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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信托合同(金融租赁)(精选34篇)

2024-04-03 20:47:46合同范本打印
资金信托合同(金融租赁)(精选34篇)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与号码:_________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

  全体受益人/委托人对受托人按本项规定处理的行为及结果表示认可,受托人按上述程序处理即视为受托人已经完全履行了监督职责,受托人就投资顾问的上述违反行为不对受益人/委托人承担任何责任。

  11、当信托单位净值跌破0.80元(含)时,受托人应当以书面方式询问投资顾问是否需要对原投资策略进行调整,投资顾问应在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答复受托人的询问。投资顾问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视为其不同意调整原投资策略。如果投资顾问不同意调整的,则不需要执行下述操作。

  如果投资顾问同意调整原投资策略,则投资顾问必须自同意答复发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信托计划财产完全变现,并提出新的投资策略。新的投资策略将在受托人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果有代表全部受益权50%以上受益人以书面方式送达受托人处表示反对,则投资顾问需制定新的投资策略并再次公示,否则即视为全体受益人同意新的投资策略,投资顾问可根据新的投资策略重新构建证券组合及发出买入的委托人指令。

  全体受益人/委托人认可受托人当信托单位净值跌破0.80元(含)时进行询问的行为即视为受托人已经完全履行了监督职责,受托人就投资顾问的调整策略、变现、提出新的投资策略和证券组合等行为不对受益人/委托人承担任何责任。

  12、当出现以下信托合同约定的情况时,如果信托计划财产中现金资产总量不足,受托人有权自行变现部分或全部信托财产。全体委托人/受益人对受托人的变现指令及其结果表示认可。

  (1)支付各项信托费用;

  (2)投资顾问同意调整原投资策略但未在10个工作日内变现信托财产;

  (3)受益人赎回信托单位时授权代表未及时变现信托财产;

  (4)信托终止时授权代表未及时变现信托财产。

  四、信托计划的独立外部审计

  全体受益人在此约定,由于保管人已经履行了对资金的监督、管理职责,信托管理、运用及清算报告书等无需审计。法律、法规和规章或监管部门要求必须进行审计的除外。

  附件:信托计划的费用与估值

  一、信托计划财产承担的费用

  (一)信托计划财产承担的费用

  除非委托人另行支付,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费用、对第三人所负债务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的,对信托计划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信托计划财产承担的费用主要包括:

  1、受托人信托报酬(含固定与浮动信托报酬);

  2、保管人保管费;

  3、投资顾问管理费;

  4、信托计划财产管理运用、处分而发生的税费和交易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证券账户转托管费、证券开户费、专项差旅费、公司年审银行专户余额询证费、银行专户管理费、银行划款手续费、证券交易手续费、股票交易印花税、信托财产印花税、营业税金及附加等);

  5、信托计划文件、账册印刷费;

  6、信息披露费;

  7、律师费、审计费等中介费用;

  8、银行代收代付费用(如有);

  9、因受托本信托计划财产而增加的业务规费;

  10、按有关规定,其他应支付的税费和费用。

  (二)信托费用的计算和提取

  1、受托人信托报酬、保管人保管费、投资顾问管理费

  2、除信托报酬、保管费以及投资顾问管理费外的其他应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的信托费用于实际发生日从信托计划财产中支付,并在净值计算中体现。

  二、信托计划财产估值

  (一)信托计划财产的估值日

  本信托计划于存续期内的每个工作日估值。

  受托人在T+1日计算T日信托计划财产总额、信托计划财产净值以及信托单位净值。如T+1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处理。

  (二)估值方法

  1、单位价值的确定

  本信托计划持有证券品种的单位价值按公允市场价值计算,持有至到期的投资品种按摊余成本计算。具体确认原则如下(如有):

  (1)上市流通的有价证券(包括ETF、 LOF、封闭式基金、国债、可转债以及企业债,不包括以持有到期为目的的投资品种)以估值日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证券收盘价(全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收盘价计算;

  (2)未上市的属于配股或增发的股票以估值日证券交易所提供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收盘价计算;

  (3)未上市的属于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债券以其成本价计算;

  (4)对于首次上市日之后存在持有锁定期约定(流通受限而不能自由转让)的首次公开发行新股以其成本价计算;

  (5)权证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未上市的权证的估值按照有关机构提供的参考价值估值,没有参考价值的,以取得时的成本计算;

  (6)在银行间同业市场交易的债券的公允价值按市价计算,无市价的以摊余成本计算;

  (7)场外开放式基金以基金净值估值,该日无净值的,以最近一日基金净值计算。

  (8)货币市场基金的公允价值以实际持有份额(包括已转收益)乘以1.000计算。

  (9)银行存款(含证券交易保证金)及回购(包含正、逆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10)其他存在并可以确定公允价值的资产,以公允价值计算,公允价值不能确定的按取得时的成本计算;

  (11)如有新增事项或变更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2、费用及负债处理

  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的固定信托报酬、保管费、投资顾问管理费按日计提,并计入信托财产的负债。其他费用于实际发生时确认,不按日计提或摊销。

  (三)暂停估值的情形

  1、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证券交割清算制度变化等政策原因造成受托人不能按上述规定估值,则根据相应政策调整。

  3、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估值效用

  1、受托人按照上述估值方法计算信托计划财产总额、信托计划财产净值以及信托单位净值,保管人对估值结果进行复核,全体委托人(受益人)接受并且认可该估值结果。

  2、日常估值结果不作为信托终止时清算与分配信托利益的依据。

  附件:信托利益分配与服务费

  一、信托利益与分配

  声明:受托人、保管银行、证券经纪人、投资顾问、律师事务所均未对本信托计划的业绩表现或者任何回报做出任何保证。

  (一)信托利益

  信托利益分为特定信托利益和普通信托利益。

  1、特定信托利益

  如果开放日计提当次浮动信托报酬及特定信托利益前的累计信托单位净值高于开放日历史最高累计信托单位净值且高于1.0000(第一个开放日直接与1.0000比较),则以高出部份的17%作为特定信托利益。即:

  某开放日提取的特定信托利益=(该开放日计提当次浮动信托报酬及特定信托利益前的累计信托单位净值-开放日历史最高累计信托单位净值)×17%×该开放日的信托单位总份数

  如果根据上一公式计算结果为负或者为零,则该开放日提取的特定信托利益为零。

  2、普通信托利益

  普通信托利益为信托利益扣除特定信托利益后的差额。本信托计划项下各受益人按其持有的信托单位份数占同期信托单位总份数的比例享有相应比例的普通信托利益。

  (二)信托利益的分配

  1、特定信托利益的分配

  特定信托利益由信托财产支付。在每个开放日,若受托人有计提的浮动管理费,则在该开放日之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保管银行根据受托人的指令将开放日当期计提的特定信托利益从信托财产中扣除并支付给投资顾问。

  2、普通信托利益的分配

  信托存续期内,投资顾问与受托人协商一致后有权决定是否将部分或全部普通信托利益以分红的方式分配给普通受益人。受托人应在分红日的10个工作日前以在受托人网站公告或发送短信的方式告知分红方案。分红资金根据权益登记日信托单位净值(除息后)转换为信托单位份数,该部分信托单位不设封闭期。

  受益人转换的信托单位份数=受益人享有的分红资金÷权益登记日的信托单位净值

  通过分红方式转换为信托单位的,委托人申购费用为零。

  信托单位的计算采用截尾法并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精确到0.01份,由此产生的尾差计入信托计划财产。

  受托人传真分红方案给保管银行,保管银行复核无误后,受托人在权益登记日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普通受益人寄送分红确认书。

  信托终止时向普通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每一普通受益人的信托利益等于该人持有的信托单位份数与终止时的信托单位净值之乘积。上述计算采用截尾法并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尾差归委托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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