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精选35篇)
4、 调整的法律不同
调整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规范较为复杂,除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调整外,根据货物运输合同运输方式的不同,具体调整法律也存在差异。按运输方式的不同,货物运输合同可以分为: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公路货物运输合同,水路货物运输合同,航空货物运输合同与管道货物运输合同等。例如,由于公路运输是我国较为传统的运输方式之一,发展速度也相对较快,因此调整公路运输的法律相对比较全面,常用的有《公路法》、《合同法》、《汽车货物运输规则》、《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道路零担货物运输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又如,调整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规范,除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调整外,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合同还受华沙公约体系、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的调整。货运代理合同属于合同法上的'无名合同,在性质上最接近于委托合同,因此在法律适用上多是参照委托合同的相关规定。
5、归责原则与举证责任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这个条文中并没有规定“当事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一般认为合同法采用了严格责任原则作为违约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因此,在诉讼中主张追究对方违约责任的当事人仅须证明对方有违反合同义务之行为即可。但委托合同却是特例,因为合同法第406条明确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可见,委托合同的归责原则实行的是过错责任原则。货运代理合同从性质上讲属于委托合同,当然也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因此在货运代理合同中,作为委托人,试图让货运代理人承担违约责任时,就应当证明其在履行合同时存有过错。
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亦为过错原则,但在举证责任上属于过错推定,即一般来说,证明货物损坏非系承运人过错所致之责应由承运人自己承担,货方仅需证明在承运人责任期间发生了货损事实即可,对承运人有无过错无须举证。而承运人需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方可免责,否则推定其有过错。但是,海商法同样规定了承运人可享受的十二种免责事项,例如按照海商法第51条第二款的规定,在火灾引起货损的情况下,只有当权利人证明该火灾系承运人本人过失所致时,承运人才承担责任。即在火灾导致货损的情况下,海商法又规定此时举证责任归于货方,这又构成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过错推定原则的例外。对此,要区别不同案情,在同一过错原则之下,正确适用不同的举证责任。
运输合同 篇6
立合同双方:
托运单位: 税务识别号: 承运单位: 税务识别号: 为确保托运单位生产经营需要,现委托承运单位运输下列货物,经双方议妥条款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1. 收、发货单位:
收货人: 税务识别号: 发货人: 税务识别号:
4. 发货地点:电话:
5. 收货地点:电话:
6. 结算方式:可以按月结算,但必须结算当月实际运输货物的数量,是运输量核对无误时,方可开具运输发票结算本期运输费。
7. 其他特约事项:
8. 本合同一式二份,托运单位、承运单位各执一份。
托运单位(盖章):承运单位(盖章): 经办人:经办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篇四: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使用)
货物运输合同
甲方(托运方):
地址:电话:
乙方(承运方)
地址:电话:
甲方指定乙方为甲方货物提供公路,铁路运输服务。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
第一条:承运货物及起止地点
1、 托运的主要货物为:电子产品,每台货物价值 元(大写元),如货物毁损、灭失,按约定价值赔偿;
包装:甲方确保产品符合有关国家规定的标准包装
2、 货物的起运地点:甲方仓库所在地
3、 甲方托运的其它货物及服务内容,以货物运单或补充协议说明
第二条:操作流程
1、 甲方向乙发出运输作业信息。
2、 乙方回复确认派车。
3、 双方验货签收,乙方应在运单上加盖收货章。
4、 发往目的地交货。
5、 收货客户确认货物并签收。
6、 甲方承付运费。
第三条:甲方的义务和责任
1、 甲方以电话或书面传真形式向乙方发出运输指令,通知内容包含发运时间、货物名称、数量,并准确提供发运地方和目的地址及联络方式方法等信息
2、 甲方保证所托运的货物不属于国家违禁品
3、 因甲方交代不清而引起的无法抵达目的地或找不到收货人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
4、 甲方保证及时结算给乙方
第四条:乙方责任
1、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为其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乙方应及时操作转运货物,安全、准时、准确地将货物运至甲方指定的目的地并派送到门口,乙方书面回复甲方货物已送达,及时将客户的签收原始条据移交甲方。如乙方需委托第三方承运,乙方承诺对第三方的承运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 乙方司机把货物送达目的地后,若客户对货物有任何意见,司机绝对不可以与客户发生争执,应立即与乙方负责人联系,并将事件及时回报给甲方。
3、 乙方必须及时发运货物,若因特殊情况,货物没有按预定时间到达时,乙方应及时与甲方取得联系。
4、 从货物装运时起,至货物运抵指定地点交接于收货人止,这一过程中,发生货物灭失、短少、污染、损坏,由此而造成的货物损失,乙方按甲方保价赔偿,未保价货物,甲乙双方协商赔偿。
5、 由于自然灾害或交通事故造成货物无法准确时到达,乙方必须及时通知甲方,乙方对货物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第五条:费用及结算方式
1、 费用结算价格暂定为:货物发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10元/台(以上价格均不开具发票)
2、 每台货物运费10元含2500元保费,甲方如需提高保险金额,超出2500的部分按千分之三收取保费。
第六条:违约责任
1、 因甲方提供资料不齐全需导致乙方无法送达或者延误送达,损失由甲方负责。乙方在运输过程中如果发现甲方所提供的收货人联系电话、地址有误,必须及时与甲方联系寻求解决办法。
2、 乙方必须保证发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的货物在发货的第三天送达,(正常为第二天到达),如超过约定时间,则乙方每天按此单货物价值的万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错运到达地点或收货人的,乙方必须无偿将货物运到指定地点交付给收货人,由此造成的货物过期送达的,按甲方规定条例处理,如果造成货物误收面临丢失,乙方应按双方约定货值(每台2500元)进行赔偿
3、 合同终止后,甲乙双方不再合作,双方在一个月内结清所有运费。
第七条:变更与终止
1、 合同如变更或者补充,经协商一致后,以补充协议形式确定,补充协议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 本合同终止后,合同双方仍承担合同终止前本合同规定的双方应该履行而未履行完毕的一切责任与义务。
3、 合同如需提前终止,须双方书面同意
第八条:纠纷及其仲裁
若合同在履行中产生纠纷,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可向申托运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本合同全部内容属商业秘密,双方均有责任保守秘密。
甲方: 乙方:
乙方代表: 乙方代表:
签约时间:年月 日附:甲、乙双方营业执照复印件。
运输合同 篇7
GF-91-0404
月度水路货物托运计划表
年 月
┌─────────────────────┐
│ 本表经承运人签盖运输合同专用章后,具有│
│月度运输合同效力,有关承运人与托运人,收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