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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信托合同书(精选27篇)

2024-10-08 03:15:04合同范本打印
资金信托合同书(精选27篇)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____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与号码 :______....

  (3)根据信托计划文件的规定足额收取受托人信托报酬;

  (4)按信托计划文件的规定指定信托执行经理,并发出受托人指令;

  (5)信托计划文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义务

  (1)受托人有根据本合同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2)根据授权代表发出的有效的委托人指令进行交易;

  (3)严格遵守现行法律、法规的各项规定以及本合同的各项约定,管理信托计划财产;

  (4)根据信托计划文件的规定,以信托计划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

  (5)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依法保密;

  (6)妥善保管信托业务交易的准确、完整记录、原始凭证及资料,保存期为自本信托终止之日起15年;

  (7)定期按合同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8)信托计划文件及信托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三、信托计划的终止、清算与财产归属

  (一)信托计划的终止

  如果发生以下任一情形,本信托计划终止:

  1、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

  2、本信托计划被撤销。

  3、信托计划财产净值连续年低于人民币万元,受托人有权终止本信托计划。

  4、受托人职责终止,未能按有关规定产生新受托人。

  5、受托人认为必要时,但应至少提前一个月在受托人网站上公告。

  6、信托计划成立一年后,投资顾问书面通知受托人要求终止信托计划,但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受托人。

  7、全体受益人申请赎回全部信托份额。

  8、在信托计划成立一年后,受益人大会决定更换受托人时本信托终止。

  9、在信托计划成立一年后,受益人大会决定终止本信托计划。

  10、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监管部门的通知、决定等要求信托计划终止的其他情况。

  (二)信托计划终止时的处理程序

  1、授权代表应在上述终止情形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如期间遇停牌等不可变现的客观情况,则相应顺延)变现全部信托财产,如授权代表未在上述时限内完成变现,则受托人将在超出上述期限后的10个工作日内(如期间遇停牌等不可变现的客观情况,则相应顺延)将信托财产全部变现。本信托期限自动延期至全部信托财产变现之日,延期期间的信托报酬等信托费用以信托计划财产净值为基数按信托计划实际存续天数计算并提取,信托利益也按信托计划实际存续天数计算并提取。

  2、全体受益人仅在信托财产全部变现后方可获得分配。

  (三)信托计划终止后的清算

  1、信托计划终止后,受托人应负责信托计划财产的保管、清理、变现、确认和分配。

  2、受托人在信托计划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计划财产清算报告,并以书面信函方式报告受益人。全体受益人在此约定,由于保管人已经履行了对资金的监督、管理职责,上述报告不再另行审计,除非法律、法规和规章或监管部门要求必须进行审计的。

  3、受益人或其继承人在信托计划清算报告公布之日起30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

  十四、受益人大会

  1、受益人大会由全体受益人组成,当出现下列事项而信托文件未有规定时,应当召开受益人大会审议决定:

  (1)提前终止信托合同或者延长信托期限;

  (2)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

  (3)更换受托人或投资顾问;

  (4)提高受托人的信托报酬标准;

  (5)信托计划文件约定需要召开受益人大会的其他事项。

  2、受益人大会由受托人负责召集,受托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代表信托单位10%以上的受益人有权自行召集;

  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公告受益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受益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3、受益人大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每一信托单位具有一票表决权,受益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受益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委托代理人出席受益人大会的,需携带受益人的书面委托证明及双方的有效证件。

  4、受益人大会应当有代表50%以上信托单位的受益人参加,方可召开;大会就审议事项作出决定,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但更换受托人、更换投资顾问、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信托计划文件没有约定的提前终止信托合同,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全体通过。

  5、受益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及时通知相关当事人,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十五、信托计划的信息披露

  (一)信息披露方式

  受托人在有关信息披露事项的报告、报表或通知制作完毕后,可以以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报告受益人:

  1、在受托人网站( )上公告;

  2、电子邮件;

  3、电话;

  4、信函;

  5、全体受益人以书面形式要求的其他信息披露方式。

  (二)信息披露内容

  1、信托计划成立后5个工作日内,受托人应当就信托合同数与信托计划资金总额向委托人(受益人)进行披露;

  2、信托计划成立后,受托人每周向受益人披露经保管人复核后的上周最后一个工作日的信托单位净值;

  3、全体委托人(受益人)在此约定,本信托计划财产无需年度审计,除非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要求必须进行审计的;

  4、信托计划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受托人编制信托计划财产清算报告(无需审计),并以书面信函方式报告受益人;

  5、受托人在实施本信托计划过程中发生信托目的不能实现、因法律法规修改、市场制度变革等严重影响信托计划运行的事项时,应在知道该事项发生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以临时报告书形式向受益人披露,并于披露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披露受托人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6、其他与信托计划相关且应当披露的信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通知或决定的要求进行披露。

  十六、风险揭示与承担

  (一)风险揭示

  1、市场风险

  证券投资市场受宏观经济政策、经济周期、利率变化、通货膨胀以及上市公司经营状况等因素的影响,导致信托计划财产净值产生波动。

  2、保管银行及证券经纪人经营及操作风险

  在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过程当中涉及信托资金保管银行、证券经纪人等金融服务机构,如果保管银行或证券经纪人不能遵守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实施管理,则可能对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产生不利的影响。

  3、流动性风险

  我国证券市场作为新兴转轨市场,市场整体流动性风险较高。例如封闭式基金市场参与者以保险公司为主,容易产生一致性的投资行为;A股股票的战略配售和定向增发有锁定期的交易限制;开放式基金也会面临巨额赎回或暂停赎回等极端情况,这都将加大变现难度,对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产生不利影响。

  4、管理风险

  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过程中,投资顾问的专业知识、研究能力及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到其对信息的占有、分析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由此可能导致信托计划财产遭受损失。

  5、受托人操作风险

  受托人遵循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管理信托事务,但是在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过程中,存在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从而影响信托计划的收益水平。

  6、投资顾问操作风险

  投资顾问在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过程中,存在操作失误或违反其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从而影响信托计划的收益水平。

  7、合规性风险

  指信托计划财产的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信托合同的有关规定的风险。

  8、特别提示风险

  受托人网上交易系统已经采取了必要的安全措施以增强交易的安全性。但仍然存在且不限于下列风险:

  (1)因特网是全球性公共网络,并不由任何一个机构所控制。数据在因特网上传输的途径是不完全确定的。因特网本身并不是一个完全安全可靠的网络环境;

  (2)在因特网上传输的数据有可能被某些个人、团体或机构通过某种渠道获得。但他们并不一定能够了解该数据的真实内容;

  (3)在因特网上的数据传输可能因通信繁忙出现延迟,或因其它原因出现中断、停顿或数据不完全,从而使得网上交易出现延迟、停顿或中断;

  (4)因特网上发布的证券交易行情信息可能滞后,与真实情况不完全同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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