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工程施工协议书(精选33篇)
以上检查检验合格后,又发现由乙方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乙方承担责任和发生的
费用,赔偿甲方的有关损失,工期相应顺延。
检查检验合格后再进行检查检验应不影响施工的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的正常进行,检
查检验不合格,影响施工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
甲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第十七条工程质量等级。
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或专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合格条件。
甲方要求部分或全部工程质量达到优良标准,应支付由此增加的追加合同价款,对工期
有影响的应给予相应的顺延。
达不到约定条件的部分,甲方代表一经发现,可要求乙方返工,乙方应按甲方代表要求
返工,直到符合约定条件。
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由乙方承担返工费用,工期不
予顺延。
返工后仍不能达到约定条件,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因甲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
由甲方承担返工的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请协议条款约定的质量监督部门调解,调解费用及因此造成的
损失,由责任一方承担。
第十八条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协议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
位,乙方自检合格后,在隐蔽和中间验收48小时前通知甲方代表参加。
通知包括乙方
自检记录、隐蔽和中羊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
乙方准备验收记录。
验收合格,
甲方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
验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时
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工程符合规范要求,验收24小时后,甲方代表不在验收记录签
字,可视为甲方代表已经批准,乙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甲方代表不能按时参加验收,须在开始验收24小时之前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
能超过两天,甲方代表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验收,乙方可自行组织验
收,甲方应承认验收记录。
第十九条重新检验。
无论甲方代表是否参加验收,当其提出对已经验收的隐蔽工程重
新检验的要求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后重新隐蔽或修复后隐蔽。
检验合
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乙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检验不合格,
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也予顺延。
五、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
第二十条合同价款与调整。
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在协议条款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
擅自改变。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作调整:
1、甲方代表确认的工程量增减;
2、甲方代表确认的设计变更或工程洽商;
3、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4、一周内非乙方原因造成停水、停气累计超过8小时;
5、协议条款约定的其他增减或调整。
双方在协议条款约定调整合同价款的方法及范围。
乙方在需要调整合同价款时,在协议
条款约定的天数内,将调整的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批准后通
知经办银行和乙方。
甲方代表收到乙方通知后7天内不作答复,视为已经批准。
对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应在协议条款内约定甲方给予乙方的风险金额或按合同价款一定
比例约定风险系数,同时双方约定乙方在固定价格内承担的风险范围。
第二十一条工程款预付。
甲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数额,向乙方预付工程款,开
工后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
甲方不按协议条款约定预付工程款,乙方
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甲方发出要求预付工程款的通知,甲方在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
要求预付工程款,乙方可在发出通知7天后停止施工,甲方从应付之日起向乙方支付应
付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工程量的核实确认。
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向甲方代表提交已完工
程量的报告。
甲方代表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数量(以下简称计量),
并提前24小时通知乙方。
乙方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
乙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计量,甲方代表自行进行,计量结果视为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
付的依据。
甲方代表收到乙方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乙方报告中开列
的工程量视为已被确认,作为工程款支付的依据。
甲方代表不按约定时间通知乙方,使
乙方不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甲方代表对乙方超出设计图纸要求增加的工程质量和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不予
计量。
第二十三条工程款支付。
甲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根据甲方代表确认的工
程量,以构成合同价款相项目的单价和取费标准计算出工程价款,经甲方代表签字后支
付。
甲方在计量结果签字后超过7天不予支付,乙方可向甲方发出要求付款通知,甲方
在收到乙方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支付,乙方可在发出通知7天后停止施工,甲方承担违
约责任。
经乙方同意并签订协议,甲方可延期付款。
协议需明确约定付款日期,并由甲方支付给
乙方从计量结果签字后第8天起计算的应付工程价款利息。
六、材料供应
第二十四条材料样品或样本。
不论甲乙任何一方供应都应事先提供材料样品或样本,
经双方验收后封存,作为材料供应和竣工验收的实物标准。
甲方或设计单位指定的材料
品种,由指定者提供指定式样、色调和规格的样品或样本。
第二十五条甲方提供材料。
甲方按照协议条款约定的材料种类、规格、数量、单价、
质量等级和提供时间、地点的清单,向乙方提供材料及其产品合格证明。
甲方代表在所
提供材料验收24小时前将通知送达乙方,乙方派人与甲方一起验收。
无论乙方是否派
人参加验收,验收后由乙方妥善保管,甲方支付相应的保管费用。
发生损坏或丢失,由
乙方负责赔偿。
甲方不按规定通知乙方验收,乙方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损坏或丢失
由甲方负责。
甲方供应的材料与清单或样品不符,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材料单价与清单不符,由甲方承担所有差价;
2、材料的种类、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清单或样品不符,乙方可拒绝接收保管,由
甲方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
3、到货地点与清单不符,甲方负责倒运至约定地点;
4、供应数量少于清单约定数量时,甲方将数量补齐。
多于清单数量时,甲方负责将多
余部分运出施工现场;
5、供应时间早于清单约定时间,甲方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
因以上原因或迟于清单约定时间应而导致的追加合同价款,由甲方承担。
发生延误,工
期相应顺延,并由甲方赔偿乙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乙方检验通过之后仍发现有与清单和样品的规格、质量等级不符的情况,甲方还应承担
重新采购及返工的追加合同价款,并相应顺延工期。
第二十六条乙方供应材料。
乙方根据协议条款约定,按照设计、规范和样品的要求采
购工程需要的材料,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
在材料设备到货24小时前通知甲方代表验
收。
对与设计、规范和样品要求不符的产品,甲方代表应禁止使用,由乙方按甲方代表
要求的时间运出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甲方未能按时到场验收,以后发现材料不符合规范,、设计的样品要求,乙方仍应拆除、
修复及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第二十七条材料试验。
对于必须经过试验才能使用的材料,不论甲乙方双方任何一方
供应,按协议条款的约定,由乙方进行防火阻燃、毒性反应等测试。
不具备测试条件的,
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测试,费用由甲方承担。