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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项目施工合同(精选33篇)

2024-10-16 05:42:03合同范本打印
政府项目施工合同(精选33篇) 甲方:_________________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乙方: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协议:_________________一、工程概况分包范围:___________....

  (签字) (签字)

  社会信用代码  社会信用代码:

  地 址:  地 址:  

  邮政编码:  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 账 号: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__—0201)。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2 发包人:河池市宜州区农业农村局。

  1.1.2.3 承包人: (签约后填入承包人的名称) 。

  1.1.2.5 分包人: (签约后填入分包人的名称) 。

  1.1.2.6 监理人: (填入监理人名称) 。

  1.1.4 日期

  1.1.4.5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双方约定本项目的质量保修期为保修期的起算日至通过竣工验收后一年。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进入合同的各项文件及其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包括补充协议、合同谈判备忘录);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含附加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投标文件其他内容;

  (10)其他合同文件。

  1.5合同签订

  中标单位在签订合同时,必须由本单位法定代表人和项目经理到场签订合同和承诺书,承诺书须承诺按投标文件施工工期完成并通过完工验收;若施工单位的原因未能按期完工的,按有关约定计处罚金。

  1.7 联络

  1.7.2 来往函件均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送达 (填写文件送达地点) 。

  2 发包人义务

  2.3 提供施工场地

  2.3.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为:发包人负责办理工地范围内的征地、拆迁和移民等有关手续,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用地。提供的用地范围和期限在签订协议书时商定。

  2.3.3承包人自行勘察的施工场地范围为: 在签订合同时商定 。

  2.8 其它义务

  (一)执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适用于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施工的所有水利水电工程项目)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水利厅二○○七年二月二十七日联合颁发的桂劳社发[20__]38号文《关于关于建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精神,发包人在办理工程项目开工手续前必须向主管该工程项目招投标的水利部门的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履行以下义务:

  (1)按以下标准在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账户足额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工程项目中标价(合同价)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的,按2%计算;超过1000万元部分,按1%计算。

  (2)承诺一旦其出现拖欠工程款导致施工单位无法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时,可由劳动保障部门从工资保证金中先予垫支。

  发包人应当根据上述作出的义务、持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银行凭证到劳动保障部门报备。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备案证明后到建设单位部门办理开工手续。

  (二)其他未尽事宜待签订施工合同时双方再协商。

  3 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监理人须根据发包人事先批准的权力范围行使权力,发包人批准的权力范围:按本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4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0 其他义务

  (一)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承包人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同时,按照《建筑法》规定,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农民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必须在工程开工前办理完建筑意外保险的投保手续,为参加本合同工程现场施工所有作业人员及管理人员,包括参加工程建设的管理人员、监理人员、施工人员(含民工)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费为中标的工程量清单总报价的3‰~6‰,由发包人在办理开工手续前垫支,由承包人承担;或承包人在办理开工手续前直接购买)。

  保险期限自投保之日(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时止,时间上涵盖施工全过程的任一时段。

  鉴于本合同工程各工种调动频繁、用工流动性大等特点,投保实行不记名和不计人数的方式,一旦该工程项目发生人员意外伤害,只要是在该工程发生的,都应该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负责赔付。

  (二)执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适用于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施工的所有水利水电工程项目)。

  1、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水利厅二○○七年二月二十七日联合颁发的桂劳社发[20__]38号文《关于关于建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精神,在办理工程项目开工手续前,住所地在广西境内的(或住所地不在广西境内的)承包人必须向其住所地(或工程项目实际用工地的)相关劳动保障部门履行以下义务:

  (1) 按以下标准在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账户足额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工程项目中标价(合同价)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的,按2%计算;超过1000万元部分,按1%计算。

  (2) 承包人在投标时,必须在投标文件中作如下承诺:

  ① 如实说明其以前所承建的工程项目中工资支付的情况,特别注明是否存在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行为。

  ②承诺中标后及时、足额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③承诺依法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一旦其承建的工程项目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的,可由劳动保障部门从工资保证金中先予垫支。

  承包人应当持根据上述作出的承诺和说明、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银行凭证到劳动保障部门报备。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备案证明后到水利部门办理开工手续。

  (三)工程施工的义务和责任

  (1)承包人应负责施工场地内部的水、电等施工管、线路的铺、架设及其费用,并按供电部门规定向供电部门(或发包人)交纳水、电费。发包人提供的接电点在签订合同时明确。另外,施工通讯及设施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费用。

  (2)除民房外、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负责拆除、清理已征用土地上的杂物、灌木、树木、树根、杂草等。

  (3)承包人应充分理解有一些设施(如施工道路、桥梁)可能会有其它人和单位使用通行,在使用过程中发生干扰时,应立即通知监理人并服从监理人的决定。

  (4)承包人应为监理人、发包人现场代表对施工现场的检查监督提供必要的配合,并对这种配合对施工的影响应有充分的考虑。

  (5)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清理施工现场直至监理人、发包人满意为止。

  (6)对上述(1)~(5)项工作,费用已包括在有关单价和总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由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7)经过公路、城市道路的施工车辆,必须按交警、城管、环保、环卫等部门规定执行。施工车辆的营运手续办理、清洗等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由于车辆超载、带泥或洒漏造成的道路损坏、环境污染等,其责任和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8)承包人必须文明、安全施工,在施工期间发生的一切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责任事故和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概由承包人承担。

  (9)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作好安全文明宣传、领导检查宣传等工作,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0)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①按时提交施工组织设计、单位工程的施工方案。

  ②每月25日向监理人提交当月工程进度报表及下月进度计划。

  ③承包人自行负责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夜间施工照明。

  ④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遵守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规定,如有发生,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⑤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协议条款约定负责已完成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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