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信托合同(金融租赁)(精选34篇)
二十一、其他事项
(一)合同生效及文本
1、委托人应在受托人营业场所或受托人指定场所办理信托合同签署手续。
2、本合同经委托人或其经公证的代理人签字(委托人为自然人时)、委托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章、加盖单位公章(委托人为机构时)并交付信托资金;且受托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章、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3、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签署方各执一份,并具同等效力。
(二)工作日顺延
如本合同约定的信托资金收付日、信托计划财产清算与分配日等为非工作日时,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三)税收
各受益人与受托人应就各自的所得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纳税。
(本页无正文,为本合同之签署页)
委托人(受益人):
□(自然人) 签字/章:
□(法人) 名称及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其他组织)名称及公章:
负责人:
投资顾问
名称及公章: 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受托人:
名称及公章:
法定代表人:
客户经理:
年 月 日于
附件:信托单位的认购/申购与赎回
一、信托单位的认购/申购
(一)认购/申购时点
1、委托人可以在推介期内认购本信托计划的信托单位;
2、在本信托存续期内,委托人可以在信托计划成立后的开放日内申购本信托计划的信托单位;
3、在本信托存续期内,委托人申购信托单位的时间为开放日的上午9:00-下午15:30。受托人在征得投资顾问的同意后,可决定某开放日不允许申购,受托人至少应于该开放日前5个工作日在受托人网站披露不接受申购的信息;
(二)认购/申购资金金额
1、委托人首次加入本信托时购买信托单位的信托资金应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超过部分按人民币10万元的整数倍增加,经受托人和投资顾问一致同意可调整信托资金下限。
2、本信托存续期内,委托人追加申购信托单位的信托资金不低于人民币20万元,并可按1万元的整数倍增加;
受托人在征得投资顾问的同意后,可调整委托人追加申购信托单位的信托资金的下限并在调整前5个工作日在受托人网站上公告;
(三)认购/申购费率
1、委托人认购/申购本信托计划的信托单位时需另行向受托人交纳认购/申购费,认购/申购费率为认购/申购信托单位的信托资金的1%。
认购/申购费=委托人有效认购/申购信托单位的信托资金*1%
(四)认购/申购份数的计算
1、推介期认购
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的信托资金每1元认购一个信托单位,即:
委托人认购的信托单位=委托人有效认购信托单位的信托资金÷1.00
2、开放日申购
委托人申购信托单位的信托资金根据开放日的信托单位净值计算所购的信托单位份数。即:
委托人申购的信托单位=委托人有效申购信托单位的信托资金÷该开放日信托单位净值
3、信托单位的计算采用截尾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精确到0.01份,由此产生的尾差计入信托计划财产。
(五)信托单位份数的确认
1、委托人在开放日申购的信托资金划至保管专户后,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签署的本合同或《申购与赎回申请书》计算委托人申购的信托单位份数,并提交保管银行。
2、保管银行复核无误后,在委托人提出申购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由受托人向委托人邮寄《申购确认书》,列明开放日申购的信托单位份数,邮寄时间以寄出的邮戳为准。
(六)认购/申购程序
1、推介期内认购本信托计划信托单位的委托人需签署和提交以下文件
(1)认购申请书一式两份;
(2)《认购风险申明书》一式两份;
(3)信托合同一式两份;
(4)信托资金交付至认购账户的入账证明复印件一份;
(5) 委托人身份证及信托利益分配银行账户复印件一份;
2、未持有本信托计划信托单位的委托人在开放日申购信托单位需签署和提交以下文件:
(1)申购申请书一式两份;
(2)《申购风险申明书》一式两份;
(3)信托合同一式两份;
(4)信托资金交付至认购账户的入账证明复印件一份;
(5)委托人身份证及信托利益分配银行账户复印件一份;
3、已持有本信托计划信托单位的委托人在开放日追加申购信托单位需签署和提交以下文件:
(1)《申购与赎回申请书》一式两份;
(2)信托资金交付至认购账户的入账证明复印件一份;
4、委托人为自然人时,应在上述文件中签字;委托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上述文件需加盖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签字(或签章),若授权他人签字,须提供授权委托书。
二、信托单位的赎回
(一)赎回期限
推介期内认购的信托单位在本信托成立之日起的一年为该信托单位的封闭期。在信托成立后申购的信托单位在申购该信托单位的开放日起的一年为该信托单位的封闭期。信托分红直接转化的信托单位不设封闭期。
信托存续期间受益人部分赎回信托单位的,受托人将按照如下顺序依次认定其赎回的信托单位:(1)信托分红转化的信托单位;(2)受益人有效认购/申购时间靠前的信托单位,依次类推。
(二)持有份数要求
受益人有权部分或全部赎回信托单位。受益人赎回其全部信托单位后,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的该份信托合同终止;受益人申请部分赎回的,每次申请赎回的信托单位份数乘以赎回日前一个开放日(无论该日是否开放)的信托单位净值的乘积不得低于20万元,且扣除申请的赎回信托单位后,受益人持有的剩余信托单位与前一开放日(无论该日是否开放)的单位净值之乘积不得低于300万元,否则,受益人应全部赎回。受益人不愿意全部赎回的,受托人不接受赎回申请。
(三)赎回费用
1、若受益人在封闭期内赎回信托单位的,须经受托人同意后方可办理,受益人须缴纳赎回金额的5%作为赎回费用,其中2%由受托人享有,在向受益人划出赎回资金时自行扣除,剩余3%计入信托财产。即:
赎回费用=有效赎回份额×开放日单位净值×5%
赎回费用四舍五入计算,并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2、若受益人在封闭期外赎回信托单位的,无须对该赎回资金缴纳赎回费用。
(四)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有效赎回份额×开放日单位净值
赎回金额采用截尾法计算并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尾差计入信托计划财产。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为扣除赎回费用前的计算,若该笔赎回需支付赎回费用,则委托人实际获得的资金为:
赎回资金=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五)赎回程序
1、若某开放日为T日,则拟在该开放日赎回信托单位的受益人应当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向受托人提交书面赎回申请,最迟于T-6日的17:00前将填写完整的《申购与赎回申请书》传真或特快专递送达受托人,时间以受托人传真记录或签收时间为准;T日当天及T日前5个工作日内受益人的任何赎回申请为无效赎回申请。
受益人可以撤销赎回申请,但应最迟于T-6日的17:00前将撤销通知以传真或特快专递送达受托人,T日前5个工作日内不可以撤销赎回申请,时间以受托人传真记录或签收时间为准。
全体委托人认可受托人传真记录是赎回或撤销赎回指令真实有效的证据,在任何司法程序中不对该记录提出任何形式的质疑。
2、提交赎回信托单位申请的受益人,应在每个开放日到受托人处办理赎回手续(授权他人前来办理赎回事宜的需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否则其传真或特快专递的赎回申请无效,且受托人有权按其赎回申请信托单位份数的1%(上述计算按四舍五入法计算,保留至整数位)减少其持有的信托单位份数作为违约金,违约金计入信托财产。受托人办理赎回时间为上午9:00-下午15:30。
受益人为自然人的,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受益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需携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证明书、经办人身份证原件以及授权委托书,并加盖公章。
3、受托人根据《申购与赎回申请书》计算受益人有效赎回份额,并最迟在T-2日将计算结果提交授权代表。
4、授权代表应根据受托人提交的有效赎回份额估算赎回金额。如果信托计划财产中的现金不足以支付赎回金额的,授权代表应调整信托财产的投资组合,并最迟于T+2日前确保信托财产中有足够的现金支付赎回金额,否则受托人有权根据本合同约定变现部分或者全部信托财产以满足赎回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