了w公司提交的文件、单据和证据,证明w公司确实在不同月份向被申请人支付了预付设备款等共计人民币8,100,000元和130,000美元。由于s公司没有履行设备交货义务,w公司的第2项仲裁请求应予支持。仲裁庭认定:s公司必须在本裁决规定的限期内向w公司支付人民币8,100,000元和130,000美元。

  (2)仲裁庭还认定,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上述款项的利息。仲裁庭审阅了w公司提交的“利息计算依据”,认为是合理的,申请人只计算到1996年12月,仲裁庭认为应考虑w公司的“请求仲裁庭按实际发生的利息裁决”请求,利息应计算到本案的裁决之日,即1997年7月10日(175,000+8,100,000+130,000×0.01× 6.3=1,753,277)。仲裁庭认定:被申请人必须在本案裁决规定的限期之内向申请人支付利息人民币1,753,277元。

  关于w公司的其他经济损失

  仲裁庭审阅了w公司提交的关于其经济损失的材料,仲裁庭注意到,所有经济损失共有2项。仲裁庭的意见如下:

  (1)厂房建安损失:人民币4,350,000元,包括建筑安装工程、工资、差旅费、设计费、培训费、外贸代理费和其他 。仲裁庭认为以上费用,除培训费和外贸代理费外,均应转为w的固定资产,二项固定资产为w公司所有,因此不是损失。关于培训费,根据《补偿贸易合同》第五条的规定,应由s公司提供培训。而w公司提出的培训费用是请f罐头食品厂培训而发生的,已超出本案合同范围,仲裁庭不予支持。关于外贸代理费,申请人没有提供单据或其他证据,仲裁庭也不予支持。

  (2)种植番茄损失:人民币5,143.000元,包括种籽、地膜、围帘、化肥、筐箱、人工费、其他、赔偿费。仲裁庭审阅了w公司提交的有关文件、单据、证据,认为这些损失确是由于s公司未按时付设备而造成的。s公司应该予以赔偿,仲裁庭支持w公司的这项仲裁请求。

  (3)仲裁费的承担。 仲裁庭认为,鉴于被申请人未履行合同,是根本违约,应承担本案仲裁费。

  [仲裁裁决]

  解除《补偿贸易合同》;该合同,连同包括《设备进口合同》和《产品返销合同》在内的各个附件,都已于1996年5与17日终止。

  s公司应向w公司支付人民币8,100,000元和130,000美元。s公司应向w公司支付人民币1,753,277元,作为赔偿上述款项的s公司应向w公司支付人民币5,143,000元,作为赔偿w公司的经济损失。本案仲裁费共计人民币371,006元,全部由s公司承担。

  以上各项款项全计,s公司应向w公司支付总额为人民币15,367,283元和130,000美元,s公司必须在1997年8月25日前支付完毕。逾期不付,则加计年利率为8%的利息。

  [索赔指南]

  在这一起补偿贸易合同索赔案例中,有二点是值得引起我们注意的。

  在补偿贸易合同中双主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这与补偿贸易合同的性质和特点有关。

  补偿贸易是国际经济贸易中的一种特殊贸易方式,它是由合同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提供设备(包括机器设备、技术、必要的原材料及劳务);在一定期限内,由设备进口方用进口设备所制造的产品或所得收益进行偿还是以设备和用设备生产出来的产品或所得收益的交换;它的“偿还”是在取得设备后的一定期限以后逐步完成的,即具有延期支付的性质;按照补偿贸易取得的设备由进口方取得所有权,用以偿还设备的产品在转移给设备卖方后,设备出口方即取得所有权。

  应该说,补偿贸易方式对于设备进口方是风险较小和风险滞后的,因而在第三世界国家中广泛采用。在双方签定的补偿贸易合同生效后,设备出口方(即本案中的s公司)便负有向设备进口方(即本案中的w公司)提供设备的义务。由补偿贸易合同的基本性质决定,w公司无需用货币来支付所进口的设备,而是用这些设备所生产出来的产品分批偿还。在经n省对外经济合作厅批准的本案合同中,是以“番茄酱”作为补偿产品,并且,由补偿贸易合同延期支付的性质决定,w公司也不需要在设备未到达前(甚至设备未生产出产品前)向s公司支付现汇。但s公司完全不履行该合同项下的义务,反而三番五次地要求w公司给其支付现款,迫使w公司分别多次向其支付了810万人民币和13万美元的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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