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工物资合伙经营合同(精选32篇)
2、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3、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资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4、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合伙企业法》而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5、合伙人违反第八条规定,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除名。
第十三条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本合同签约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其他
1、本协议一式两份,合作人各执一份。
2、本协议经全体合作人签名、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代表签字:______(盖章)
身份证号码:______
电话:______
乙方代表签字:______(盖章)
身份证号码:______
电话:______
日期:______
重工物资合伙经营合同 篇23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共同协议同意订立如下合伙协议:
第一条 甲乙双方自愿合伙经营册亨县鑫民家禽养殖场(项目名称),总投资为750万元,甲方出资600万元,乙方出资150万元,分别占投资总额的80%和20%。
第二条 本合伙依法组成合伙企业,由甲方负责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登记和注册工作,并由甲方担任企业法人。
第三条 本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二十年。如果需要延长期限的,可在期满前六个月办理有关延期手续。
第四条 合伙双方本着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经营原则,具体利润分配和债务分担情况如下:
(1)企业盈余按照各自的投资比例分配。
(2)企业债务按照各自投资比例负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债务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十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负担的部分。
第五条 新增他人可以入伙,但须经甲、乙双方同意,并办理增加出资额的手续和订立合伙补充协议。合伙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六条 如果出现下列任一事项,合伙终止:
(一)合伙期满;
(二)合伙双方协商同意;
(三)合伙经营的事业已经完成或者无法完成;
(四)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况。
第七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补充完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第九条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重工物资合伙经营合同 篇24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共同经营KTV事宜达成如下合伙协议:
第一条 合伙宗旨
利用合伙人自身具备的资金管理优势经营KTV,使合伙人通过合法的方式,创造劳动成果,分享
经济利益。
第二条 合伙项目
合伙名称:
项目主要经营地:
经营场所面积:
第三条 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_______年,自_______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日止。
第四条 出资额、方式、期限
1.甲方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__万元。_
乙方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__万元。
2.各合伙人的出资,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将出资现金存到双方认可的银行账号: _______ 由合伙负责人甲方统一保管,乙方享有监督和核查权。逾期支付,视为违约。
3.本合伙出资共计_______人民币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合伙企业KTV的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协议终止当天或按合伙人约定的时间,经全体合伙人或委托第三方清算后予以返还。
第五条 盈余、工资分配与债务承担
1、奖金分配:随着合伙经营的深入,利润可观后,年底将发放奖金,奖金数额根据收入现状和个人贡献经全体合伙人商议后决定。
2、盈余分配:除去经营成本、日常开支、职工工资、奖金、清偿债务、需缴纳的税费等的收入为净利润,即合伙创收盈余,此为合伙分配的重点,将以合伙人出资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3、债务承担:如在合伙经营过程中有债务产生,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的出资为据,按比例承担。
第六条 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新合伙人须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
3.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伙
1.自愿退伙。在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①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②经合伙人书面同意退伙。
③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法定事由。 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其他合伙人的全部损失。
2.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①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②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③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
③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④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三)出资的转让
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第八条 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
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甲方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为:
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对合伙项目进行全面日常管理。
3.订立经营价格、购进常用货物。
4.支付合伙债务。
第九条 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的权利
1.合伙事务的决定权、监督权和具体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重大事项应由占出资比例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同意方可执行。
2.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3.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协议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4.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
(二)合伙人的义务
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 禁止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全体合伙人,造成的损失由该合伙人个人全额进行赔偿。
(二)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项目相似或有竞争的业务。
(三)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四)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十一条 合伙营业的继续
(一)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