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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信托合同(金融租赁)(精选34篇)

2024-04-03 20:47:46合同范本打印
资金信托合同(金融租赁)(精选34篇)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与号码:_________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

  9信托资金账户:、信托资金账户

  开户行:

  户 名:

  账 号:

  2、委托人应于签署本合同同时将信托资金划付至信托资金账户。

  10信托计划

  投资范围本信托计划投资于国内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 股股票(含新股申购)、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含ETF,不含LOF)、货币市场基金、金融衍生产品、银行存款以及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许可发行的基金可以投资的其他投资品种,上述交易品种均不得违反法律、法规、银监会的相关规定。在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投资顾问可按如下程序变更投资范围:在受托人网站上将拟变更的投资范围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果有代表全部受益权50%以上受益人以特快快递方式送达受托人处表示反对,则本信托计划投资范围不得变更,否则即视为全体受益人同意新的投资范围。

  11投资顾问 ,投资顾问由全体委托人指定。

  12中介机构1、 。为了维护全体受益人信托利益,受托人与投资顾问协商一致后可以变更信托财产保管人。

  2、 为本信托指定的证券交易经纪机构, 拥有创新类券商资格。为了维护全体受益人信托利益,受托人可以变更证券经纪机构。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为充分发挥信托机构“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专业职能,明确在资金信托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证信托关系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委托人和受托人根据平等、互利原则签订本合同,共同遵照执行。

  一、释义

  除非本合同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本合同:指《 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2、信托计划、本信托计划:指 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3、信托计划文件:指《 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 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合同》、《认购风险申明书》、《认购申请书》、《申购与赎回申请书》、《申购确认书》、《赎回确认书》、《分红确认书》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4、信托当事人:指受本信托关系约束,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和全体委托人一致指定的投资顾问。

  5、委托人、受益人:委托人为依本合同约定认购/申购本信托计划信托单位,并缴付信托资金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社会组织。受益人为依本合同约定享有受益权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社会组织。

  6、授权代表:由全体委托人一致同意并不可撤销地授权投资顾问指定授权代表对信托计划财产的投资管理运作发出委托人指令。

  投资顾问须对授权代表出具授权委托书,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权限、时间、授权期限、有效指令应包含的印鉴等。授权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必须在信托计划成立前于受托人处备案。投资顾问与受托人协商一致后可更换授权代表。

  7、信托执行经理:由受托人指定,代表受托人按本合同约定对信托计划财产进行管理,实施风险控制和处理信托计划运作中的各类行为,接受并执行授权代表所发出的有效的委托人指令。

  8、委托人指令:由授权代表发出的,按信托计划文件规定对信托计划财产进行投资运作的指令。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计划编号、拟交易的证券名称和代码、买入或卖出方向、委托数量或区间、委托价格或区间、委托日期和时间。

  9、信托资金:指本信托计划成立时及开放日委托人实际交付的资金扣除认购/申购费后剩余的金额。

  10、信托计划财产:由受托人因接受信托取得的信托资金,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以及因前述一项或数项财产灭失、毁损或其他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财产等构成。

  11、信托计划财产总额:指本信托计划持有的银行存款、证券资产以及信托计划文件约定的其他资产的库存数量乘以该资产的单位价值之和。

  12、信托计划财产净值:T日信托计划财产净值是T日信托计划财产总额减去T日实际发生的应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的信托费用和T日分配的信托利益后的余额。

  13、信托单位、信托单位净值、累计信托单位净值:信托单位是计算、衡量信托计划财产净值以及委托人认购或赎回份数的计量单位。T日信托单位净值是T日信托计划财产净值与信托单位总数之比。T日累计信托单位净值是T日信托单位净值与每信托单位的累计普通信托利益分红之和。单位净值的计算精确到小数点后万分位(即精确到0.0001)。

  14、信托利益:指受益人按照信托计划文件规定享有受益权而获得的利益,主要为信托资金及信托收益扣除了应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的费用后的余额。

  15、工作日:工作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二、信托计划成立的一般约定

  1、信托资金在委托人的交付日至信托计划成立日期间,按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2、信托计划成立后,委托人自资金交付日至信托计划成立日期间的活期利息将按照每1元认购一个信托单位的方式转增该委托人的信托单位,该转增过程不收取认购费。信托单位的计算采用截尾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精确到0.01份,由此产生的尾差计入信托计划财产。

  3、信托计划未能成立的,受托人将在推介期结束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信托资金及自委托人交款日至退款日期间以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一并返还委托人;

  4、受托人将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实施信托计划的推介,但受托人未对推介成功与否做出任何陈述或承诺。

  三、委托人资格和资金合法性要求

  (一)委托人资格

  1、委托人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合格投资者:

  (1)认购本信托计划的信托资金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2)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本信托计划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3)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人民币20万元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人民币30万元,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2、信托存续期间,除非相关监管法律、法规允许,全体委托人/受益人中的自然人人数最高不超过50人(含)。

  (二)信托资金合法性

  1、委托人保证其信托资金是其合法拥有的具有完全支配权的财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委托人根据其自己独立的审核及其认为适当的专业意见,已经确定:

  (1)信托资金完全符合其财务需求、目标和条件;

  (2)遵守并完全符合其投资政策、指引和限制;

  (3)对其而言是合理、恰当而且适宜的投资,尽管投资本身存在明显切实的风险。

  3、委托人有关其进行资金信托的合法性或有关其他事项的决定是在其独立判断的基础上做出的。

  四、信托单位的认购/申购与赎回

  见附件

  五、受益人

  1、本信托计划的受益人分为特定受益人与普通受益人两类,特定受益人根据信托计划的规定享有特定受益权,普通受益人根据信托计划的规定享有普通受益权。

  2、本信托合同的委托人为普通受益人,全体委托人/受益人同时指定投资顾问为本信托计划的特定受益人。

  六、受益权

  本信托受益权分为特定受益权和普通受益权。受益人根据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享有特定受益权或普通受益权。特定受益权与普通受益权并非受托人做出的对该权利可能获取的全部或部分信托利益分配的承诺、保证、保障、担保等任何形式的义务或责任。

  (一)特定受益权

  特定受益权是指特定受益人从信托利益中获取特定信托利益的权利。

  (二)普通受益权

  普通受益权是指普通受益人从信托利益中获取普通信托利益的权利。

  七、受益权的转让、质押与继承

  1、本信托计划受益人不得转让、质押、赠与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其信托受益权。

  2、受益权继承的,继承人应提交:法定继承文件、资金信托合同、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证明被继承人死亡的有效法律文件及复印件,前往受托人处办理登记确认。未到受托人处进行登记的不能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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