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信托合同书(精选27篇)
如果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的一方(简称"变动一方"),未将有关变化及时通知另一方,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变动一方应对由此而造成的影响和损失负责。
第二十三条 其他事项
1、纠纷解决与法律适用
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
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受托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2、整体合同
信托计划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本合同未规定的,以信托计划为准;如果本合同与信托计划所规定的内容冲突,优先适用本合同。
3、期间的顺延
本合同规定的受托人接收款项或支付款项的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应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4、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自然人委托人签字(法人委托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其他组织的负责人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受托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5、申明条款
委托人和受益人在此申明:在签署本合同前已仔细阅读了本合同和信托计划,对本合同和信托计划的所规定的所有条款均无异议。
6、合同文本
本合同一式三份,委托人持一份,受托人持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资金信托合同书 篇8
委托人(受益人):
证件名称:□身份证 □军人证 □护照 □其他
证件号码:
住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日常通知送达方式:□挂号信 □本人自取 □平信 □其他
信托资金:人民币(大写): 亿 仟 佰 拾 万元整
(小写):¥:
信托利益分配银行账户:(受益人在信托期间应避免注销本账户,个人账户不得为定期存折或可以无息透支的贷记卡,建议预留活期或定活两便存折、储蓄卡、借记卡等。)
户名:
开户银行: 账号:
受托人
名称:
法定代表人:
住所: 邮编:
客服电话: 客服传真:
网址:
保管人
名称:
法定代表人:
住所: ________ 邮编:
投资顾问
名称:
法定代表人:
住所: __ 邮编:
投资顾问管理费及信托利益分配账户:
户名:
开户银行: 账号:
第一部分 商务条款
序号标题内容
1信托计划名称 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下称本信托计划)
2信托目的通过实施本信托计划,受托人将委托人的资金集合运用,并按照信托计划文件的规定,对信托计划财产进行专业化管理,谋求信托计划财产的增值。
3合同签署日本合同于 年 月 日于_____市签署。
4信托资金人民币(大写): 元
(小写金额:¥ 元)。
5信托期限本信托计划为长期信托,信托设立时不限定信托存续期限。仅当本合同约定的终止条款出现时,本信托才予以终止。
6推介期本信托计划的推介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受托人可提前或推迟推介期)
7信托计划
成立日本信托计划预计于 年 月 日成立(受托人可提前或推迟成立,并在成立通知书中告知委托人)。
8开放日本信托计划开放日指计算委托人申购或赎回信托单位的基准日期,即每月的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为该日之后的最近一个工作日)。
9信托资金账户
1、信托资金账户
开户行:
户 名:
账 号:
2、委托人应于签署本合同同时将信托资金划付至信托资金账户。
10信托计划
投资范围本信托计划投资于国内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 股股票(含新股申购)、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含ETF,不含LOF)、货币市场基金、金融衍生产品、银行存款以及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许可发行的基金可以投资的其他投资品种,上述交易品种均不得违反法律、法规、银监会的相关规定。在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投资顾问可按如下程序变更投资范围:在受托人网站上将拟变更的投资范围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果有代表全部受益权50%以上受益人以特快快递方式送达受托人处表示反对,则本信托计划投资范围不得变更,否则即视为全体受益人同意新的投资范围。
11投资顾问 ,投资顾问由全体委托人指定。
12中介机构
1、 为了维护全体受益人信托利益,受托人与投资顾问协商一致后可以变更信托财产保管人。
2、 为本信托指定的证券交易经纪机构, 拥有创新类券商资格。为了维护全体受益人信托利益,受托人可以变更证券经纪机构。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为充分发挥信托机构“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专业职能,明确在资金信托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证信托关系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委托人和受托人根据平等、互利原则签订本合同,共同遵照执行。
一、释义
除非本合同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本合同:指《 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2、信托计划、本信托计划:指 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3、信托计划文件:指《 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 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合同》、《认购风险申明书》、《认购申请书》、《申购与赎回申请书》、《申购确认书》、《赎回确认书》、《分红确认书》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4、信托当事人:指受本信托关系约束,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和全体委托人一致指定的投资顾问。
5、委托人、受益人:委托人为依本合同约定认购/申购本信托计划信托单位,并缴付信托资金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社会组织。受益人为依本合同约定享有受益权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社会组织。
6、授权代表:由全体委托人一致同意并不可撤销地授权投资顾问指定授权代表对信托计划财产的投资管理运作发出委托人指令。
投资顾问须对授权代表出具授权委托书,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权限、时间、授权期限、有效指令应包含的印鉴等。授权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必须在信托计划成立前于受托人处备案。投资顾问与受托人协商一致后可更换授权代表。
7、信托执行经理:由受托人指定,代表受托人按本合同约定对信托计划财产进行管理,实施风险控制和处理信托计划运作中的各类行为,接受并执行授权代表所发出的有效的委托人指令。
8、委托人指令:由授权代表发出的,按信托计划文件规定对信托计划财产进行投资运作的指令。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计划编号、拟交易的证券名称和代码、买入或卖出方向、委托数量或区间、委托价格或区间、委托日期和时间。
9、信托资金:指本信托计划成立时及开放日委托人实际交付的资金扣除认购/申购费后剩余的金额。
10、信托计划财产:由受托人因接受信托取得的信托资金,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以及因前述一项或数项财产灭失、毁损或其他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财产等构成。
11、信托计划财产总额:指本信托计划持有的银行存款、证券资产以及信托计划文件约定的其他资产的库存数量乘以该资产的单位价值之和。
12、信托计划财产净值:T日信托计划财产净值是T日信托计划财产总额减去T日实际发生的应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的信托费用和T日分配的信托利益后的余额。
13、信托单位、信托单位净值、累计信托单位净值:信托单位是计算、衡量信托计划财产净值以及委托人认购或赎回份数的计量单位。T日信托单位净值是T日信托计划财产净值与信托单位总数之比。T日累计信托单位净值是T日信托单位净值与每信托单位的累计普通信托利益分红之和。单位净值的计算精确到小数点后万分位(即精确到)。
14、信托利益:指受益人按照信托计划文件规定享有受益权而获得的利益,主要为信托资金及信托收益扣除了应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的费用后的余额。
15、工作日:工作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