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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出境旅游合同(通用24篇)

2024-10-06 03:42:08合同范本打印
浙江省出境旅游合同(通用24篇) 甲方(旅游者):本人法定代表人:国籍: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邮政编码:地址:乙方(旅行社):注册地址: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职务:联系电话....

  5.《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其它权利。

  第五条 旅行社的义务

  1.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告知下列事项:

  (1)旅游者不适合参加旅游活动的情形;

  (2)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

  (3)旅行社依法可以减免责任的信息;

  (4)旅游者应当注意的旅游目的地相关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宗教禁忌,依照中国法律不宜参加的活动等;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告知的事项。

  2.旅行社系受委托代理其他旅行社销售包价旅游产品并与旅游者签订本合同的,应当在本合同中载明委托社的基本信息。

  3.应当提示参加团队旅游的旅游者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4.核实旅游者自行办理的签证(签注)的有效期及其提供的护照或通行证符合相关要求。

  5.应当在旅游行程开始前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单》。《旅游行程单》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应当记载下列信息:

  (1)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和目的地;

  (2)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安排和标准;

  (3)游览、娱乐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

  (4)自由活动时间安排;

  (5)地接社信息及提供地接服务人员的联系电话。

  《旅游行程单》的用语应准确清晰,不应出现“准×星级”、“仅供参考”、“以为准”、“超豪华等级”等不确定性用语。

  6.按照合同约定及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务。

  7.接待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旅游者,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8.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它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9.对在经营活动中知悉的旅游者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10.要求委派的导游、领队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第六条 合同变更

  1.旅行社与旅游者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由此增加的旅游费用及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由要求变更的一方承担;由此减少的旅游费用,旅行社应当退还旅游者。

  2.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礼宾活动导致的交通堵塞、列车航班晚点、景点临时不开放),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1)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如有多种变更方案的,旅行社可以选择半数(含)以上旅游者同意的方案,如不存在半数同意的方案,由旅行社确定方案;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2)合同解除的,旅行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3)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4)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第七条 合同解除

  1.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必要的费用包括以下两部分:旅游费用的10%作为旅行社行业预期利润损失;已经实际发生的费用,包括飞机、火车等交通工具的费用(预订金)、旅游汽车人均分摊的费用、住宿费、餐费、导游领队服务费等产生的费用。如旅行社购买的是团队包机票,执行的是团体优惠价格,附有严格的限制使用条件(不能改、不能转、不能退),行前解除合同后,机票价格即为实际发生的费用。

  旅行社应当在合同解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旅游者退还剩余旅游费用。

  旅游者未按约定时间到达约定集合地点,也未能在出发途中加入旅游团队的,视为旅游者在出发当日解除合同。

  2.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

  (1)患有传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

  (2)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关部门处理的;

  (3)从事违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的;

  (4)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且不听劝阻、不能制止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后,旅行社应当按照本条第1项的标准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还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因协助而产生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由于旅行社或者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承担。

  4.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但至少应提前三十日通知旅游者。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旅行社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可以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旅游者不同意的,可以解除合同。因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费用。

  第八条 合同转让

  旅游行程开始前,旅游者可以将本合同中自身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旅行社没有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和第三人承担。正当理由包括:原报名者办理的相关服务不可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无法按时办妥签证、安排交通等事宜,旅游活动对于旅游者的身份、资格等有特殊要求等情形。

  第九条 特别提示

  为了确保旅游团顺利出行,防止旅途中发生人身意外伤害事故,请旅游者在出行前做一次必要的身体检查,如存在下列健康问题的病患者,请勿报名,如隐瞒参团发生事故,责任自负:

  (1)传染性疾病患者,如传染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伤寒等传染病人;

  (2)心血管疾病患者,如严重高血压、心功能不全、心肌缺氧、心肌梗塞等病人;

  (3)脑血管疾病患者,如脑栓塞、脑出血、脑肿瘤等病人;

  (4)呼吸系统疾病患者,如肺气肿、肺心病等病人;

  (5)精神疾病患者,如癫痫及各种精神病人;

  (6)严重贫血病患者,如血红蛋白量水平在 50克 / 升以下的病人;

  (7)大中型手术的恢复期病患者;

  (8)孕妇及行动不便者;

  (9)其他不适宜参加旅游的身体情况。

  第十条 老年、未成年旅游者的特别约定

  1.老年旅游者特别约定

  (1)年满60周岁的旅游者应当向旅行社提供家属或其他紧急联络人的联系方式。

  (2)报名参加旅游时,应当如实填写年龄及身体健康状况,并须特别声明根据身体健康状况不宜参加的行程、项目、交通工具、饮食、特殊地域环境限制等。

  (3)因疾病等健康原因无法继续旅游时,应当及时告知旅行社工作人员,旅行社应当协助其就医或者返回,就医及返回的费用由老年旅游者自行承担,旅行社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七条第1项的约定扣除必要费用后,将余款退还老年旅游者。

  2.未成年旅游者特别约定

  (1)未成年旅游者独自或由非监护人陪同参加旅游的,须征得监护人的书面同意;如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须提供相关证明。

  (2)未成年旅游者的监护人或者其他负有监护义务的人,应当保护随行未成年旅游者的安全。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旅行社在出发前30日以内(含第30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向旅游者退还全额旅游费用,并按以下标准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1)出发前30日至15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的2%;

  (2)出发前14日至7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的5 %;

  (3)出发前6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的10 %;

  (4)出发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的15 %;

  (5)出发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的20 %。

  旅行社应当自解除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旅游者退还全额旅游费用并支付违约金。

  2.旅行社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旅行社按照《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旅办发〔20__〕44号)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有权根据《旅游法》第70条之规定获得惩罚性赔偿。

  3.旅游者违反本合同约定,未按照约定的金额或时间支付旅游费用的,应承担旅游费用5%的违约金。除非有特别约定,在旅游出发前3日尚未按约定支付旅游费用的,旅行社有权解除合同,依据第七条第1项要求旅游者承担必要费用,并追究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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